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副伤寒防治应急处理方案
河东区伤寒副伤寒防治应急处理方案 伤寒、副伤寒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在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中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今年5月份以来,我市的局部地区特别是河山区伤寒、副伤寒疫情比往年明显上升,我区已确诊10例输入性副伤寒病例,分布涉及6个街道办事处,9个村居。为有效控制伤寒、副伤寒的突发疫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伤寒、副伤寒疫情判定标准 1、临床诊断标准 (1)持续性高热(可达40-41℃)为时1-2周以上。 (2)特殊中毒面容,相对缓脉,皮肤玫瑰诊,肝脾肿大。 (3)周围血象白细胞降低,嗜酸性粒细胞消失,骨髓象中有伤寒细胞(戒指细胞)。 在伤寒、副伤寒流行季节和地区有(1)、(2)和(3)可作临床诊断。 2、确诊病例标准 临床诊断病例如有下列项目之一者即可确诊。 (1)从血、骨髓、尿、粪便、玫瑰疹刮取物中,任一种标本分离到伤寒杆菌或副伤寒杆菌。 (2)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肥达氏反应0抗体凝集效价≥1:80,伤寒、副伤寒鞭毛抗凝集效价≥1:160,恢复期效价增高4倍以上者。 3、暴发疫情标准 在一个县(区)五天内发生10例(包括10例)以上的伤寒、副伤寒确诊病例。 二、防治工作机构 为做好伤寒、副伤寒的防治工作,区政府成立伤寒、副伤寒防治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我区内伤寒、副伤寒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辖区内的伤寒、副伤寒防治工作。 区卫生部门要加强伤寒、副伤寒防治工作的协调指导,落实防治措施、疫情调查处理和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等工作,并积极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要成立由卫生防疫、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紧急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由区防疫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研究制定疫情控制方案,落实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 区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行,确保伤寒、副伤寒防治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区宣传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防治伤寒、副伤寒的宣传工作,多做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卫生知识、公益性宣传。要在区报、区有线电视台开辟专栏宣传伤寒、副伤寒防治知识。 区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的治理整顿及对经商人员监测、防病知识宣传与预防服药、消毒措施落实。 区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预防控制工作,做好日常消毒、发热病人监测、饮水饮食卫生工作,确保校内不发生暴发疫情。 区爱卫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环境卫生,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区建设部门要做好垃圾和污水处理、消毒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及对扰乱防治工作开展的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防治措施与对策 (一)加强疫情控制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早发现。区卫生防疫站要加大对伤寒、副伤寒疫情的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及时发现病人。各级医疗机构重点加强对发热病人的医学检查和观察,要严格按照GB16001-1995《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依据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特征尽早做出诊断。凡不具备实验室检查条件的医疗单位,要将临床诊断病例的相关标本及时送区人民医院或临沂矿务局中心医院确诊。 2、早报告。各级各类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是伤寒、副伤寒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伤寒、副伤寒确诊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城镇12小时内,农村24小时内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出传染病报告卡。我区已于7月22日在全区实行零病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各医疗单位要安排1名专职统计报告员,每天定时统计、汇总并及时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告疫情。 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瞒报、缓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漏报疫情。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负责本辖区的疫情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卫生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伤寒、副伤寒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对病家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详细观察,了解污染范围和继续传播的可能性,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区卫生防疫站立即组织消毒知识的培训,加强指导。对疫点进行消毒:对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用含氯消毒剂(84原液或漂白粉)按1:20的比例混合,充分搅拌,放置2小时消毒。病人污染的器具用0.5%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消毒。病人污染的衣物用0.5%的84消毒液或0.2%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消毒。被污染的地面、垃圾等用0.5%的过氧乙酸喷洒。住院病人的隔离消毒由医疗机构负责,院外疫点由各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进行消毒处理。对密切接触者(病家成员、病人陪伴者、聚餐的参加者等)进行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限以最后接触之日起计算,伤寒23日,副伤寒15日。医学观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早期症状及体温测量等,医学观察由各村居乡村医生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负责督导检查,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医学观察工作的领导。 3、早隔离。各医疗单位对伤寒、副伤寒病人及时采取规范治疗措施,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所有确诊病人一律到具备收治条件的正规医院实行住院隔离治疗,不得放在门诊处置或院外治疗。病人经正规治疗临床症状完全消失后2周或临床症状消失停药1周后,粪检2次(间隔2-3天)阴性,方可解除隔离。若病人隔离期未满已出院的,由病人所在单位或村居负责病人的隔离工作,由各街道办
《伤寒副伤寒防治应急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