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评估机制后,所有者应当给予代理人以较大的自主权,以应对市场的迅速波动和市场条件的快速变化。
第六,有效的治理结构应当促使企业所有权在多元化的基础上的适度集中。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内容,股权结构的安排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所有者对代理人的监控效率和所有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首先应当强调的是,股权的单一化不可能形成监督制约关系,股权的适度多元化是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在此基础上,从实际企业运行看,当股权比较集中在少数投资者手中时(集中的形式有多种,如大股东、收购、大债权人等),由于占有企业利益的大部分 ,这些大投资者较股权过分分散在众多小投资者手中时更有动力和能力搜搜集企业经营信息和监控代理人,在有关决定上更容易采取一致行动;同时大投资者有足够多的投票权对代理人施加压力甚至通过经理市场和购并市场来罢免代理人。换言之,大股东们是通过共同利益最大化和对企业资产的足够控制来解决代理问题的。类似地,将大额现金要求权和干预企业主要决策的能力联系在一起,大债权人通过他们的相机控制权可以比小债权人更有效地约束经理。但是,股权过分集中却会导致这样一个负面效果,那就是大股东很可能会利用手中拥有绝对优势的投票权来为谋取自身利益时而侵害小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nbs p;
第七,有效的治理结构应当具备对企业经营状况变动的开放性和适应性。换言之,有效的治理结构能够根据企业的不同经营状况实施不同的控制权,也就是说,不同状态下企业应当有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这是因为在一个合同不完全的世界里,只有根据企业的不同状态调整控制结构,才能使经营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达到最好的一致。进一步看,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仅仅基于企业业绩的货币激励并不能有效地约束经理,应当让外部人拥有企业的控制权,他们可以根据企业业绩的好坏来采取相应的决策;同时也应当让外部人拥有企业的证券以激励其适度干预企业。不过,外部人的干预应当是根据企业状况进行的,当企业业绩优良时,外部人应当较少干预企业事务以作为对经理的奖励,而业绩欠佳时,外部人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干预以作为对经理的惩罚。另外,在一般情况下,当企业业绩优良时,股东应当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当企业处境艰难时,债权人应当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因为在干预企业方面股东比债权人更为消极被动,更为心慈手软。
因此,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是在明晰的产权边界的基础上由所有者选择和监督代理人,同时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尽可能对应;在确定经理层的收入水平时根据业绩动态进行调整,并且要在清晰的制度框架下给予代理人以充分的自主权以适应市场的快速调整。另外,有效的治理结构应当具备对企业经营状况变动的开放性和适应性。只有具备了这些方面的条件,企业的治理结构才可以说是有效的,否则就必然是无效或低效的。
(三)国有银行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的缺陷
在比较了当前国际经济界主要的治理结构模式、并由此归结出有效的治理结构的特征后,反观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现状,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国有银行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的一系列缺陷。目前,这些缺陷已经越来越显著地影响到国有银行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首先,如同所有国有企业一样,国有银行的产权主体是虚置的。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一直未能真正解决的一个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应该由谁完全代表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行使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并真正承担起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责任;由谁在获得了国家财产所有权所相对应的收益的同时,承担起国家财产所有权所可能相对应的损失。在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象真正的财产所有者那样,既有巨大的内在动力,又有巨大的内在压力来关心国家财产权的所有者收益,任何表层化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银行的改革到目前为止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产权虚置问题。从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角度看,产权虚置直接导致了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的低下。因为国有银行缺乏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来行使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就难以有足够的激励根据市场化盈利经营的要求进行合格的经理层的选择和监督,也就难以建立对经理层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由于缺乏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经理层必然获得事实上的对国有银行庞大资源的支配权,形"内部人控制"的格局;同时,政府也可以十分方便地以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非透明地方式影响银行的经营行为。
