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农村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探讨
“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人们常以“最美不夕阳红”来比喻晚年生活的美好。我们的社会推崇尊老敬老,关心老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它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都产生了一定影响。这些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经济文化的显著发展,科技及医疗水平的巨大进步,加上计划生育国策的有效实施,使得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强。到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1.3亿,约占总人口的10%。倡,近几年,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由于社会、家庭环境对老年人身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犯罪屡有发生,且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趋势,给“夕阳”蒙上了一层阴影。农村老年人操劳一生,本该含饴弄孙,趣遣时日,但有些人却因犯罪而铁窗相伴。这些农村老年人在人生的暮年堕落成社会的罪人,既严重危害了社会,同时也给家庭、子女及被害人的心灵留下了阴影。从人口比例来看,我国老年人犯罪率并不高,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化速度快,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仍不容小觑,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这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福建省龙岩市的农村老年人犯罪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主要犯罪特点
据统计,2001年至2003年10月,龙岩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5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194人,占批捕总人数5195的4%。2001年批准逮捕农村50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66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3.4%;2002年批捕77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4.11%;2003年1月至10月共批捕51人,占批捕总人数的3.69%。年龄在50至60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占绝大多数,共142人,占总数的73%,平均年龄为55.97岁,年龄最大的为80岁。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近30种,主要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类型。
1、涉林犯罪所占比例最重。2001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属涉林犯罪的共86人,占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4.33%,主要涉及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罪名。其中,失火犯罪最为突出,共41人,2001年以来分别占当年的10.61%、35.06%、13.73%,仅2002年就达27人,均为因扫墓、野外用火不当等引起较大面积烧山毁林;其次为盗伐林木犯罪,共计38人。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类型。2001年以来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4人,拐卖妇女儿童罪7人。2001年4月29日凌晨,81岁的农民余某问酣睡中的78岁老伴几点了,问了几遍老伴都没回答,最后老伴说:“你自己不是有手表吗?”岂料就一句平常话,竟勾起了余某的心头火。余某心想:子女不在身边,现在老太婆也不理我了,我还怎么活,不如把她杀了,我也死了算了。9时许,余某趁老伴不备,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猛砍颈部,致使老伴儿大出血死亡,自己自杀未遂,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人老了,体力差了,收入少了,这使得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权逐渐发生动摇,作为一家之长的形象开始发生变化。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的子女看到父母亲不能给家庭带来收入和其他好处,有可能用恶劣的态度对待老年人。如程某故意杀人案,程某生活本来就拮据,其子还经常向程某要钱,一次两人因钱的事发生争吵,其子拿出菜刀要砍程某,程某夺下菜刀对其子连砍十八刀致其死亡。
3、农村老年人性犯罪不容小视。生活水平的提高客观上刺激了老年人生理需要的多极化、深度化发展,主要体现在对性和物质的需要方面。此外,老年人的体质相对以往也增强了许多,体力的充沛为老年人实施一些暴力型犯罪提供了身体上的便利条件。2001年以来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涉及强奸罪15人,其中被害人属未成年人的有8人,属精神发育迟滞的有6人。另外涉及猥亵儿童罪2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人。罪犯多是丧偶、离异、孤寂之人,他们大多家庭居住单门独户,与人交往较少,或子女成家立业远离自己,或老伴去世、离异,故缺少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