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局需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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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合资、合作企业需要申报材料(市直属企业一式四套,市、县、区企业三套,其中至少一套正本)
(1)设立合营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包括实物投资清单、企业进口物资清单等其他合同附件,其中至少提供一份协议、合同、章程正本);
(4)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注明在原单位所在职务,合作企业不设董事会,仅设立联合管委会的,提供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名单);
(5)投资各方对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委托书(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派);
(6)投资各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执业登记证明)复印件,外方合法的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境外投资者是自然人的,提供有关身份和资信情况(或个人存款)的有效证明;
(7)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8)计委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9)合作双方签定的意向书;
(10)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文件或意见[前置审批;国家限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以及其他某些特殊行业(如食品、医药、运输等)中央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
(11)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
上述各项材料均用中文书写,并装订成册,其中(4)、(5)、(6)、(11)、项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须附中文译本。
2、审批外资企业需申报材料(市直属企业一式四套,市、县、区企业三套,其中至少一套正本)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生产、经营条件落实证明);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注明在原单位所任职务),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5)拟进口设备、物资清单;
(6)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7)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外经贸部门)的书面答复函;
(8)外国投资者合作者合法的法律证明文件(境外公司登记注册证明或执业登记证明,个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境外公司资信证明文件或个人投资者存款证明);
(9)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文件(前置审批);
(10)其他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
上述各材料均用中文书写,并装订成册,(2)、(4)、(8)、(10)项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须附中文译本。
3、转报审批需申报材料
(1)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转报文件(一式三份);
(2)上述1或2项全套材料(一式三套);
4、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书需提供的材料及工本费。
 
; (1)审批合同、章程的全套材料;
(2)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各县(市)、区、开发区提供批文一式八份];
(3)技术监督局预赋码通知书;
(4)证书工本费30元。
《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局需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