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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已经对未成年人实施监护


                  

人们一般认为,中国古代民事立法不发达,相关法规和案件审理中没有对未成年人实施监护的规定,但甘肃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室副主任陈永胜新近的研究成果表明,实质意义上的监护制度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  长期从事中国古代法制文书研究的陈永胜说,依据血缘亲情,由家长对未成年孩子实施监护,并出庭保护他们的权益,这在中国古代现实社会中已经存在,而且可能是普遍现象。  这一监护方式在一份名为《唐代宝应元年六月高昌县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案》的吐鲁番文书中表现得最为充分。文书记载,唐代宝应元年六月的一天,同为农家孩子的8岁金儿和想子在某店门口就坐,突然被过路疾驶的车子辗伤,为了保护两个孩子的权益,他们的父亲将肇事者康失芬告上了高昌县,高昌县接到起诉后,立即派人取证调查,并做出了判决,判处康失芬行为过错,并承担所有治疗费用。  陈永胜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权案,案卷的完整保存使人们清楚地了解到,在中国古代,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其直系亲属自然而然成了维护他们权益的代言人,这一事实存在表明,实质意义的监护制度已经在中国古代存在,只是受民法体系不完善影响,相关文献典籍并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文字规定。  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或者刑法、民法不分,中国现代民法体系也是借鉴欧洲大陆法系而形成的,对未成年人实施监护也不例外。但从地下出土的千年之前的吐鲁番文书资料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亲属监护方式,可能已是普遍现象。  吐鲁番文书是上个世纪初以来,在新疆吐鲁番盆地及周边地区出土的纸质文字资料,同敦煌文书一样,由于历史久远、长期封存或埋藏,其中保存了大量鲜为人知的珍贵信息,许多反映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法律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资料,在中国传世文献及其它典籍中是难以看到的。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它们的价值正在更多地被人们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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