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重组中的合谋行为及其对策
了解,而法律、经济手段的变化对于官员来说亦有着最好的透明度。而且,
这两部分人的规模相对较小,他们之间的合谋也较为稳定。为了提高社会福利水平,那
就应该打破这一合谋体。具体从以下方面入手:
(1 )全体人民对政府官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要由立法机关
完善法律制度,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很不够。况且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但缺乏有效
的监管也还是不能扼制官员的腐败行为。对于全体人民来说,他们的监管范围应该是很
广的,问题就在于他们是否愿意对官员们的行为进行监管。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
发,只有当个人为监督付出的成本能够通过披露行为而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还要大于
或等于成本,个人才会积极地去监督官员们的行为(补偿不仅有货币的,还有非货币的)。
个人要获得补偿还需要一个条件,即他监督的有效性要获得他人或社会的承认,尤其是
要获得司法机关的承认。那么这就要求实行监督的个人的意见能迅速地反映上去,因而
畅通的信息渠道是不可缺少的。在这里合理的司法行为以及畅通的信息渠道,只是鼓励
个人去对官员的行为实行监督,但这只是给官员的合谋制造外在的压力。因此,我们还
要建立一种机制去打消官员进行合谋的动机。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官员们进行合谋是为
了获得更大的效用,但如果他合谋反而会降低他的效用,他就不会进行合谋了。因此增
大对官员进行合谋的惩罚值就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增大惩罚值有两种途径,即增大惩罚
力度和增大披露的几率,增大惩罚力度可由立法机关来改变量刑的轻重(这颇有点法家
的思想),提高几率则是由个人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来体现的。在这样的机制设计下,应
该能降低官员进行合谋的行为。
进一步考虑,如果官员之间已经存在有合谋行为,并且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合谋体,
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击破这个合谋体呢?我们还是从“边际”的概念出发,如果
合谋体中的一员脱离并检举参与合谋的其它人的话,他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效用(即进行
合谋的机会成本很大),那他就会放弃合谋行为,转而检举合谋。在这里有如下公式:
进行合谋所获得的预期净效用= 进行合谋所获得效用- 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
值
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 惩罚力度×披露几率
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 MAX(检举合谋得到的效用;不进行合谋得到的效用)
因而,当增大合谋的机会成本后,即有的合谋体也变得不稳定了。这是因为率先披
露者将获得更大的效用。尽管参与合谋的官员在私下里能统一口径,继续组成一个稳定
的合谋体,藉以追求更大的长期利益,但只要他们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累计折现值要小
于检举所带来的奖励效用,合谋体就不会稳定。
(2 )政府要对企业的经营者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按照上一对策的思
路,政府要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是增大经
营者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比如说,提高经营者的货币和非货币的收入。尽管有人说,
经营者高收入不一定能有效地治理他们的“搭便车”行为,这话并没有错,但关键的是
“搭便车”问题是一个现实中难以完美解决的问题,解决它还要靠意识形态的作用,我
们只能尽量减少它的发生。③第二是提出一套有效的对经营者的合谋行为进行惩罚的行
政法规,要让经营者充分意识到一旦他的合谋行为被披露,他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这
一工作应是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会同行政机关来共同制定的。第三是增加本企业和其
它企业职工的监督积极性及信息自下而上的传递速度。尤其是职工的有效监督要得到有
关政府的承认,并予以相应的奖励,奖励的大小应要保证职工为监督而付出的私人成本
得到补偿。但实际上确定该私人成本也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故在实践操作中就应
该明确地给出奖励的额度。
(3 )关于如何解决政府官员和经营者的合谋体的建议。本着上面的思路,这可从
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鉴于这个合谋体所导致的危害最大,故从打消他们进行合谋的
动机来说,要加大惩罚的力度,这是立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国现实生活中迫
切需要的。第二,对既有的合谋体的成员,应加大他们进行检举合谋行为的效用,当合
谋体所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时,还可既往不咎甚至予以奖励。另外对于那些最容易进行
合谋的政府官员和经营者予以更高的收入(因为当他们的行为很不容易控制或有较大的
不确定性时,监管成本会很高的),并辅之于教育,这就从另一方面减少了他们进行合
谋的动机。第三,加大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反馈速度并提高政府为社会服务的效
率。还要提高官员和经营者对他们的同事行为的监督的积极性,并承认该活动的有效性。
(4 )从企业职工这一层次来讲,要改变有竞争力的职工同无竞争力的职工之间的
关系,第一要靠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来稳定无竞争力的职工。第二要靠有效的劳动
力流动机制进行有竞争力的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当然,在双向选择中要尽可能
地减少政府官员对企业的干预。
参考文献:1 魏杰、郭东风、沈莹,《国有产权中的利益主体问题》,《国有资产
管理》1997年第10期。2 魏杰、沈莹,《当前国有经济改革中利益主体分析》,《国有
资产管理》1997年第7 期。3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95
