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新主题:流通现代化
,但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始终是动力和基础。道理很简单,这些企业是流通创新的主体,同这一进程有着最为密切、不容含糊的经济利益关系。只有产权制度清晰、经济利益前景明确,才可能调动这些企业在流通创新进程中的积极性,而流通现代化也才有切实可靠的动力和后劲。
目前,社会各界在谈论流通现代化时,大多限于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等具体问题,明显存在忽视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这一要害问题的倾向。而在产权改革被搁置的场合,流通现代化实际上将被釜底抽薪。
5、要积极培育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大型商业集团,以资本为纽带,实行流通领域资源重组,多元化培育现代大制造商、大批发商和大零售商,为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流通创新,提高流通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奠定可靠的微观基础。
商业资本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历来是最活跃的资本,天然具有伸缩、扩张和转移快捷的灵活特性。在新时期,商业资本(含批发商、零售商和制造商的销售机构)扩张有许多事情可做,但有两件大事最为重要。
一是大举进入、大力发展现代批发商业,在商业资本当中要抓住“入世”前后的最后机会,注重资本市场运作,实行资产重组,尽快推出中国自己的大批发商、大经销商。外国商业集团之所以规模巨大,诀窍在于一手抓连锁,一手抓批发。因为,谁都看得明白,孤立地吊在传统零售业上,永远也不可能壮大。中国遗漏的批发商空白,十分“耀眼”,如果自己还不“亡羊补牢”,那么按照“入世”承诺的时间表,用不了多久,只能恭手让给精明的外国商人了(准确地讲,外商在l 992年中国有限开放零售业以来,早已打着“零售”的旗号,大做批发生意,填补这一“空白”了)。
二是进一步改革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加快结构调整和资本重组,推出重量级大零售商,开创零售业内含化发展的新阶段。
20多年来,中国零售业的快速发展和巨大成就始终是主流。目前的突出问题是,传统百货业资源过剩,新型业态发展虽快但规模过小,大型零售商业资本集团过少,国际化、超大型资本集团空缺。面对零售业商业资本过于拥挤、低水平过度竞争和外国商业资本的压力,中国零售商们片面追求外延、粗放、数量扩张的增长势头已经难以为继,亟待开创大型化、集约化、内含化发展的新阶段。在新时期,零售业的繁荣决不可再指望“从一棵白菜到十棵白菜”的平面扩张,商业发展的新阶段具有丰富的内涵,中国工业曾经走过的弯路,商业不可再走。
“十五”期间,零售业的出路在于结构调整、资本重组,“做大、做实、做强”,借助市场力量,在中国推出举足轻重的大零售商。发展模式和思路应不失时机地进行战略调整。成败的关键不在于各种细节,而在于“对内开放”这一要害。多年以来,零售商们期待着以资本为纽带,对商业资源实行“三跨”重组(即跨所有制、跨部门、跨地区),尽快形成规模巨大、实力强大、连锁型的重量级商业资本集团。但“三跨”口号喊了多年,成效极小。究其缘由,不是众多小有成绩的零售商们不愿为之,而是无法为之。因为,大大小小的零售商,至今受制于延续了几十年的“条条块块”管理体制及其潜移默化的神秘影响。由于条块体制的掣肘,导致了目前商战中“内战内行、外战外行”的被动局面,即商业领域内耗加剧、合作困难、纠纷不断,而向外发展、应对外商则又显得缺少经验和底气不足。
条块分割、地方保护和隐型限制,违背了资本重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客观要求,阻碍了中国零售商们加快市场化、提高资本集中度的步伐,致使本该在现有基础上做大、做实、做强的巨型零售商业资本集团,始终没能及时长大。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向“入世”以后的新形势最大的威胁不是来自国外,而是来自我们自己;不是来自对外开放程度的大小,而是来自“对内开放”的不足。主管部门权力过大,地区之间相互封锁,束缚了零售商们的发展。经验教训是,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在不同地区、部门、所有制零售商之间寻求合作的场合,惟恐吃亏导致合作失败的先例数不胜数,而联手成功的先例却非常罕见。中国迫切需要国内规模普遍过小的零售商,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双赢(
6、加快反垄断立法,改变碍流通的条块分割体制和政策, 为促进流通创新、提高流通效能、优化经济结构提供法制保障。
目前形势下,在所有法律法规当中,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应当位居第一,而绝不可以同其他法律法规平起平坐,任何淡化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立法中头等地位的观点都是错误的。1 这是因为,昔日国家、政府垄断型经济,在今天要出台自己的反垄断法,其难度和重要性都不可低估。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对“入世”’最大的挑战不是来自国外,而是来自国内;不是来自竞争对手,而是来自曾经拒绝市场竞争的我们自己。
