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与趋势
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具有相对的不稳定性。这种二重性使得电子商务的推广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和独立性,以打消人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的恐惧心理。
我国现行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
(1) 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
(2) 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3) 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 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且长期以来注重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静态的安全保护,未能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活泼、迅速的特点。虽然上述法律制度体现了部分交易安全的思想,但大都没有明确的交易安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按照这些制度执行。 如《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体现了交易安全中表见代理的思想,但却没有形成一套清晰的表见代理制度。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悖离交易安全精神的规范大量存在。在立法上,如《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过分扩大民事行为无效的范围,有损于交易主体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信赖即交易安全利益。在司法解释方面,1987年7月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明显过分偏置于静态的安全,而忽视动态的安全,悖离交易安全保护的精神。
四、目前急需制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为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业法律环境。法制环境应着眼于保护交易公平,保护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和保护个人隐私,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节、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目前我国急需制订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支付系统安全措施、信息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定、税收征收办法、以及广告的管制、网络信息内容过滤等。
1. 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
参与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相互认证。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也有一个认证问题。目前急需成立类似于国家工商局之类的机构统一管理认证事务,为参与网络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而且,目前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成立的虚拟交易市场为提高自身的可信度,大都冠以“中国××市场”的头衔。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急剧扩大,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也迫在眉睫。
2.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
电子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重要保证。其内容包括:
(1) 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鼓励政府各部门、厂商认可和接收正式的电子合同、公证文件等。
(2) 规定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
(3) 推动建立其它形式的、适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证据。
3. 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金融电子化的必然趋势。美国现在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我国目前尚无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门立法,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有关信用卡的业务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了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
4. 安全保障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已是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
(1) 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应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为此,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
(2) 在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上,可以基于商法的特别法地位及其相对独立性,满足商法中商业行为较高的交易安全要求,在某些方面可以适当突破民法基本法中的某些制度,以期强化这方面的交易安全保护。
(3) 在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
(4) 在法律解释上,当务之急是全面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剃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结论,并在以后的解释中注重考虑交易安全的因素。
(5)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专门法规文件。
此外,对于保密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税法、广告法等,也有一个内容修改和范围扩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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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
(1) 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
(2) 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3) 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 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且长期以来注重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静态的安全保护,未能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活泼、迅速的特点。虽然上述法律制度体现了部分交易安全的思想,但大都没有明确的交易安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按照这些制度执行。 如《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体现了交易安全中表见代理的思想,但却没有形成一套清晰的表见代理制度。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悖离交易安全精神的规范大量存在。在立法上,如《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过分扩大民事行为无效的范围,有损于交易主体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信赖即交易安全利益。在司法解释方面,1987年7月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明显过分偏置于静态的安全,而忽视动态的安全,悖离交易安全保护的精神。
四、目前急需制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为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业法律环境。法制环境应着眼于保护交易公平,保护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和保护个人隐私,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节、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目前我国急需制订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支付系统安全措施、信息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定、税收征收办法、以及广告的管制、网络信息内容过滤等。
1. 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
参与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相互认证。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也有一个认证问题。目前急需成立类似于国家工商局之类的机构统一管理认证事务,为参与网络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而且,目前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成立的虚拟交易市场为提高自身的可信度,大都冠以“中国××市场”的头衔。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急剧扩大,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也迫在眉睫。
2.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
电子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重要保证。其内容包括:
(1) 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鼓励政府各部门、厂商认可和接收正式的电子合同、公证文件等。
(2) 规定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
(3) 推动建立其它形式的、适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证据。
3. 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金融电子化的必然趋势。美国现在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我国目前尚无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门立法,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有关信用卡的业务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了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
4. 安全保障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已是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
(1) 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应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为此,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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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上,可以基于商法的特别法地位及其相对独立性,满足商法中商业行为较高的交易安全要求,在某些方面可以适当突破民法基本法中的某些制度,以期强化这方面的交易安全保护。
(3) 在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
(4) 在法律解释上,当务之急是全面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剃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结论,并在以后的解释中注重考虑交易安全的因素。
(5)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专门法规文件。
此外,对于保密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税法、广告法等,也有一个内容修改和范围扩充的任务。
《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与趋势(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