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003〕9号)的要求,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需要关闭矿井的,要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关闭。 (三)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查处非法制造、贩运、买卖和矿山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案件。 3.依法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无证矿山,以及过期作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供应。 4.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案件。 (四)经贸部门职责 1.查处非法供电问题 2.查处煤炭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问题。 (五)电力供应单位职责 1.停止对列入取缔、关闭矿山的电力供应。 2.对无证非法采矿矿山以及采矿许可证过期作废的矿山,不予提供电力。 3.负责检查、处理本系统内违规供电和转供电行为。 (六)行政监察机关职责 依法、依纪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在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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