正是由于这一深刻背景,中国国内迄今为止的不公平竞争、限制公平竞争的现象随处可见,许多国内商家,特别是个体、私营商业,并未充分享受到国际条款中规定的“国民待遇”。这首先又是因为国内普遍存在着行政化垄断所造成的。因此,中国以往久拖不决、如今最为迫切的是要亡羊补牢,依法反垄断、反歧视,剔除各种习惯成自然的保护主义,加快“对内开放”的步伐;大幅度剔除行政管制,加快改变迄今为止大政府、小社会、小市场局面。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中要将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作为重点调整的对象。出台反垄断法不仅对国内有利,对促进大中小商家成长有利,而且对开放和维权有利。否则,中国很难依法防范、制裁外商或内商可能发生的垄断行为。
7、进一步提倡讲诚信、守契约、反欺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合法权益,强化“诚信促销”,为促进流通创新、提高流通效能、优化经济结构排除信用障碍。
反欺诈在“入世”过渡期显得尤其迫切。随处可见的商业欺诈,伪劣假冒屡禁不止,工商企业信誉度下降,已经对正常的购买行为和正常的企业交往构成极大的威胁。在许多场合,城乡居民就是因为担心上当受骗而拒绝购买的;企业之间也由于防不胜防的欺诈行为而放弃了许多商业机会,正常的商务往来和资金流动受到伤害。因此,在促进流通创新、提高流通效能的近期对策中,要依法严厉打击伪劣假冒,严厉制裁商业欺诈,提倡、鼓励“诚信促销”,信守合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和企业的交易安全,树立中国工商界在国内外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为此,要切实改变违法犯罪“成本过低”,打击、追究违法犯罪“成本过高”,“事前规范不足,事后惩处不力”的被动局面。在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入世”过渡期和突出“第三个转变”的过程中,必须讲求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信誉竞争,必须强化事前自律的守法意识,提高对违法犯罪事后惩处的震慑力,必须依法令商业欺诈者付出倾家荡产的沉重代价。反欺诈的要害在于打击职务犯罪、暗中保护和官员腐败,针对商业欺诈集团化、系列化、跨地区等特点,反欺诈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幕后的腐败势力。为此,应当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降低索赔成本,抓堵欺诈源头,从严细化法规,确保效果显著。
8、“十五”期间,对流通产业实施以互联网、连锁经营、 物流配送为基础的现代化改造和流通创新,为提高流通效能,优化经济结构提供现代科技支持。
按照“四两拨千斤”的投资思路,为了盘活资本存量、控制投资增量,新增投资的重要领域并非制造业,而是现代流通业。如前所述, 《新世纪新主题:流通现代化(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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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各界在谈论流通现代化时,大多限于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等具体问题,明显存在忽视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这一要害问题的倾向。而在产权改革被搁置的场合,流通现代化实际上将被釜底抽薪。
5、要积极培育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大型商业集团,以资本为纽带,实行流通领域资源重组,多元化培育现代大制造商、大批发商和大零售商,为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流通创新,提高流通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奠定可靠的微观基础。
商业资本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历来是最活跃的资本,天然具有伸缩、扩张和转移快捷的灵活特性。在新时期,商业资本(含批发商、零售商和制造商的销售机构)扩张有许多事情可做,但有两件大事最为重要。
一是大举进入、大力发展现代批发商业,在商业资本当中要抓住“入世”前后的最后机会,注重资本市场运作,实行资产重组,尽快推出中国自己的大批发商、大经销商。外国商业集团之所以规模巨大,诀窍在于一手抓连锁,一手抓批发。因为,谁都看得明白,孤立地吊在传统零售业上,永远也不可能壮大。中国遗漏的批发商空白,十分“耀眼”,如果自己还不“亡羊补牢”,那么按照“入世”承诺的时间表,用不了多久,只能恭手让给精明的外国商人了(准确地讲,外商在l 992年中国有限开放零售业以来,早已打着“零售”的旗号,大做批发生意,填补这一“空白”了)。
二是进一步改革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加快结构调整和资本重组,推出重量级大零售商,开创零售业内含化发展的新阶段。
20多年来,中国零售业的快速发展和巨大成就始终是主流。目前的突出问题是,传统百货业资源过剩,新型业态发展虽快但规模过小,大型零售商业资本集团过少,国际化、超大型资本集团空缺。面对零售业商业资本过于拥挤、低水平过度竞争和外国商业资本的压力,中国零售商们片面追求外延、粗放、数量扩张的增长势头已经难以为继,亟待开创大型化、集约化、内含化发展的新阶段。在新时期,零售业的繁荣决不可再指望“从一棵白菜到十棵白菜”的平面扩张,商业发展的新阶段具有丰富的内涵,中国工业曾经走过的弯路,商业不可再走。
