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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方案


    城南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有效的施行,参照《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方案》,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要求
   贯彻实施监督法,目的是使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贯彻实施监督法,要明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一是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二是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三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常委会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要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服务保障。
   贯彻实施监督法,要明确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其中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有四个方面,即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法对以上四个方面监督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
   贯彻实施监督法,要明确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重要职责。常委会机关作为常委会的集体参谋班子和集体服务班子,在常委会实施监督法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机关各委室在监督法的实施中,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负起责任,在“一盘棋”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各自的应有作用,为常委会正确行使监督权,规范有序地做好各项工作当好参谋,搞好服务。
   二、工作部署
   为了把监督法贯彻好、实施好,常委会机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要做好以下5个方面工作:
   1、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要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讲话精神,逐章逐条地学习监督法,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统一到监督法的各项规定上来。
   2、抓好监督法的学习培训。
   计划安排如下:
   (1)在11月底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结束时举办监督法辅导讲座,组织机关全体人员参加讲座学习;
   (2)在2007年第二季度举办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级和科级干部学习贯彻监督法专题培训班;
   (3)机关各委室在举办市、县人大工作对口座谈会、进行业务培训时,要把学习贯彻监督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4)在2007年第二季度召开全市人大主任工作(德化)座谈会,研讨交流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思路、做法和经验;
   (5)组织撰写论文,参加2007年上半年在江西省九江市召开的全国二十城市人大工作座谈会第二轮第二十五次会议交流。
   学习培训应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推荐的教材。办公室负责学习培训工作,研究室和有关委予以配合。
   3、全面梳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抓紧时间,集中精力,为常委会正确实施监督法做好充分准备,全面梳理涉及监督职权行使的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实现平稳过渡。请各委室(科)按以下分工,各负其责,对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予以认真“过滤”,于2007年第一季度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意见。具体分工:
   (1)人事代表委负责《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城人大[2006]4号)
   (2)人事代表委负责《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的暂行规定》(城人大[2005]19号)、《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的暂行规定》(城人大办[1994]40号),办公室人事科予以配合
   (3)财经委负责《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城人大办[2002]63号)
   (4)内司委负责《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城人大[2002]2号)
   (5)环城委负责

《城南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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