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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逃查 摔伤自己 绥宁一学生状告学校败诉


     近日,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对瓦屋中学学生袁某在老师查看游戏厅时,自己从游戏厅三楼逃离摔伤,状告学校要求赔偿一案进行判决。     2002年10月27日晚, 瓦屋中学初二寄宿生袁某因迷恋电子游戏,在学校检查学生就寝情况后,偷偷地从寝室窗户钢筋缝间挤出,溜进大街上的一家营业性游戏厅玩电子游戏。学校老师和学生干部再次检查寝室时,发现有学生不在寝室,便立即沿街查找学生的去向。当老师敲响一家亮着灯的游戏厅的门时,只听到里面急促的脚步声。老板打开门,里面没有人,但是有几台游戏机正开着。当问及是否有学生时,老板支吾不答。于是老师便到楼上查看,在上楼时,学生袁某已从三楼掉下,摔倒一楼的水沟里,老师们立即将袁某送往医院抢救。经检查,袁某肝脏破裂,左尺骨和肱骨骨折,构成10 级伤残。     事后,袁某及家长将瓦屋中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603元。法院在查明事情真相后认为:《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中学生不准进“营业性”三厅,学校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学校老师在得知学生私自外出前往查询属正当的教育管理职责,其行为没有过错,且与学生的受伤没有因果联系。对此,法院判决:被告瓦屋中学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由游戏厅的老板负担3000元,其余的由原告自负。绥宁县教育局为此而告诫广大教职员工,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一定要依法。  来源:绥宁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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