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土资源局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及改革的建议
(二)改进征地补偿支付方式,防止补偿渠道梗阻和堵塞
征地补偿费用问题是征地工作的核心问题。征地补偿款能否落实到位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在我区执行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下,要保证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被征地农民手中,需要改变补偿费支付途径,防止补偿费渠道梗阻和漏洞。一要调整补偿费支付主体。省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文件明确规定:今后征地补偿费用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长期以来,我区征地补偿费都是以乡镇为主体发放的,由于我区正处在发展建设阶段,基层政府财力不足,有的甚至赤字财政,为求得经济的发展,有的乡镇难免截留部分征地补偿款,投入于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建设,导致截留、克扣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源头抓起,调整支付补偿费的主体,严格按照闽政[2004]2号文的要求,由区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征地镇(乡)、村(居)提供的农民名单、分配方案,把补偿款直接发放给征地农民,这样可以减少补偿款发放的中间环节,缩短支付渠道,堵塞漏洞。采取这种做法,关键是要处理好同乡镇政府的利益关系;应该承认镇(乡)、村(居)按比例分成土地补偿款由来已久,在上世纪九十年度初就已经有这种做法,已养成了一种习惯,现在要改变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发放补偿款,必然涉及到乡镇政府的利益,同时乡镇政府工作在农村基层第一线,在征地工作中将长期担负着艰巨的任务,没有一定的利益驱动,会直接影响其征地工作积极性。因此,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补偿款的同时,可以根据财力,适当给乡镇政府支付一定的财政补贴,但农民补偿款与对乡镇政府财政补贴不能混在一起,必须分别支付。只有这样,才能既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又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实现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
(三)创新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
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从长远来说,应该把农民的安置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但就我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看,这种做法尚不可行。目前,虽然我们正在实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这也仅是“聊补无米之炊”,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更谈不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给予考虑。一、实行国有土地留地安置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入股创办经济实体。浙江省采用按批准面积的10%-15%作为安置人员的“村留地”,用以发展二、三产业,建立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吸引农民用征地得到的补偿费入股,在“村留地”上办经济实体,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区邻近的丰泽区城东街道浔美社区居委会,也采取类似的做法,动员被征地农民留置一定比例的补偿安置费,在10%的征地“回拨地”上投建工业楼、厂房等实体,并同农民签订入股“公约”,在年终兑付“红”利,既取得农民的信任,又让农民得到实惠。我区不妨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在原来部分乡镇、街道实行的“回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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