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
我国自古便形成了“政教合一”的传统。到了近代,由于社会动荡、政潮起伏、政局频变,教育行政也因此深受影响,难以发挥作用。故“五四”之后形成的教育独立运动,便要求教育行政独立。国民政府时期,教育行政又渐入“政教合一”状态,尤其是省及县级教育行政表现得更为突出,县级出现县长直接管理教育的状况。1949年建国以后,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与政府机构的关系逐渐清楚,即教育行政组织机构是政府行政组织的组成部分,为政府专门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
但是,教育行政组织在建国后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却有不少波动和起伏,“文革”期间更受到极大的损害,没有起到教育行政组织的作用,对教育事业产生了某种程度不利的影响。因此,近年来,在进行教育行政组织改革的过程中,便有教育行政保持独立、教育行政组织独立设置的主张。其实,政府行政组织与教育行政组织的关系是整体与组成部分、主体与从属的关系应是明确的:“教育行政组织是国家行政组织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组织各级组织系统中的分系统……教育行政组织从属于国家行政组织系统,具有国家行政组织的诸种特性;它处于系统之中,具有一定的国家行政权,并代表国家行使这种权力,它的设置和活动,服从于国家整体利益和部署”[4]。但是,教育行政组织对于国家行政组织的从属性,只能是相对依法对国家社会生活的诸领域进行管理的整个政府而言的,教育行政组织与其他专门性职能管理机构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并列、平等的关系。当前,我国教育行政组织改革过程中可以吸收借鉴美国的普教分离的有利方面,调整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与政府其他专门性职能管理机构的关系,使教育行政组织能够有效地协调其他各部门力量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改变实际状态中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对其他部门的“依赖”或“求助”状况。& nbsp;2.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的关系
学校是教育行政组织管理的主要对象,教育行政组织活动的终点是各级各类学校。但学校作为从事实际教育活动的实体,也是由国家审核、批准成立的一种组织,它不是教育行政组织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而是具有法人地位、相对独立的教育事业单位。因此,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的关系既不同于教育行政组织同政府的关系,也不同于各级教育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主办者的多样性,故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概而言之,而应作具体分析。中央、省级、地级、县级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的关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与学校的一般关系;二是与直接主办主管学校的关系;三是与职能部门或行业所办学校的关系。可见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关系的复杂性。
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的一般关系,应是宏观调控与微观实施的关系,一般指导与具体执行的关系。教育行政组织主要是通过制定政策、方针、法规、计划对学校进行规范、指导,通过检查、督导、评估以及提供教材、教学计划、信息等对学校施加影响和为学校服务。学校在坚持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执行教学计划的情况下,组织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由此对学校所进行的常规性管理,教育行政组织不得干预。但长期以来,教育行政组织直接干预学校过程、学校内部管理过程的情况十分严重,致使教育行政组织工作繁杂,任务繁重,以致内部机构设置日益庞大,机构精简困难。这实际是没有摆正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关系的结果。
关于教育行政组织与其直接主办主管学校的关系。教育行政组织都有自己主办主管的学校,所谓直接主办主管有三个特点:一是学校经费和设备由其筹拨配置;二是学校教职员的编制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由其安排、任免;三是学校规模和设备由其审核批准。教育行政组织与这类学校的关系,无论是哪一种类型、何种层次,常不好处理,存在不少矛盾。由于是直接主办主管,往往学校成为附属机构,被管得很死,学校没有自主权,缺少活力。因此,需要适当扩大这类学校办学的自主权,主要是扩大学校校长的管理权限。
3.教育行政组织与社会的关系
有效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支持教育事业,调动社会各界投资教育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局面,是教育行政组织的重要职责。美国在这方面形成了其别具特色的地方董事会教育行政体制。充分发挥了社会参与办理教育的作用。而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全靠政府办学及行业或职能部门办学,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文化教育的需求。与此同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却蕴藏着办教育的巨大热情与潜力,能否将其发掘出来,与教育行政组织所制定的方针政策以及工作力度有密切关系。另外,要使教育决策民主、科学化,也需要有社会力量的参与。但在现行的教育行政组织系统中,缺乏动员、吸纳、组织社会力量投资教育、主办教育的统筹机构。在我国近代教育行政组织发展的过程中,有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在建置教育行政组织,发挥其功能的过程中,非常注意处理与社会的关系。尤其是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在建立过程中开始注意吸收社会有志教育、热心教育的人士参与教育行政管理,注意在教育行政决策过程中让他们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也让他们参与谋划教育的发展。“五四”以后,处理与社会的关系,更成为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建置的一个出发点。如提出在省级教育行政组织中设置参议会,以省教育厅为执行机关,参议会为建议、审核及咨询机关。在确立县级教育局制时,则明确规定各县教育局设董事会为参政机关,由办理教育卓有成效者和从事实业或办理地方公益有声誉者担任,审议县教育方针、计划,筹划县教育财产,审核县教育预算决算等。近现代政局动荡,经济贫困,但教育却在艰难中曾一度有所进步和发展,这与动员、吸纳社会力量支持教育、投资教育、主办教育密不可分。根据历史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存在,我们认为,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宜增设参议会或董事会,作为动员、吸纳、组织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机构及教育行政决策的咨询机构,以强化教育行政组织与社会的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1.秦罗群:《教育行政》,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吴清山:《美国教育组织与行政》,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3.谢文全:《比较教育行政》,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4.张国庆:《行政管理中的组织、人事与决策》,北京大学出版社
5.曾繁正等:《行政组织管理学》,红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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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学区制的理念源自法国,在每一学区中至少设立一所国立大学,其校长全面负责学区内的学术与行政事务。
[2] 许文惠、齐明山、张成福主编《行政管理学》,人民出版社,第83页。
[3]谢维和:《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走向及其分析》,《教育研究》,1995年第10期。
[4] 张济正等主编《教育行政学通
《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