其次,国有银行对于代理人(不同层次的经营机构中的经理人员)的选择由于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而基本上采用行政化的干部考核运用制度。在代理人的选择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激励和约束,并不能保障国
第三,国有银行内部的权利配置结构中,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很大程度上是错位的,在当前国有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下,主要表现在国有银行内部拥有剩余控制权(也就是对国有银行资源使用的投票权、支配权、决策权)的经理层基本上没有剩余索取权,于是,国有银行内部不同层次的经理层掌握的剩余控制权就成为企业理论中所界定的"廉价投票权"。国有银行内部"廉价投票权"比较普遍的存在,使所有者对于经理层、上级经理层对下级经理层的控制效率难以明显提高,也可能使不称职的经理层更易于在这种治理结构的牟取生存空间。
第四,国有银行经理层的收入水平基本上是事前固定的,与业绩水平的相关程度并不明显。由于经理层无需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则很难保证在这种激励机制下经理层会努力工作。由于国有银行没有上市的股票价格可供参考,因而即使要在一定程度上根据业绩水平确定经理层的收入,也很难寻找到一个有效的指标。
第五,国有银行的代理人的经营自主权在不同领域存在较大差异。从总体上说,国有银行的经理层作为内部人,事实上控制了国有银行的主要资源,但是由于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于国有银行经理层经营管理状况的而担忧,国家不同部门经常以不同方式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影响,因而在国有银行代理人的经营自主权方面存在相当大的灰色地带和回旋的余地,人为调整的空间相对比较大。
第六,国有银行在股权结构方面的问题,首先应当是推进股权的适度多元化的问题,通过股权的多元化促进产权边界的清晰、引入有丰富管理经营的战略机构投资者。
第七,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还比较缺乏对银行经营状况变动的开放性和适应性。首先,国家不同部门对于银行的经营分别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措施,这些控制措施并不会随银行经营状况的变动而明显变化。其次,由于近年来银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步暴露,在基本上没有对产权结构进行大幅调整的前提下,政府基本上采用的是加强监控的措施,如派出监事会等等,这种强化监控的措施一般都是单向的,是试图通过监事会代表国家作为外部人对国有银行的经营进行监控。其间的一个制度性问题是,监事会等外部派驻机构同样存在一个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的问题,即如何设计一套适当的 《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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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有效的治理结构应当促使企业所有权在多元化的基础上的适度集中。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内容,股权结构的安排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所有者对代理人的监控效率和所有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首先应当强调的是,股权的单一化不可能形成监督制约关系,股权的适度多元化是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在此基础上,从实际企业运行看,当股权比较集中在少数投资者手中时(集中的形式有多种,如大股东、收购、大债权人等),由于占有企业利益的大部分 ,这些大投资者较股权过分分散在众多小投资者手中时更有动力和能力搜搜集企业经营信息和监控代理人,在有关决定上更容易采取一致行动;同时大投资者有足够多的投票权对代理人施加压力甚至通过经理市场和购并市场来罢免代理人。换言之,大股东们是通过共同利益最大化和对企业资产的足够控制来解决代理问题的。类似地,将大额现金要求权和干预企业主要决策的能力联系在一起,大债权人通过他们的相机控制权可以比小债权人更有效地约束经理。但是,股权过分集中却会导致这样一个负面效果,那就是大股东很可能会利用手中拥有绝对优势的投票权来为谋取自身利益时而侵害小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nbs p;
第七,有效的治理结构应当具备对企业经营状况变动的开放性和适应性。换言之,有效的治理结构能够根据企业的不同经营状况实施不同的控制权,也就是说,不同状态下企业应当有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这是因为在一个合同不完全的世界里,只有根据企业的不同状态调整控制结构,才能使经营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达到最好的一致。进一步看,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仅仅基于企业业绩的货币激励并不能有效地约束经理,应当让外部人拥有企业的控制权,他们可以根据企业业绩的好坏来采取相应的决策;同时也应当让外部人拥有企业的证券以激励其适度干预企业。不过,外部人的干预应当是根据企业状况进行的,当企业业绩优良时,外部人应当较少干预企业事务以作为对经理的奖励,而业绩欠佳时,外部人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干预以作为对经理的惩罚。另外,在一般情况下,当企业业绩优良时,股东应当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当企业处境艰难时,债权人应当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因为在干预企业方面股东比债权人更为消极被动,更为心慈手软。
因此,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是在明晰的产权边界的基础上由所有者选择和监督代理人,同时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尽可能对应;在确定经理层的收入水平时根据业绩动态进行调整,并且要在清晰的制度框架下给予代理人以充分的自主权以适应市场的快速调整。另外,有效的治理结构应当具备对企业经营状况变动的开放性和适应性。只有具备了这些方面的条件,企业的治理结构才可以说是有效的,否则就必然是无效或低效的。
