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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


认。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各方可通过数据电文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缔结合同,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贸法会扩大了以电子手段订立合同的法律可靠性,而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并外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从而有利于避免与某些关于合同订立的国内法的不一致。第12条是第11条的补充,规定发端人和收件人应承认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单方面声明或陈述的法律效力。

    2.数据电文的归属。为了确保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抗否认性,目前,通过对数据电文编码、加密、认证中心的认证等手段来核查,防止假冒或欺诈等事件发生。示范法第13条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核实等方面做了较具体的规定,一项数据电文,如果是由发端人自己发送或由有权代表发端人行事的人发送的,或由发端人设计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发送的,即为该发端人的数据电文。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则收件人有权将一项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a)为了确定该数据电文是否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收件人正确地使用了一种事先经发端人同意的核对程序;或(b)收件人收到的数据电文是由某一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该人由于与发端人或与发端人的代理人的某种关系,得以动用本应由发端人用来鉴定数据电文确属源自其本人的某一方法。但有两种例外情况,1)收件人收到通知,知道有关数据电文非发端人发出;2)由于发端人或收件人疏忽,数据电文未经授权被发出,则当事方要自己承担责任。

    3.确认收讫。如发端人未与收件人商定以某种特定形式或某种特定方法确认收讫,可通过以下形式来确认收讫:(a)收件人任何自动化传递或其他方式的传递,或(b) 足以向发端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收件人的任何行为。

4.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在电子通信网络的电子商务往来中,确定一项数据电文发出和收到的时间和地点十分重要,示范法第15条规定,数据电文发出时间应是该数据电文进入发端人控制范围之内某一系统的时间;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收到地点。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件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四)示范法对金融业的影响。

    《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为适应科技进步,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对传统以书面文件为基础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提出了挑战等一系列情况,而制定供各国进行有关电子商务立法作参考的法律范本。同时,它也为各国电子商务的尽可能统一提供了一个示范的法律模式。

    电子商务是世纪之交信息产业新的增长点,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是知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销售、网上外汇交易等金融业电子商务越来越多,代表了金融服务业中一种新的强有力的生产力。这种在网络上以数据电文这一非纸质的比特流方式所进行的金融业务往来,正强烈的冲击着传统的金融业,金融机构非中介化、网络化、全球化、电子化之趋势越来越强,这种通过数据电文缔结电子合同来达成的非面对面的金融服务交易方式,产生了诸如电子合同之合法有效、原件、数字签名、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法律问题。这意味着传统的法律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金融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并成为束缚无国界的电子商务的羁绊。贸法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统一法,虽然,它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律,仅仅是起到示范作用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范本,但却有助于有关国家完善、健全其有关传递和存贮信息的现行法规和惯例,并给全球化的金融业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尽可能统一的、良好的法律环境。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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