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理结构存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事实上,如同国有企业一样,产权虚置实际上是导致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低、经营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如前所述,在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下一直悬而未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应该由谁来代表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行使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并真正承担起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责任;由谁在获得了国家财产所有权所相对应的收益的同时,承担起国家财产所有权所可能相对应的损失。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国有经济体系内,还没有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象真正的财产所有者那样,既有巨大的内在动力,又有巨大的内在压力来关心国家财产权的所有者收益。应当说,目前推进的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改革的措施,尽管在强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解决产权虚置问题和由此导致的治理结构有效性降低等问题时,基本上是没有明显进展的。
事实上,经过多年的改革,国有银行内部依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一直是虚置的,在国有银行没有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之前,国家作为最大的股东,理所当然地拥有公司管理层的选择权,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派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也是天经地义的事。即使在国有银行通过股份制改组和上市后,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国有银行的影响也是相当直接的,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上市银行国家股股权代表的选派多为行政化行为,这些派驻的行政官员在国家股占控股地位的情况下顺理成章地会成为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这容易使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成为徒有虚名的空壳,使得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股股东不能有效地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有时,政府有关部门又会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干扰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因为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国家,而国家的权利又是由政府来行使的。在这个过程中,代表国有主体的监督部门较多,不仅增加了行政监督费用,而且增加了部门之间的摩擦,损害了监督的统一性和有效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国有股权管理的多头介入、职责交叉不明等等诸如此类的低效率监督就为各种损害所有者利益的不法行为提供了可能 。在实践中,我国一些上市的银行的董事会的成员和经理层实质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政府部门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从企业治理结构的角度看,上市后的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必然只是更为关注对政府部门或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了。换言之,国有产权代表的行政化因素使国有银行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与法人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即使国有股主体与经营者之间形成某种形式的契约,但由于缺乏市场基础,常常包含政治、社会与经济等多个方面的目标。同时,由于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经理人由于具有双重身份和人格,使得对经理人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不能导致公司效益的最大化。虽然国有股股东也可能为经理阶层提供某种激励机制,但作为激励机制的收入机制无法与市场标准相对接,即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因此,经理层所拥有?quot;剩余控制权"与其所得的"剩余索取权"经常不是对称的,这经常会导致内部人权力的滥用。
因此,国有银行有效治理结构的构建,涉及到众多的利益主体,既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也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达到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保持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促使企业尽可能地提高运行效率的目标。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以计划手段为基点的行政管制与市场利益诱导为基点的治理结构是存在根本差异的
由于国有银行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当前出现了一种通过强化种种行政性的监控管制来代表国家实施对国有银行的约束的倾向,这实际上是对行政管制和治理结构之间关系的重大误解。简而言之,行政管制是以计划手段为基点的,而治理结构则是强调尊重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试图运用行政管制来代替治理结构,可能不仅不能解决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反而可能带来新委托代理问题,增大委托代理的成本。应当强调的是,治理结构是内部利益的均衡和协调,而管制则是外部的行政干预,二者是根本不同的。
(二)建立有效的、市场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督、评估机制
在当前的体制约束条件下,建立有效的、市场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督、评估机制是能够提高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途径。通过建立适合银行体系的监督、考核和评估机制,促使管理层和员工在工作中尽心尽职,从而在尊重员工利益的基础上使银行得到长远发展、国家作为所有者得到更多?quot;剩余收入"。
(三)积极在国有银行体系内引入市场竞争,形成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大市场竞争对国有银行的约束
总体上说,市场竞争主要是三个方面: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资本市场对国有银行的评价(如果是上市银行的话);经理人员市场的竞争。为此,首先要放松金融管制,以放松利率管制、完善金融市场为主线,促进银行体系的经营竞争。同时,对于银行经理层和员工也必须引入市场约束,在经营不善时增大调整的力度。对于上市的银行来说,特别要强调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公司经营状况的透明度,使市场投资者充分发挥对国有银行经营状况的评价作用。
(四)建立完善的、清晰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
这主要包括:在公开公平考核的基础是上,更多地将收入水平与业绩挂钩;根据不同岗位为银行创造的价值("岗位价值")确定不同岗位的收入水平;改革福利制度,推进隐性福利的货币化;等等。
(五)抑制"廉价投票权",缩小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错位
银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事实上拥有对国有银行资源的投票权、支配权和决策权,他们是否会积极运用本身的经营管理才能?quot;企业家精神")为银行创造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银行或者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因此,必须以适当的形式(如相对较高水平的、与业绩挂钩的奖金;认股权,等等),给予这些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同时,加大对经营结果的监控和考察和评估,促使这些拥有事实上的投票权的人员对投票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如风险金等方式),抑制"廉价投票权"的广泛存在对银行经营效率的侵蚀。
(六)引导和调节内部人控制现象
