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治理念下的政府公共行政比较研究
第三,政府公共行政应坚持活动程序法定。坚持职权法定,是在实体法方面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但是,即使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其行为的方式仍然可以造成对社会公众的伤害。因此,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政府和官员不正当权力行使方式的侵害,还必须在程序方面、在权力行使的方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实现从无序行政向有序行政的转变。政府依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职权,社会公众依法定程序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这同样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
责任编辑:刘之静
参考文献:
①参见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规定。
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8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①JonPierre“TheMarketizationoftheState:Citizens,Con sumers,andtheEmergenceofPublicMarket”MCGillQueen’spress,1994,P.55.
①周林彬博士认为经济行政法规泛化就是政府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方面的强制性制度安排过多,典型表现就是经济行政法规、规章的数量超过人大制定的法律几十倍。这种“泛化”现象不仅导致政府通过对市场的“合法”介入且成为市场主角这一有悖市场规律的后果,而且使得政府因在经济立法中的权力过大并导致用立法寻租的现象产生。参见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页。
①J.Raz,TheAuthorityofLaw-EssaysonLawandMoral ity,ClarendonPress,1979,p.214.
②《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3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