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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公文中的歧义问题


这里,“报告”前的助词“的” 被略去后,句义至少有两个:一是同意A乡的那份报告;一是同意A乡作出报告。

2·省略必要的关联词语。请见例句:

受托单位误期,委托单位罚款。 

这里,因为省略了表示复句内部关系的关联词语,句义就既可以理解为因为误期,所以罚款;也可以理解为如果误期,就要罚款。而这种差别会给文件执行结果带来完全不同的影响。

3·省略必要的主语、宾语。请见例句:

局里调拨给市纺织工业总公司一台小型计算机,又拨给了精纺分公司。

这里,由于主语或宾语的残缺,使句义至少有三种:局里拨给总公司一台,总公司又转而拨给了分公司;局里拨给总公司、分公司各一台;局里拨给总公司一台,又调回拨给了分公司。

4·盲目套用口语中的省略句式。人们在口语中常使用一些结构简单的省略句式,在面对面交际的特殊语境条件下,这种省略并不影响表意的精确,但如果盲目将它们套用在书面交际的公文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歧义。如口语中可以把“我非去一趟不可”省略为“我非去一趟”,但如果把“非坚决按市政府的指示办不可”在公文中省略为“非坚决按市政府的指示办”就会有歧解。

(六)多义词、多义词组造成语句中有关成份间的语法关系不明,引起歧义。

本文开头列举的“我们要学习文件”一句所以有至少三种句义,其原因主要在于“要”“学习文件”都是多义的,它们同时出现在一个句子中形成多种语法关系,按不同的关系去解释就有了完全不同的理解。“要”作一般动词表示“索取”,作能愿动词则表示“应该”“打算”;“学习文件”可以是偏正词组,表示供学习的文件,它也可以是述宾词组,表示学习和学习的内容。多种关系相互搭配,七个字就同时有了三种不同的意思。

(七)错用数量词,产生逻辑错误,引起歧义。

有时候我们会在公文中看到与“我们要严厉打击少数犯罪分子” 相类似的句子,实际上它们也都是歧义句。这里的歧义源于对数量词“少数”的误用。撰稿人要表示的“少数”是指参与犯罪的是少数人,对占社会少数的这些人要严厉打击,但实际上这句话中的“少数”却还含有犯罪分子中的少部分人的意思,句义中也就有了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中的少数人,对多数犯罪分子不打击,或者不严厉打击的意思。

(八)忽略语音同语义之间的可能影响,产生“语音性”歧义。

语言是人的发音器官发出的声音和意义的综合体,一定的意义是通过一定的声音形式表达的。这一现象就是在人们并不直接张口讲的写作过程中也同样存在,为此,如果在公文写作中忽略语义同语音之间可能的相互影响,就会出现同一句话可以“读出”几种不同意思的现象,我们暂且将其称之为“语音性”歧义。

1·语调附加语义引起歧义。在一些场合,同一语句,讲话时的语调不同,语义会有很大差异,这是由于语调附加了语义的缘故。这种现象会造成公文中的歧义,特别是当撰稿人对此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如下例:

A先生和B先生的法律顾问曾来过事故现场。

这句话可以有至少两个意思,它们分别来自于不同的读法:读作“A先生――和B先生的法律顾问――曾来过事故现场”时,表示来过两个人,即A先生,以及B先生的法律顾问;而读作“A先生和B先生的――法律顾问曾来过事故现场”时,则表示只来过一个人,即A、B共同的法律顾问。

两种读法的差别只是重音的位置不同,在书面表达中没有什么手段可以准确表示这种不同,而且撰稿人写作时往往只边写边默读其中的一种,忽略另外一种读法的存在。这种最不经意中产生的歧义最隐蔽,危害也最大。

2·同音异义在特殊情况下引发歧义。汉语语音系统的特点之一就是自身日趋简化。据统计,如果不将声调计入,大量书面材料中实际出现的音节只有400个左右,而其中的47个音节又占了总出现率中的50%以上。这些音节用于表示绝大多数常用字,这就使汉语词汇的同音异义现象比较普遍。本来,公文作为一种书面的交际工具,在人们主要靠“看”而不是“听”接收信息的情况下,同音异义现象不会给准确理解带来困难和问题,但如果一部分公文在其传递中也存在一段以声波为载体的运动过程,同音异义也会给对方造成理解上的困难,甚至会有歧义形成。电话通知、会议报告以及经计算机处理的语音形式传递处理的文件,都可能存在同音异义带来的歧义问题。“3日内,油轮不准进港。”的电话通知很可能会造成一个海滨城市断邮3天,或者对该城市的旅游业造成不良影响,因为“油轮”与“邮轮”“游轮”发音完全相同,而含义却相差甚远,如果不作特别说明或其他处理,收文(实际上是“听”文)各方很可能分别将其记录为不同的词,从而作出不同的理解。类似现象在领导者所作的各种会议报告中也会出现。

(九)错用标点符号,改变了词语间的关系,引起歧义。

标点符号与句法结构有密切关系,如果错误地使用了标点符号,就有可能改变词语间的本来关系,从而引起歧义。请见例句:

3日内蒙古人民共和国有暴风雪。

本来,在“3日内”后边应当有一个逗号,如此,其语义会十分明确。但缺少了这样一个逗号之后,只因念读时的停顿有可能发生一点点改变就使语句的意思表示大变,歧义产生,而且带来严重的政治性错误。类似的例句还如:

我们一定要以实际行动反对,A国侵略者支持B国人民的正义斗争。

这里是因为逗号标错了位置(应在侵略者后)而使语句产生了非常有害的歧义。只有修正了这个错误,句子才能还原成包含两个分句的复句,歧义才不复存在。

(十)滥用修辞格,破坏文体风格的统一,引起歧义。

公文需要修辞,甚至公文更讲究修辞,但公文的使用目的决定了这种修辞主要是在更有效地选词、炼句方面下功夫,可以运用一些修辞格,但必须慎之又慎,不能采用有碍于庄重、准确、直接表意的方式,如夸张、拟人、反语、双关等,就是使用比喻、借代、对偶、排比、反复、引用等方式时,也必须符合公文文体的特殊要求。背离了上述原则,滥用修辞格,不仅会使表达冗繁,还会因破坏公文文体风格的统一,无限制地扩大了阅文者的联想范围而形成歧义。请见下面例句:

你校《关于装修招待所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不同意你

校拟定的装修方案。其理由主要是目前拟定的装修标准偏低。请参照国际五星级饭店总统套间的装修标准对这一方案作出修订后再行请示。

这是在公文中滥用修辞格引起歧义最极端的一例。文件对一个县处级招待所准备超标准装修的问题,没有正面批评,而是用了一个“反语”的修辞格,通过旁敲侧击、讽喻等间接表达了作者的意思。如此表达不仅破坏了公文所特别需要的郑重严肃的色彩,而且给阅文者以过宽的联想余地,使其或者真的不明所以,或者可以借此故意曲解。规范的公文文体是不允许间接表意的,因此如果对方将上述例文视为一份“规范”的、直接表意的公文,从正面去理解其含义,当然看不出,至少可以说看不出文中有什么批评之意。由此可见,这种歧义的危害性很大,而且它往往成为“曲解”的保护伞。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 赵国俊  


《略谈公文中的歧义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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