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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电子政务与信息化政策法律环境发展的启示


  从2000年起,国际上掀起了“电子政府”建设的热潮。2000年3月,作为日本千年工程中的重要内容,日本政府正式提出实施电子政府工程,同时向日本国会递交了“电子签名与认证法案”。美国前副总统戈尔于2000年6月6日提出建设电子政府并把这项建设的意义提到了“第二次美国独立革命”的高度,很快,参众两院迅速以高票数通过了“国际与国内电子签名法”。在2000年7月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与会的十五国元首通过了针对21世纪政府管理的“电子欧盟计划”。此外,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也在积极推动本国的“电子政府”建设。“电子政府”的建设已经成为国际上新一轮公共行政管理改革和衡量国家竞争力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成为推动全球IT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从近几年国际国内电子政务发端与发展的轨迹不难看出,政策、纲要、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往往在电子政务的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引导和创造先决条件的作用。重视电子政务必需先从创造良好的电子政务政策法律环境入手,电子政务的启动,发展、普及和其对电子政务等相关一系列活动的带动等过程都需要科学、合理、有力、有益的政策环境激励和法律法规规范。基于这样的认识,接下来,我们将从政策法律环境与电子政务发展的关系角度分别对国际电子政务发展中政策法律环境所起的作用,电子政务发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解决建议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介绍和分析。
  
    1、 美国 

    前不久美国布什总统签署了《2002电子政府法案》。按照该法案,美国将建立一个电子政府基金,头一年——2003年这一基金将被投入4500万美元,到2006年增长到1.5亿美元。此外,还将建立一个新机构“电子政府办公室”,以便对电子政府基金进行管理。在当前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时候,美国电子政务工程的金额之巨、规模之大令人咋舌。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美国政府的电子政务工程正在一步步落实布什前任克林顿政府“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美国竞争力”的理想。
  
    美国的电子政务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20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政府预算赤字很大,国会和选民都要求政府削减预算,提高效率。1994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了《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前景》报告,要求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电子政府,为民众提供更多获得政府服务的机会与途径。并于1997年制定了一个名为“走近美国”的计划,要求从1997年到2000年,在政府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完成120余项任务;在21世纪初,政府对每个美国公民的服务都实现电子化,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政府工作的效率有极大的提高。1998年,美国通过了一项《文牍精简法》,要求美国政府在5年内实现无纸工作,联邦政府所有工作和服务都将以信息网络为基础。
  
    为确保这些应用目标的实现,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削减文书法》、《消费者与投资者获取信息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电子隐私条例法案》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反电子盗窃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禁赌法案》,等等;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网上贸易免税协议》等等;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这些法律和文件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程度相关联,从而从整体上构成了电子政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这其中,可以说信息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内容,信息安全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重点,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基础,而电子商务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又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必要补充。

    纵观美国的这一系列的围绕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的法律和文件,其共同具有的几个显著特点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它们是:

    (一):完善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发展的基础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发展。无论是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还是总体的信息化,都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产生和生活的各个层次,而这一工程成败的关键就在于这种应用推广的条件是否具备,环境是否成熟。也就是说,电子政务系统工程的涉及面极广,所以所需的条件是多方面的,要求的环境也较复杂,除技术的成熟度、可靠性外,社会的认可程度,资金的支持与供给的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各方面的因素都是十分关键的,会直接影响到这一系统工程能否推进。而尽快创造这些各方面的软硬件社会环境的着眼点往往就是快速地颁布各项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反过来,完善基础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发展也就成为这些法律和文件的首要目的。

    美国的《1996年电信法》、《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都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宗旨和原则。在其《1996年电信法》中,打破了由原来的法律所设置的长期以来使电信业受到部门和地区限制的困扰,为促进计算机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方面的竞争排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为其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直接酿成了全国范围内的从电信运营到硬件制造、软件开发、网络通信、因特网服务、广播电视等信息业务各个领域内的收购兼并风潮,加深了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达到了整合力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更是一部通过完善基础环境,促进发展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中,分别就关税与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统一商务法则、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电信基础结构、内容和技术标准等九大方面阐述了政府的立场,并提出了私营企业应起主要作用、政府应避免不恰当的限制等基本原则。

    (二)排除法律上的障碍,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法律总是落后于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一日千里的信息技术领域,这种情形更为突出,而在这些技术与法律的一前一后、一快一慢之间,就产生了法律空白、法律盲区、法律滞后甚至法律障碍,这些空白、盲区或障碍一方面给予了探索者更广阔的活动空间,但另一方面也确实使很多商业行为和模式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或者成为了这些商业行为和模式推广的阻力。这样的例子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信息化领域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尤其是在

市场准入这一类规则方面,旧规则是以旧的经营模式为基础的,新经济的商业模式往往很难对号入座,如果严格按照旧的要求对其进行约束,那这些新经济商业模式不仅会无所适从,其长处也会荡然无存。

    基于这样的认识,美国在其《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作了这样的阐述:“由于因特网的用途不断扩展,许多公司担心政府将对因特网和电子商务加以性质完全不同的范围广泛的管制,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税收和关税、对传送信息类型的限制、控制标准的制定及对所提供的服务作为公用设施加以管制。各国政府应当认识到,因特网的精华

《欧美国家电子政务与信息化政策法律环境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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