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坚持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4.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调整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矛盾,仍须进一步完善。如,企业字号登记与商标注册登记中,知名企业的字号与其它企业的商标相近似的问题,由于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至今没有解决;跨行业、跨区域企业登记产生的知名字号侵权问题,由于登记体制的原因也没有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另外,还有传销行为与营销行为的区别标准问题,注册资金不实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企业审批责任和登记责任的区分和承担问题,监管要求与监管手段不适应引起的执法责任问题等,急需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只有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采取一些行政措施来进行适当的管理。
(二)树立创造性、探索性精神,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性、严格性的前提下,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恰当处置,提高执法水平。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体现在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尊重实际情况。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实情,地区差异、个体差异也是实情。不尊重这些实际情况,我们的执法管理就容易走极端,犯错误。
1.要克服死扣条文、照抄照搬照转法律法规的传统执法习惯,坚持实事求是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灵魂。邓小平同志尖锐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要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改革本身就是对旧的体制进行变革,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人们的认识也有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的循坏往复不断提高的过程。在改革中,就可能出现“过去是允许的,现在不允许,过去是禁止的,现在不禁止”的情况。因此,对一些与传统做法和要求不符合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简单地说“不”,要进行认真的研究,看不准的,还可以先放一放,看一看再定。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执法的效果。
2.要区别执法的灵活性与随意性。我们讲执法的灵活性,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并不是提倡随意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建立和规范执法的审批程序,防止个人随意表态;要进一步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执法监督,制止和纠正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3.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管理对象的素质,改善与管理对象的关系。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管理机关和管理对象不是对立的,管理对象也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教育、引导管理对象遵纪守法,减少管理的矛盾,是管理机关的重要任务。过去,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少一些,使得管理与反管理的矛盾比较突出,今后,必须下功夫加强这项工作。
4.加强调查研究,提倡“首创”精神,为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素材和建议。各级立法机关经常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完备、不适宜、滞后的地方,都应允许在部分地区进行探索性的改革试验,提供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如企业登记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的保护,公平交易执法中手段的强化,欺诈合同的监管查处力度以及企业注销吊销后其债权债务如何追偿等。
5.要加强执法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形成政令“中梗阻”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思想僵化,观念陈旧,不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需要;二是部门利益与地方保护主义,缺乏大局观念,狭隘地看重部门的执法权限;三是行业不正之风,执法人员的不良习气甚至腐败行为。因此,在今后的法制工作中要突出抓好建章建制、督查评案、举报受理、违纪查处、责任追究等重要环节,真正杜绝“中梗阻”现象,创造良好的执法办事环境,为树立政府的威信、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法制建设作出努力。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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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树立创造性、探索性精神,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性、严格性的前提下,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恰当处置,提高执法水平。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体现在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尊重实际情况。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实情,地区差异、个体差异也是实情。不尊重这些实际情况,我们的执法管理就容易走极端,犯错误。
1.要克服死扣条文、照抄照搬照转法律法规的传统执法习惯,坚持实事求是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灵魂。邓小平同志尖锐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要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改革本身就是对旧的体制进行变革,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人们的认识也有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的循坏往复不断提高的过程。在改革中,就可能出现“过去是允许的,现在不允许,过去是禁止的,现在不禁止”的情况。因此,对一些与传统做法和要求不符合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简单地说“不”,要进行认真的研究,看不准的,还可以先放一放,看一看再定。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执法的效果。
2.要区别执法的灵活性与随意性。我们讲执法的灵活性,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并不是提倡随意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建立和规范执法的审批程序,防止个人随意表态;要进一步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执法监督,制止和纠正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3.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管理对象的素质,改善与管理对象的关系。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管理机关和管理对象不是对立的,管理对象也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教育、引导管理对象遵纪守法,减少管理的矛盾,是管理机关的重要任务。过去,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少一些,使得管理与反管理的矛盾比较突出,今后,必须下功夫加强这项工作。
4.加强调查研究,提倡“首创”精神,为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素材和建议。各级立法机关经常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完备、不适宜、滞后的地方,都应允许在部分地区进行探索性的改革试验,提供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如企业登记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的保护,公平交易执法中手段的强化,欺诈合同的监管查处力度以及企业注销吊销后其债权债务如何追偿等。
5.要加强执法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形成政令“中梗阻”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思想僵化,观念陈旧,不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需要;二是部门利益与地方保护主义,缺乏大局观念,狭隘地看重部门的执法权限;三是行业不正之风,执法人员的不良习气甚至腐败行为。因此,在今后的法制工作中要突出抓好建章建制、督查评案、举报受理、违纪查处、责任追究等重要环节,真正杜绝“中梗阻”现象,创造良好的执法办事环境,为树立政府的威信、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法制建设作出努力。
作者:不详
《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坚持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