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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通业的改革、开放与发展


199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关于合资外贸公司经营国内贸易的问题,国务院明确批示:在出口大于进口、外汇自求平衡的前提下,为支持合资外贸公司的正常经营,允许合资外贸公司经营自进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暂不允许其经营商业零售业务;对合资外贸公司收购用于自营出口的货物,因外方不能履约等原因未能出口的,暂允许按不超过其出口总额5%的比例,在国内批发销售,不允许零售。

(5)199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修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指导目录》中,把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统称为“国内商业”继续列入“限制类(乙)”,重申“不允许外商独资”,并增加了“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规定。

(6)1998年4月,国务院决定,中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经国家批准,可进行国内商业的开放试点。

(7)1999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试点办法》,把零售业中外合资合作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沈阳、郑州、武汉、兰州、成都可多设1-2家;允许在4个直辖市各试办一家中外合资合作的批发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连锁企业试点数量和范围,也将有计划、有控制地逐步扩大。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国合资者出资者比例应达到51%以上:其中对合营商业企业本身经营情况较好,外国合营者已从国内大量采购产品,并能借助外国合营者的国际营销网络,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合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允许外国合营者控股;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采取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中国合营者可以不控股,但出资比例不应低于35%。这意味着经过批准的外商可以在合资商业企业中控股,但股份不得超过65%。

1992年中国政府决定进行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试点以来,中国商品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虽然只有短短几年,但对我国分销产业的发展已经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一是外商带来了国内商品分销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短缺的资金。目前,包括饮食服务业和流通加工业在内,商品流通领域已建立三资企业近20000家,利用外资项目达23000个,实际利用外资200多亿美元。

二是外商带来了国际上先进的现代化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

三是外商利用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从中国采购商品,在本公司的国外零售网络中销售,扩大了中国商品的出口。

四是通过引进外资,成立了由国有分销企业控股占主导地位的大型合资企业,利用国外资金和管理技术,优化、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

当然,在国内商品零售领域对外开放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外商投资者的结构不够合理。至目前为止,经国务院审批的30余家零售合资企业中,有近20家外商来自亚洲地区,而不是零售业发达的欧美地区。这些外商中有些并不是国际知名的零售企业,有的甚至不是商业企业,这不利于吸收引进国外最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第二,项目规模过大,业态结构不够合理。在早期的合资企业中,由于政策所限,基本上都是经营高中档商品为主的大型百货店形态。其项目规模普遍偏大,最大的超过20万平方米。造成建设周期过长。第三,外商持股比例偏高,合营年限过长。第四,不少地方违反国务院的规定,自行批准开办了相当数量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根据有关部门于1997年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调查,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城市含在省区市中,未单独计算),自行批准开办了277个外商投资零售企业。

尽管商品零售领域对外开放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综合分析,加入WTO前,零售服务业开放的成效是显著的。

(二)中国政府关于流通业开放的承诺

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 场 准 入 限 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定义见附件)

A.佣金代理服务

(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

《中国流通业的改革、开放与发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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