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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通业的改革、开放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流通体制改革与流通的产业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中国的流通体制改革经过起步、发展,目前处于深化阶段,中国的流通产业发展处于社会化、现代化中期、中国商品流通的市场化程度从商品通过市场销售比例、价格形成机制、多元化流通格局、商品市场成熟程度、市场中介组织发育情况等因素综合衡量,已接近60%。未来的10-20年,将是有中国特色的商品流通总框架逐步形成时期,是商品市场体系逐步建成时期;是流通的社会化、现代化、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迅速推进时期。抓住这一时期的流通业,就是抓住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流通业将成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加入WTO,将加速中国流通业新的变革。

 

一、中国流通业的对外开放

(一)加入WTO前的开放度

流通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流通业是商品所有者一切贸易关系的总和,包括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而狭义的流通,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分销服务业。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减让表》的附件2中规定:分销服务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佣金代理服务;(2)批发;(3)零售;(4)特许经营。

分销(DISTRIBUTION)所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可以归纳为商品的转售,以及与之相伴的一系列相关服务,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和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货服务,冷藏、存储、仓储和泊车服务,批发商提供的促销服务,以及安装和售后维修服务。

按照日内瓦WTO总部工作人员的解释,分销是指商品或劳务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的整个过程,以及取得这种商品或劳务的所有权或帮助转移其所有权的企业或个人的总和。

在西方营销学中,分销包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分销是由参与商品流通过程的所有企业和个人组成,包括生产者和各种类型的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分销的起点是生产者,终点是消费者。第二,分销是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一个完整的商品流通过程,而不是其中的某个阶段或环节。第三,分销的参与者主要是各种类型的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中间商。第四,从生产厂商到最终用户的分销过程至少有一次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由于分销领域自身的特点,中国商品分销领域对外开放的时间和范围都晚于、小于生产制造业、有关市场准入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也很严格。加入WTO前的开放度有以下时间段:

(1)1992年7月,国务院做出《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暂不举办外商独资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试办期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百货零售业务、进出口商品业务,

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出口业务。经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商品总的原则是出大于进,外汇自行平衡。进口商品限于本企业零售的百货同类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

(2)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指导目录》中,把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列入“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允许有限度地吸收外商投资。按照规定,凡列入“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同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审批权不得下放。

(3)1995年10月,国务院决定,允许在北京或上海试办两家中外合资的连锁商业企业。除税收等政策比照《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执行外,还规定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掌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合资外方应是欧、美、日的专门经营连锁商业的大型跨国公司。试办的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暂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方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它连锁形式,以及经营商业批发业务。试办的中外合资连锁商业项目仍由国务院审批。

(4)

《中国流通业的改革、开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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