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 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掘进重车行车路线和扒装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机道,具体范围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工区回收至指定地点(或仓库),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一)电机、开关、电缆、信号线及按钮,水泵、电缆盒、电缆勾、电绞,上井交机电工区。 (二)轨道及附件,包括道板(回收率50%),交运搬工区指定存放点。 (三)皮带胶带及其附件,交皮带工区指定存放地点或打上井交皮带工区检修。 (四)支护材料、单体支柱、铰接顶梁、钢丝绳、铁鞋,上井交供管科。 (五)塑料管,交联采工区指定存放点。 (六)铁管及其附件,包括防尘、压风、排水用铁管,交通风工区指定存放点。 (七)电话线上井交生产后勤服务中心电话维护组。 (八)溜子头尾、电机牙箱、根节及各种小件上井交机电工区,溜槽、刮板、链条上井交预备队。 (九)采煤面乳化泵站的挪移,由采煤工区承担。 第十四条 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工区回收上井交供管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相关单位回收上井。 第十五条 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处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 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采煤工区安装,使用塑料管路由采煤工区开票到联采工区领取,机电工区井上提供相应竹节、焊接瓦笼等,交采煤工区搭接吊挂管路,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条 掘进头(包括压风、排水、防尘管路所有管路实行钢管化,由通风工区提供钢管及搭接配件,因巷道拐弯等需用塑料管,由联采工区提供,但搭接长度不得大于20m,否则罚责任人50~500元。 第十八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回收的塑料管随便割断,造成每节小于50m的。 (六)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七)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八)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九)设备、开关、电缆上易炭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 第十九条 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3),金属材料、木料、水炭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质管中心、皮带工区负责监督实施,否则,对质管中心、皮带工区罚款100元/次,由此造成储煤小井卡楼、窜楼的,计入皮带工区月度事故率考核。 第二十条 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上的载荷全部开空,否则,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二条 新掘井巷工程的验收 (一)新掘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部(生产办),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安监部、施工单位、接收单位、财资部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另一场所施工,并一次性罚款100~500元,同时,财资部门不得结算工资。 (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由生产部(生产办)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对施工单位按200~500元/天罚款,并对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天,直至合格为止。 (三)因生产接续等原因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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