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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隐私权保护


    4、客户关系管理与网络隐私权
    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RelationshipManagement,CRM)起源于1980年代初提出的“接触管理”(ContactManagement),即专门收集整理客户与公司联系的所有信息。到1990年代初期则演变成为包括电话服务中心与支援资料分析的客户服务(CustomerCare)。经历了近二十年的不断发展,客户关系管理不断演变发展并趋向成熟,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理论体系。目前,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正在以各种方式影响着客户关系管理。从最简单的意义上来说,客户关系管理包含着两个互为补充的部分——“进攻”和“防御”,这两个部分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制定整体的客户关系管理战略之前必须要首先确定到底应该花费多大的努力去收集和分析数据以及利用分析结果。管理层必须要通过对客户数据的分析和公司标准化政策的制定来确定为每一个客户提供服务和市场决策是否切实可行。
    防御性的客户关系管理包括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以及对分析结果的利用。它使得商家能够向客户提供他们所关注的产品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在多种产品的基础上制定服务决策并且依靠大量可靠的信息来提供更有效、更精确的服务。
    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包括通过对客户信息的直接或间接使用来影响他们的行为,使他们的行为向着有利于商家的方向发展。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的目的在于比客户更好的了解他们自身,在此基础上为客户提供让他们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增加公司的利润。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是通过对公司自身所拥有的或从外部资源得到的大量信息的分析得以实现的。尽管它并不直接的应用在客户市场,仍然被消费者和市场管理者看作是一种扰人的行为。对网络及分析技术的滥用已经引起了消费者和市场管理者的愤怒。
    要在防御性客户关系管理和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之间划分出一条明确的界限是十分困难的。举例来说,告诉你其他商品与你现在正打算购买的商品是否相配属于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事先了解你已经购买了那些商品并提醒你不要进行重复性购买则属于防御性客户关系管理。又比如,为客户提供一份生日小礼物属于防御性客户关系管理,而为客户提供百分之十五的打折优惠则属于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
    不论客户的个人信息是在公司内部使用还是与第三方共享,在考虑公司整的客户关系管理战略的时候如果没有考虑到消费者隐私权这一重要因素将会带来非常消极的负面影响。
    维护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隐私权是商家在商业运作过程中不能忽视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在一个公司考虑自己的客户关系管理战略时,消费者与合作伙伴的隐私权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商家必须要想办法使自己对客户信息的使用为公众所接受,否则的话他们与客户之间的摩擦就会越来越多,关系就会越来越疏远,他们所能得到的利润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不论是由于地方法规的规定还是出于市场压力的结果,对于以消费者为导向的公司企业来说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将成为其商业运作过程中的基本组成部分。
    美国著名互联网咨询公司GartnerGroup在消费者可以接受并且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程度上对可以提供的“消费者隐私”做了详细说明:1、经过消费者本人亲自确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公司企业所掌握消费者信息的发布。2、公司企业与已经签约或尚未签约的第三方之间的市场合同。3、经授权的或未经授权的,公司企业及其已经签约或尚未签约合作方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

    二、企业管理网络隐私权的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保护自己以及用户和合作伙伴的信息隐私权问题已造成企业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部分。基于此,一些有责任心的企业认识到有必要让专人来负责建立和维护隐私政策。一般的理解认为,互联网隐私保护使用的是技术手段,但隐私专家说,隐私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管理问题。隐私官将能在个人对隐私的需求和公司以合理手段使用隐私材料的权利之间,建立适当的平衡关系。首席隐私官(CPO,ChiefPrivacyOfficer)专门负责处理与用户隐私权相关事宜,直接对企业的最高领导人负责。隐私官的任务是处理内部和外部隐私事务,内部事务包括政策的制定、展开和适应及同公司现有及过去员工的联系,外部事务包括公司和其他商家及公共领域、股东、客户、媒体的交流。微软的首席隐私官理查德·普赛尔将他的工作分成三部分:提出公司的数据保密政策,监督公司的业务发展以确保公司开发的新程序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以及培训公司员工。从目前的情况看,CPO的需求颇为可观:美国商业信息隐私组织主席表示,类似CPO这样的职位在欧洲已经非常普遍。许多国家都要求收集数据的企业指派一位“资料保护”经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的私密信息被记录在计算机中。虽然详尽的统计细节资料可以帮助商家更好地进行商品和服务销售,但是,商家使用这类信息需要冷静及尊重消费者的意见。然而,企业的信息安全与网络隐私保护有时也会出现矛盾。表现在:(1)一方为了保障其信息安全而影响到了另一方的隐私,比如公司为保障其企业数据的安全而对公司员工行为的监视。对同一个客体来说,往往也存在着冲突,在某方面获得信息安全的同时则要牺牲另一方面的隐私利益,比如银行摄像机的安装,显然这是确保我们在银行的资产不会被不法之徒窃取的有效手段,但我们每个人都要在摄像机中露脸,这是地地道道的隐私侵犯。(2)企业的声誉。如企业在受攻击后立刻向有关机构报告,这固然有利于执法和研究机构立即行动,还可以避免攻击面波及其它企业,可是有多少企业愿意公开自己受攻击的消息呢?对一个企业来说,企业被攻击这种事是企业自己的隐私,一旦公布出去会对企业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于是这又构成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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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三、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国际协调

    目前电子商务仍处于技术高速发展的时期,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管理,不是简单的法律调整代替技术调整,而是将技术调整纳入整个调整体系内,立法时就应充分考虑技术要求和现实的可能性。鉴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立法上还应该有足够的前瞻性。
    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处在由幼稚向成熟发展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同时,法律的完善也是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当基础建设达到一定的程度后,法律保障就完全有可能成为复苏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的重要动力。
    从人们的隐私权法律意识来看,还需逐渐加强。中国近年来虽受西方国家的影响,引入了隐私权这一概念,历经数年隐私权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总的来看还是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中国传统文化中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是与以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为基础的隐私权相抵牾的。保护隐私权是我国法律长期忽视的盲区;保障信息自由流通是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两者都是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对此进行法律调整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受到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条件的制约。
 

《电子商务与隐私权保护(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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