(三)国有银行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的缺陷
在比较了当前国际经济界主要的治理结构模式、并由此归结出有效的治理结构的特征后,反观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现状,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国有银行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的一系列缺陷。目前,这些缺陷已经越来越显著地影响到国有银行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首先,如同所有国有企业一样,国有银行的产权主体是虚置的。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一直未能真正解决的一个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应该由谁完全代表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行使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并真正承担起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责任;由谁在获得了国家财产所有权所相对应的收益的同时,承担起国家财产所有权所可能相对应的损失。在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象真正的财产所有者那样,既有巨大的内在动力,又有巨大的内在压力来关心国家财产权的所有者收益,任何表层化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银行的改革到目前为止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产权虚置问题。从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角度看,产权虚置直接导致了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的低下。因为国有银行缺乏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来行使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就难以有足够的激励根据市场化盈利经营的要求进行合格的经理层的选择和监督,也就难以建立对经理层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由于缺乏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经理层必然获得事实上的对国有银行庞大资源的支配权,形"内部人控制"的格局;同时,政府也可以十分方便地以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非透明地方式影响银行的经营行为。
其次,国有银行对于代理人(不同层次的经营机构中的经理人员)的选择由于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而基本上采用行政化的干部考核运用制度。在代理人的选择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激励和约束,并不能保障国
有产权在国有银行内部的代表有足够的激励去选择好的经理层、解雇差的经理及监督经理的表现。由于经理层的选择是由所有者代表按照自身确定的标准进行的,因而,如果国家对国有银行经理层、以及国有银行上级行对于下级分支机构确定的代理人选择目标不是以盈利和经营业绩为主要导向的,那么,由此决定的国有银行经理层的选择和运用必然是非市场化的、低效率的。
第三,国有银行内部的权利配置结构中,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很大程度上是错位的,在当前国有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下,主要表现在国有银行内部拥有剩余控制权(也就是对国有银行资源使用的投票权、支配权、决策权)的经理层基本上没有剩余索取权,于是,国有银行内部不同层次的经理层掌握的剩余控制权就成为企业理论中所界定的"廉价投票权"。国有银行内部"廉价投票权"比较普遍的存在,使所有者对于经理层、上级经理层对下级经理层的控制效率难以明显提高,也可能使不称职的经理层更易于在这种治理结构的牟取生存空间。
第四,国有银行经理层的收入水平基本上是事前固定的,与业绩水平的相关程度并不明显。由于经理层无需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则很难保证在这种激励机制下经理层会努力工作。由于国有银行没有上市的股票价格可供参考,因而即使要在一定程度上根据业绩水平确定经理层的收入,也很难寻找到一个有效的指标。
第五,国有银行的代理人的经营自主权在不同领域存在较大差异。从总体上说,国有银行的经理层作为内部人,事实上控制了国有银行的主要资源,但是由于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于国有银行经理层经营管理状况的而担忧,国家不同部门经常以不同方式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影响,因而在国有银行代理人的经营自主权方面存在相当大的灰色地带和回旋的余地,人为调整的空间相对比较大。
第六,国有银行在股权结构方面的问题,首先应当是推进股权的适度多元化的问题,通过股权的多元化促进产权边界的清晰、引入有丰富管理经营的战略机构投资者。
第七,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还比较缺乏对银行经营状况变动的开放性和适应性。首先,国家不同部门对于银行的经营分别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措施,这些控制措施并不会随银行经营状况的变动而明显变化。其次,由于近年来银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步暴露,在基本上没有对产权结构进行大幅调整的前提下,政府基本上采用的是加强监控的措施,如派出监事会等等,这种强化监控的措施一般都是单向的,是试图通过监事会代表国家作为外部人对国有银行的经营进行监控。其间的一个制度性问题是,监事会等外部派驻机构同样存在一个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的问题,即如何设计一套适当的 《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