年,上海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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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部分人的规模相对较小,他们之间的合谋也较为稳定。为了提高社会福利水平,那
就应该打破这一合谋体。具体从以下方面入手:
(1 )全体人民对政府官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要由立法机关
完善法律制度,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很不够。况且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但缺乏有效
的监管也还是不能扼制官员的腐败行为。对于全体人民来说,他们的监管范围应该是很
广的,问题就在于他们是否愿意对官员们的行为进行监管。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
发,只有当个人为监督付出的成本能够通过披露行为而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还要大于
或等于成本,个人才会积极地去监督官员们的行为(补偿不仅有货币的,还有非货币的)。
个人要获得补偿还需要一个条件,即他监督的有效性要获得他人或社会的承认,尤其是
要获得司法机关的承认。那么这就要求实行监督的个人的意见能迅速地反映上去,因而
畅通的信息渠道是不可缺少的。在这里合理的司法行为以及畅通的信息渠道,只是鼓励
个人去对官员的行为实行监督,但这只是给官员的合谋制造外在的压力。因此,我们还
要建立一种机制去打消官员进行合谋的动机。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官员们进行合谋是为
了获得更大的效用,但如果他合谋反而会降低他的效用,他就不会进行合谋了。因此增
大对官员进行合谋的惩罚值就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增大惩罚值有两种途径,即增大惩罚
力度和增大披露的几率,增大惩罚力度可由立法机关来改变量刑的轻重(这颇有点法家
的思想),提高几率则是由个人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来体现的。在这样的机制设计下,应
该能降低官员进行合谋的行为。
进一步考虑,如果官员之间已经存在有合谋行为,并且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合谋体,
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击破这个合谋体呢?我们还是从“边际”的概念出发,如果
合谋体中的一员脱离并检举参与合谋的其它人的话,他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效用(即进行
合谋的机会成本很大),那他就会放弃合谋行为,转而检举合谋。在这里有如下公式:
进行合谋所获得的预期净效用= 进行合谋所获得效用- 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
值
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 惩罚力度×披露几率
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 MAX(检举合谋得到的效用;不进行合谋得到的效用)
因而,当增大合谋的机会成本后,即有的合谋体也变得不稳定了。这是因为率先披
露者将获得更大的效用。尽管参与合谋的官员在私下里能统一口径,继续组成一个稳定
的合谋体,藉以追求更大的长期利益,但只要他们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累计折现值要小
于检举所带来的奖励效用,合谋体就不会稳定。
(2 )政府要对企业的经营者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按照上一对策的思
路,政府要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是增大经
营者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比如说,提高经营者的货币和非货币的收入。尽管有人说,
经营者高收入不一定能有效地治理他们的“搭便车”行为,这话并没有错,但关键的是
“搭便车”问题是一个现实中难以完美解决的问题,解决它还要靠意识形态的作用,我
们只能尽量减少它的发生。③第二是提出一套有效的对经营者的合谋行为进行惩罚的行
政法规,要让经营者充分意识到一旦他的合谋行为被披露,他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这
一工作应是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会同行政机关来共同制定的。第三是增加本企业和其
它企业职工的监督积极性及信息自下而上的传递速度。尤其是职工的有效监督要得到有
关政府的承认,并予以相应的奖励,奖励的大小应要保证职工为监督而付出的私人成本
得到补偿。但实际上确定该私人成本也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故在实践操作中就应
该明确地给出奖励的额度。
(3 )关于如何解决政府官员和经营者的合谋体的建议。本着上面的思路,这可从
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鉴于这个合谋体所导致的危害最大,故从打消他们进行合谋的
动机来说,要加大惩罚的力度,这是立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国现实生活中迫
切需要的。第二,对既有的合谋体的成员,应加大他们进行检举合谋行为的效用,当合
谋体所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时,还可既往不咎甚至予以奖励。另外对于那些最容易进行
合谋的政府官员和经营者予以更高的收入(因为当他们的行为很不容易控制或有较大的
不确定性时,监管成本会很高的),并辅之于教育,这就从另一方面减少了他们进行合
谋的动机。第三,加大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反馈速度并提高政府为社会服务的效
率。还要提高官员和经营者对他们的同事行为的监督的积极性,并承认该活动的有效性。
(4 )从企业职工这一层次来讲,要改变有竞争力的职工同无竞争力的职工之间的
关系,第一要靠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来稳定无竞争力的职工。第二要靠有效的劳动
力流动机制进行有竞争力的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当然,在双向选择中要尽可能
地减少政府官员对企业的干预。
参考文献:1 魏杰、郭东风、沈莹,《国有产权中的利益主体问题》,《国有资产
管理》1997年第10期。2 魏杰、沈莹,《当前国有经济改革中利益主体分析》,《国有
资产管理》1997年第7 期。3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95
年,上海三联书店。
《论国有资产重组中的合谋行为及其对策(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