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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营销的两大法律障碍


原则。资料收集的目的应当在收集时确定,随后的使用限制在该目的的实现,或者用于其他与该目的不相冲突的目的和每次目的的实现。(4)使用限制原则。个人资料为不得被公开、被利用于或被使用于超出根据前项原则确定的目的,除非资料主体同意或法律有如此的授权。(5)安全原则。个人资料应当得到安全保护,防止丢失或未经授权的接触、毁坏、使用、修改或公开。(6)开放原则。应当存在有关个人资料的开发、实践和操作规则的公开政策。应当存在有关个人资料的开发、实践和操作规则的公开政策。应当提供现实可行的手段证实个人资料的存在和性质、被使用的目的以及资料持有人身份和住址。(7)个人参与原则。个人有以下权利:要求资料持有人或其他什么人确认资料持有人是否持有有关资料;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不过分的费用(如果有的话)、以合理的方式、以可辩识的形式向个人通告与他有关的信息;如果上述两项要求被拒绝,那么可要求说明理由且对拒绝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对有关他的资料正当性提出质疑;如果正确,可删除、校正、完善或修改该资料。(8)可解释原则。资料持有人应当对是否遵守了上述原则做出说明。

  3、个人资料收集和利用的规则

  对于企业和商家收集和利用个人资料应该遵循下列规则:(1)目的特定化原则。企业和商家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必须明确并限定其用途或目的。(2)公告或告知原则。个人资料受法律保护,收集他人信息者应当向被征集人明示为什么要收集该信息,该信息将用于何处,将采取哪些步骤来保护信息的秘密性、完整性和质量等。(3)当事人事先同意。世界各国对于个人资料的收集大多要求实现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者让当事人知道其个人资料被收集用于特定目的。为防止当事人反言或以后难以举证其同意,这里的同意应当理解为事先书面同意。(4)合理、合法使用个人数据对于收集的个人资料,资料收集者应当按照明确的目的和范围使用,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除非经实现授权或同意,不得将资料转让他人为商业利用。


《电子邮件营销的两大法律障碍(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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