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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通业的改革、开放与发展


E.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如上表所示,在零售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在烟草零售不开放的前提下,允许外商设立合营公司,从事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以外所有进口和国产品的零售业务,并在5年内逐步取消上述7种商品的经营限制。对合营公司的数量、地域、股权和企业设立方式方面的限制,也将在几年内逐步取消(但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和30家店铺以上的连锁企业,仍必须由中方控股)。现行的开放政策是: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可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已设立20家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其中18家为单店经营,2家为连锁经营企业。

其实,我国零售市场开放的现状已经超出协议中规定的市场开放初期的承诺。如前所述,虽然目前零售商业的对外开放原则上仍执行审批制度,但自1992年实行对外开放合资试点以来,国务院正式审批以及各地方政府自行批准的合资零售企业已近300家,已远远大于原规定的试点范围。国际上一些著名的商业跨国公司已进入我国的零售市场。从1999年开始,我国零售业的开放试点已从沿海地区扩大到了所有省会和中心城市;外商已被允许进入直辖市的批发环节;经国务院批准,连锁商业也开始允许外方控股;中外合资的生产性企业已被允许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实现产品的异地销售,其售后服务和维修系统的开放也将逐步加快步伐。这些现行政策都已高出中美协议在过渡期内对零售业开放的承诺。

在特许经营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国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形式进行营销活动,3年内前取消所有限制。现行的开放政策是,允许外国公司从境外向中国企业授予特许权,不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它中国企业授予特许权。

在直销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将在几年内同WTO成员磋商,制定有关直销的法规。目前的现状是:10家原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型为店铺销售和推销员销售并存的销售形式。还有少数由其它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邮购企业、电视直销企业等,在中国国内进行经营。

在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分销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为其分销的产品提供全面的相关服务,包括售后服务。现行的开放政策是: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合同规定内销的产品,但不准建立法人型的销售机构和维修等售后服务机构。

(三)入世后中外流通业竞争力分析

(1)市场流通体制的比较

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由于经济水平、发展历史、文化传统、思想观念、地理位置等社会经济的背景不同,在选择经济体制的具体操作中,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选择了不同的市场流通体制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强调市场配置的竞争性,政府对经济采取了比较自由放任的态度和宽容的经济政策,民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市场竞争充分。

在流通领域,政府管理市场流通的目标主要体现在制定各种法律和法律的贯彻上,通过反垄断、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实现贸易的公平;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并且市场风险较大的极少数重要商品,政府通过给生产者一定的财政补贴,实现市场供求的稳定。如农产品价格补贴、支持农产品的销售和出口,对个别消费品实行了价格申报制度。

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管理模式,实行“市场竞争”与“社会公平”相结合。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不像英、美两国那样松弛,在物价管理上采取比较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邮政、公共交通等直接的价格管理,面粉、食品、糖等农副产品间接的价格管理,电力、煤气、饮水、房租、土地等部分垄断行业商品的价格管理,政府对烟草、酒、药品等专卖和高税商品的价格管理。

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强调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对市场的必要干预,强调政府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

《中国流通业的改革、开放与发展(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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