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组织成立大会相关材料
半数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请求。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审议通过合作社财务报告;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负责。理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组成成员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深刻领会本社的办社方针和意图,忠实地遵守章程和履行职责;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知识,在本行业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信誉;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为社员服务的热情,处事公道,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社员服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组织筹备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接纳社员或取消社员资格; (六)制定生猪生产基地发展规划,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管理; (七)拟定下属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八)讨论并通过各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和劳动报酬; (九)为本社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 (十)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生产季节例外)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所作决定必须取得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集理事会议应视具体情况,可邀请监事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均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职权。理事长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时,由理事会另作决定,但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理事会成员中产生。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5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权: (一)支持理事会的工作,贯彻本社章程,对全体社员和理事会负责; (二)检查本社的年度财务收支状况; (三)督促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质量;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全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会家属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会议召开应由监事长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社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精干高效的下属办事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股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会计年度实行公历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和支出审批制度,做到帐款分离,程序严格,高效运行。严肃财务纪律,加强民主理财,做到定期检查,帐目公开,不得以本社资产为本社社员及其它单位或个人担保。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利用本社的职权为各自企业或个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八条 更换法人代表或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社资金主要来源: (一)社员股金; (二)经营收入; (三)政府扶持; (四)社会捐助。 第四十条 本社股金分为身份股和投资股两种。 (一)身份股,是确认社员身份的基本股,单位社员和个人社员均要购买。 (二)投资股,是合作社根据经营需要设置的,实行社员自愿购买或配购。 身份股不得退还,投资股在履行有关合同和责任后,可以退还,但不再有公有资产和积累的分配权。 第四十一条 本社社员身份股标准为:个人社员50元/人,单位社员100—1000元/个。身份股经社员大会批准,可以一次或几次缴纳。投资股自愿认购,或按身份股配购。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经营。合作社对社员提供有偿服务。合作社主要靠联购分销、直接购进,联合销售、产销直挂增加合作社经济效益。合作社要实行低成本运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员收入。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分配 (一)合作社对社员的分配以盈利返还为主要形式,股金分红为辅助形式。 (二)合作社要留有积累。 (三)本合作社的分配大体按以下比率:税后利润,15%公积金,15%公益金,40%按交易量返还,30%股金分红。每个年度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对本社扶持和社会捐助资金,用于产业的发展,单列帐号,不得纳入分配。资产处置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 终止及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本产业消失; (二)三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三)与其他合作社合并; (四)股金亏损三分之二以上,不能继续运作。 第四十六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清查小组成员,对本社的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 《农村合作组织成立大会相关材料(第4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032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