“十五”期间,零售业的出路在于结构调整、资本重组,“做大、做实、做强”,借助市场力量,在中国推出举足轻重的大零售商。发展模式和思路应不失时机地进行战略调整。成败的关键不在于各种细节,而在于“对内开放”这一要害。多年以来,零售商们期待着以资本为纽带,对商业资源实行“三跨”重组(即跨所有制、跨部门、跨地区),尽快形成规模巨大、实力强大、连锁型的重量级商业资本集团。但“三跨”口号喊了多年,成效极小。究其缘由,不是众多小有成绩的零售商们不愿为之,而是无法为之。因为,大大小小的零售商,至今受制于延续了几十年的“条条块块”管理体制及其潜移默化的神秘影响。由于条块体制的掣肘,导致了目前商战中“内战内行、外战外行”的被动局面,即商业领域内耗加剧、合作困难、纠纷不断,而向外发展、应对外商则又显得缺少经验和底气不足。
条块分割、地方保护和隐型限制,违背了资本重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客观要求,阻碍了中国零售商们加快市场化、提高资本集中度的步伐,致使本该在现有基础上做大、做实、做强的巨型零售商业资本集团,始终没能及时长大。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向“入世”以后的新形势最大的威胁不是来自国外,而是来自我们自己;不是来自对外开放程度的大小,而是来自“对内开放”的不足。主管部门权力过大,地区之间相互封锁,束缚了零售商们的发展。经验教训是,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在不同地区、部门、所有制零售商之间寻求合作的场合,惟恐吃亏导致合作失败的先例数不胜数,而联手成功的先例却非常罕见。中国迫切需要国内规模普遍过小的零售商,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双赢(
多赢)目标,进行强强联合、资本重组,尽快提高零售商的集中度(资本领、市场份额、货源份额、利润率等等)。在最为关键的“十五”期间,所有的政策设计,都应紧紧围绕积极鼓励而不再有意无意、情不自禁地限制零售商们实行“三跨”合作。
6、加快反垄断立法,改变碍流通的条块分割体制和政策, 为促进流通创新、提高流通效能、优化经济结构提供法制保障。
目前形势下,在所有法律法规当中,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应当位居第一,而绝不可以同其他法律法规平起平坐,任何淡化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立法中头等地位的观点都是错误的。1 这是因为,昔日国家、政府垄断型经济,在今天要出台自己的反垄断法,其难度和重要性都不可低估。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对“入世”’最大的挑战不是来自国外,而是来自国内;不是来自竞争对手,而是来自曾经拒绝市场竞争的我们自己。
正是由于这一深刻背景,中国国内迄今为止的不公平竞争、限制公平竞争的现象随处可见,许多国内商家,特别是个体、私营商业,并未充分享受到国际条款中规定的“国民待遇”。这首先又是因为国内普遍存在着行政化垄断所造成的。因此,中国以往久拖不决、如今最为迫切的是要亡羊补牢,依法反垄断、反歧视,剔除各种习惯成自然的保护主义,加快“对内开放”的步伐;大幅度剔除行政管制,加快改变迄今为止大政府、小社会、小市场局面。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中要将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作为重点调整的对象。出台反垄断法不仅对国内有利,对促进大中小商家成长有利,而且对开放和维权有利。否则,中国很难依法防范、制裁外商或内商可能发生的垄断行为。
7、进一步提倡讲诚信、守契约、反欺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合法权益,强化“诚信促销”,为促进流通创新、提高流通效能、优化经济结构排除信用障碍。
反欺诈在“入世”过渡期显得尤其迫切。随处可见的商业欺诈,伪劣假冒屡禁不止,工商企业信誉度下降,已经对正常的购买行为和正常的企业交往构成极大的威胁。在许多场合,城乡居民就是因为担心上当受骗而拒绝购买的;企业之间也由于防不胜防的欺诈行为而放弃了许多商业机会,正常的商务往来和资金流动受到伤害。因此,在促进流通创新、提高流通效能的近期对策中,要依法严厉打击伪劣假冒,严厉制裁商业欺诈,提倡、鼓励“诚信促销”,信守合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和企业的交易安全,树立中国工商界在国内外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为此,要切实改变违法犯罪“成本过低”,打击、追究违法犯罪“成本过高”,“事前规范不足,事后惩处不力”的被动局面。在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入世”过渡期和突出“第三个转变”的过程中,必须讲求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信誉竞争,必须强化事前自律的守法意识,提高对违法犯罪事后惩处的震慑力,必须依法令商业欺诈者付出倾家荡产的沉重代价。反欺诈的要害在于打击职务犯罪、暗中保护和官员腐败,针对商业欺诈集团化、系列化、跨地区等特点,反欺诈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幕后的腐败势力。为此,应当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降低索赔成本,抓堵欺诈源头,从严细化法规,确保效果显著。
8、“十五”期间,对流通产业实施以互联网、连锁经营、 物流配送为基础的现代化改造和流通创新,为提高流通效能,优化经济结构提供现代科技支持。
按照“四两拨千斤”的投资思路,为了盘活资本存量、控制投资增量,新增投资的重要领域并非制造业,而是现代流通业。如前所述, 《新世纪新主题:流通现代化(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