从世界范围看, "内部人控制"问题转轨经济中国有企业在公司化过程中的内生现象。对于这个现象应当有正确的看法。尽管国有银行的内部人控制存在许多弊端,但是内部人更为了解实际经营状况,并有一定的激励机制运用自身的人力资源为银行创造利润;如果简单地恢复到依靠银行的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外部人采取不规范行政控制来进行管制,则必然会在事实上降低银行运行的效率。因此,在完善银行的治理结构时,必须要从提高运行效率为出发点,注意设计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探索适应本国国情的内部人和外部人互相制衡、互相支撑的机制,这应当说是中国特色的治理结构的一个值得探索的重要 《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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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在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下一直悬而未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应该由谁来代表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行使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并真正承担起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责任;由谁在获得了国家财产所有权所相对应的收益的同时,承担起国家财产所有权所可能相对应的损失。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国有经济体系内,还没有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象真正的财产所有者那样,既有巨大的内在动力,又有巨大的内在压力来关心国家财产权的所有者收益。应当说,目前推进的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改革的措施,尽管在强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解决产权虚置问题和由此导致的治理结构有效性降低等问题时,基本上是没有明显进展的。
事实上,经过多年的改革,国有银行内部依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一直是虚置的,在国有银行没有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之前,国家作为最大的股东,理所当然地拥有公司管理层的选择权,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派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也是天经地义的事。即使在国有银行通过股份制改组和上市后,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国有银行的影响也是相当直接的,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上市银行国家股股权代表的选派多为行政化行为,这些派驻的行政官员在国家股占控股地位的情况下顺理成章地会成为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这容易使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成为徒有虚名的空壳,使得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股股东不能有效地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有时,政府有关部门又会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干扰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因为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国家,而国家的权利又是由政府来行使的。在这个过程中,代表国有主体的监督部门较多,不仅增加了行政监督费用,而且增加了部门之间的摩擦,损害了监督的统一性和有效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国有股权管理的多头介入、职责交叉不明等等诸如此类的低效率监督就为各种损害所有者利益的不法行为提供了可能 。在实践中,我国一些上市的银行的董事会的成员和经理层实质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政府部门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从企业治理结构的角度看,上市后的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必然只是更为关注对政府部门或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了。换言之,国有产权代表的行政化因素使国有银行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与法人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即使国有股主体与经营者之间形成某种形式的契约,但由于缺乏市场基础,常常包含政治、社会与经济等多个方面的目标。同时,由于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经理人由于具有双重身份和人格,使得对经理人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不能导致公司效益的最大化。虽然国有股股东也可能为经理阶层提供某种激励机制,但作为激励机制的收入机制无法与市场标准相对接,即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因此,经理层所拥有?quot;剩余控制权"与其所得的"剩余索取权"经常不是对称的,这经常会导致内部人权力的滥用。
五 当前我国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的提高
因此,国有银行有效治理结构的构建,涉及到众多的利益主体,既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也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达到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保持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促使企业尽可能地提高运行效率的目标。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以计划手段为基点的行政管制与市场利益诱导为基点的治理结构是存在根本差异的
由于国有银行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当前出现了一种通过强化种种行政性的监控管制来代表国家实施对国有银行的约束的倾向,这实际上是对行政管制和治理结构之间关系的重大误解。简而言之,行政管制是以计划手段为基点的,而治理结构则是强调尊重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试图运用行政管制来代替治理结构,可能不仅不能解决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反而可能带来新委托代理问题,增大委托代理的成本。应当强调的是,治理结构是内部利益的均衡和协调,而管制则是外部的行政干预,二者是根本不同的。
(二)建立有效的、市场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督、评估机制
在当前的体制约束条件下,建立有效的、市场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督、评估机制是能够提高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途径。通过建立适合银行体系的监督、考核和评估机制,促使管理层和员工在工作中尽心尽职,从而在尊重员工利益的基础上使银行得到长远发展、国家作为所有者得到更多?quot;剩余收入"。
(三)积极在国有银行体系内引入市场竞争,形成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大市场竞争对国有银行的约束
总体上说,市场竞争主要是三个方面: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资本市场对国有银行的评价(如果是上市银行的话);经理人员市场的竞争。为此,首先要放松金融管制,以放松利率管制、完善金融市场为主线,促进银行体系的经营竞争。同时,对于银行经理层和员工也必须引入市场约束,在经营不善时增大调整的力度。对于上市的银行来说,特别要强调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公司经营状况的透明度,使市场投资者充分发挥对国有银行经营状况的评价作用。
(四)建立完善的、清晰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
这主要包括:在公开公平考核的基础是上,更多地将收入水平与业绩挂钩;根据不同岗位为银行创造的价值("岗位价值")确定不同岗位的收入水平;改革福利制度,推进隐性福利的货币化;等等。
(五)抑制"廉价投票权",缩小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错位
银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事实上拥有对国有银行资源的投票权、支配权和决策权,他们是否会积极运用本身的经营管理才能?quot;企业家精神")为银行创造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银行或者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因此,必须以适当的形式(如相对较高水平的、与业绩挂钩的奖金;认股权,等等),给予这些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同时,加大对经营结果的监控和考察和评估,促使这些拥有事实上的投票权的人员对投票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如风险金等方式),抑制"廉价投票权"的广泛存在对银行经营效率的侵蚀。
(六)引导和调节内部人控制现象
从世界范围看, "内部人控制"问题转轨经济中国有企业在公司化过程中的内生现象。对于这个现象应当有正确的看法。尽管国有银行的内部人控制存在许多弊端,但是内部人更为了解实际经营状况,并有一定的激励机制运用自身的人力资源为银行创造利润;如果简单地恢复到依靠银行的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外部人采取不规范行政控制来进行管制,则必然会在事实上降低银行运行的效率。因此,在完善银行的治理结构时,必须要从提高运行效率为出发点,注意设计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探索适应本国国情的内部人和外部人互相制衡、互相支撑的机制,这应当说是中国特色的治理结构的一个值得探索的重要 《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