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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


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的工作。

我国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分为省、市、县、乡四级,要受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 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的基本任务和职能是:贯彻执行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和法令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指示;负责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教育经费、干部和教师的管理工作;领导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工作,并对厂矿企业举办的学校进行业务指导。

目前,我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机构一般是:省、自治区教育厅,直辖市教育局。在厅、局下,一般设有主管高等教育、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工农教育、计划财务、体育卫生、人事、机关行政等工作的处、室。还领导省、市、自治区级教育科学研究所、教学研究室、教育期刊编辑部、教学仪器公司、电化教育馆、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和函授学校等事业单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机构一般是:省辖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是省或自治区的派出机关)教育局。在局下,一般设有主管普通教育、工农教育、体育卫生、计划财务、人事和机关行政等工作的科室。还领导市、州、地区级教学研究室、教师进修学院、教学仪器供应站、电化教育站(队)、电视大学和函授辅导站等事业单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结构一般是:县、市教育局(科)。在局(科)下一般设有主管教育、计划财务、人事、机关行政等职能和工作的股(组),以及县(市)级教育研究室和教师进修学校(或师资进修班)等事业单位。 (三)中美教育行政组织之异同
1.教育行政组织的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组织是教育行政权利的载体和教育行政管理的主体。它作为一种正式组织,有其设置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教育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掌握教育的大政方针,统筹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地、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统一部署和指导教育改革,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类人才。国家教育部下设若干职能厅司。这说明我国教育行政组织设置的最终法律依据是宪法。

美国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与联邦或未禁止各州拥有的权力,皆应保留给各州或其人民。”由于“教育权”并未在联邦宪法中提及,故应属于各州。影响所及,美国教育行政组织即呈地方分权的形式。州与地方学区所拥有之权力极大,这由美国联邦教育部迟至一九七九年才成立即为一例证。此后数年,抨击其成效不佳而欲将之废除之声此起彼落(如1995年由共和党控制的参众两院部分议员),其地位之脆弱可想而知。这与我国教育部的地位相比,实不可同日而语。美国中央教育行政组织——联邦教育部于一九七九年卡特总统任内成立,是将一九五三年设立之卫生教育福利部(Department of Health,Education,and Welfare)中之教育单位独立成部。其职权根据教育部组织法(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rganization Act)极为有限,规定其设立“并不扩张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权力,也不减少州、地方、及州相关机构所拥有的职权。除非经法律授权,教育部长或其相关人员所提出的教育规划,并不意味联邦教育部已取得对课程、教学、行政、教育人事、认可机构、及教科书、教材的指导、监督、与控制权。”

由以上法令规定可看出联邦教育部在教育人事、课程、与经费权上拥有之权限甚低。其功能乃在协调各州之教育活动,以达到教育机会均等的理想。此外,二次大战后,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教育法案,逐步介入地方教育。这些法案多系补助特定教育与人员而定(如1965年之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即明文规定补助贫民与特殊教育),而监督地方执行法案的任务即在联邦教育部身上。由于联邦补助日益重要,教育部之地位也稍有提升,但仍维持在辅导与建议的角色上。

2.教育立法机关
一国的教育行政权与该国的政治体制有密切的关系。除了宪法制宪机关外,各国最高教育立法机关可分为两类。我国属单一制类型的国家,最高教育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美国为联邦制国家,美国国会虽也制定教育法律,但因联邦政府没有教育行政权,故国会所立之法很少涉及到教育制度及其管理实质,而只涉及一些补助或服务性的规定。在美国,教育权为各州所拥有,最高教育立法机关为为州议会(State Legislature),经由其立法,决定重要教育行政运作之事项,其中包括:(1)州教育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2)规定各级与各类学生入学条件与标准。(3)规定州内公立学校之基本课程。(4)规定各级各类教育的修业时间与义务教育年限。(5)制定各种教师资格证书的规定。(6)审核州内教育预算等事项。基本上取得州内教育的主导权,而推行其既定政策的机关即为州教育委员会(State Board of Education或其他类似名称,如Board of Regents),与州教育厅(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在多数的州,并另设高等教育委员会处理高等教育的相关事宜。

3.教育行政组织的权责体系
一国的中央及地方政府权限分配形态,大致可分为中央集权制、均权制和地方分权制三类。就教育行政权的分配形态而言,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采取的是地方分权制。而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采取中央集权制。虽然美国采取的是地方分权制,但其地方各级政府的权限分配并不一致,美国各州的法定权限远比地方为大,地方只是在州的授权之下运作。

中央集权式的教育行政三级制实施以来虽遭人批评(如过份僵化不能因地制宜等),但却有其一定功效。教育部集国内专家制定政策,易收统一事权之效。此外各省县因财源不均,若实行地方分治,则贫困地区的儿童必受不平的待遇,中央集权的制度可使中央权衡轻重给予补助,可以缩小因社会经济地位不同所造成的差距。中央集权式的教育行政组织,其权力分配为从上而下的垂直控制,中央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地方居于从属地位。如教育行政组织最重要的三项权力(人事权、经费权、课程权),均属于中央。其特点为:(1)中央具有人事任命标准制定权与人事任免权;教育行政人员与公立学校教师,均被视为是公职人员。(2)教育经费多依赖中央直接支付,或是间接补助,地方没有权力征收税款以直接用于教育;(3)重大课程与教学政策多由中央主导,缺乏弹性而使得地方必须照本宣科而不能因地置宜。 地方分权型:其权力分配为平行协调方式,中央与地方并无绝对的从属关系。在某些国家(如美国),地方甚而超过中央,扮演教育的主导角色。以教育行政权而言,地方分权型的教育行政组织有以下特点:(1)人事权多操控于地方手中,各地可依其需要制定标准聘任教育

人员。由于制度不一,在某区取得资格的教育行政人员或教师,不见得能受聘于他区。(2)教育经费多由地方筹措,甚而可以经立法程序,直接向公民抽取税收以直接用于教育事业。(3)在课程政策与建构上,中央仅能借专案补助的形式“希望”能影响地方,但却无统一标准。中央与地方在教育理念上冲突时,必须经过协商以寻求和解,中央没有命令地方遵守的权力。采取地方分权制的国家包括美、英、德等国。

目前各国的教育行政组织,绝少是极端中央集权或是地方分权的,多半仅是偏向于两者之一而已。当然,无论是中央集权或是地方分权均有利弊,所以孙中山先生曾在其著作“建国大纲”中提倡所谓的“均权制”,认为“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牵涉到是否要维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教育行政权力系统。偏向于中央集权者、其制度设计是(1)中央设有主管教育部门,以制定各种教育法令与政策为手段,直接干预地方教育事业。(2)握有最大的教育经费资

《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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