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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


司、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高校学生司、科学技术司、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中心。

(二)美国教育行政组织的历史沿革
美国教育行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注重求新求变及地方分权。教育行政权属于各州,且各州又把教育行政权大量地委授给地方。

美国是由欧洲移民所建立起来的国家,其中以来自英国的移民居多。当移民在北美开置拓土的初期,因地广人稀及交通不便,故村落散居,各村镇乃各自在区内兴办学校以教育子女,并藉镇民会议(town meeting)来处理教育的管理事宜。及至十八世纪中叶美国尚未独立之前,北美新英格兰(New England)地区形成一种所谓的学区教育行政制度,举凡关于校董的推举、捐税的征收和教师的甄选,均由各该学区自行作主,充分表现教育纯粹是一种地方的性质。此种制度随著殖民地的拓展而遍及全美。

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于一七八九年制定联邦宪法,在宪法中并未论及教育行政权力的分配。那么在制宪时,何以未赋予联邦任何教育行政权力?且在宪法中竟无一语论及教育呢?其可能原因有四:第一,如前所述,自殖民开始时,教育即由地方办理,制宪时各州基于既得权益的心理,可能坚持不愿放弃太多权利给联邦,以免联邦势大而削弱各州的自主性。况且在制宪时所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如何团结各州使其日趋合作;以避免因争执而陷于分崩离析,至于其他事宜皆属次要的问题,可听由各州自行解决,教育即属被视为次要问题之一;第二,当时制宪者多系接受私人自费或地方办理的教育,对于由政府(尤其是联邦政府)来办理教育的观念自然极为淡薄,甚至未思及此;第三,制宪当时,其他国家如德、法、英等国均尚未建立公立的教育行政制度,教育实权仍操于教会或私人之手,美国为一新立国家,自亦难以标新立异或思及于此。 由于宪法未论及教育,故教育仍沿旧制由地方自行办理。直到稍后宪法于一七九一年修正,于第十条修正案中规定了本宪法所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保留给各州或其人民,至此教育行政权才正式成为州的保留权。惟各州日后仍极少自行运用此种权力,而是沿袭传统,将办理中小学教育的权? ξ?诟?鞯胤叫惺梗?胤椒秩ㄊ浇逃?姓?贫热跃晌?肿拧V葡苁保??饬?钊???螅?止娑ㄐ尴苄刖?髦菖?迹?峦斫?溆腥酥髡庞Ω秤枇?钊舾山逃?姓??Γ??虼艘还娑ǘ?吹贸选R老芊ǖ谖逄豕娑ǎ盒刖??崃皆焊饕匀?种??陨弦樵蓖ü?岢鲂拚?浮⒒蚓??种??陨现菀樵鼻肭蠊?嵴倏?尴芑嵋楹螅?嫉锰岢鲂尴馨福欢??陨狭街址绞教岢龅男尴馨福?朐倬?姆种??菀榛峄蛩姆种??菪尴芑嵋橹??己螅?嫉蒙?А?/P>

美国教育行政组织分为联邦、州、地方学区三级。联邦设教育部,为中央负责教育行政之机关。州设有教育董事会(委员会)与教育厅,地方学区则设有学区教育董事会(委员会)与教育局。

四、现代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分析
教育行政组织机构改革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发展的需要,做到机构精简,高效率运行,必须在总结历史与现实的教育行政组织运行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可取的做法。下面就中美教育行政组织的若干方面作以比较,以期能对我国的教育行政组织改革有所助益。

(一)美国现行教育行政组织
美国现行的教育行政组织体系包括联邦、州和地方三级。

1.联邦教育行政组织
美国的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及其行政机构和联邦最高法院行使。

国会
美国国会在教育行政方面的主要权限有:(1)联邦教育法律的立法权。(2)联邦教育经费的筹款权。(3)联邦教育经费预算的决议权。(4)联邦最高教育行政官员任命的同意权。依照法律,联邦教育部的部长、副部长及各司司长均须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参议院)同意后方可任命。同时国会对违法失职的联邦教育行政官员拥有弹劾权。

在向国会提出和国会辩论教育议案的过程中,政府机构、舆论界、以及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院外集团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美国,有各种各样的与教育有关的利益,其中许多都有全国性的组织,能够在地区、州以致全国范围内发挥作用。美国全国教师联合会、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美国大学联合会、美国州立大学与学院协会、美国初级学院与社区学院联合会等上百个教育利益群体、以及各州的教育厅等在华盛顿均设有办事处。他们积极向国会议员游说,常常能够影响教育方案的提出、修订或通过。 联邦法院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法院拥有国家的司法权,有权审查联邦法律、联邦的行政命令、州宪法、州法律以及州的行政命令是否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如若抵触,则可宣布其为无效。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对各级教育行政组织都有着直接的强有力的影响。

联邦政府
美国实行总统制。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直接对选民负责。总统对联邦教育行政具有重大影响,其主要职权有:(1)公布教育法案。依规定国会通过的教育法案须送经总统颁布生效。如果总统不赞成该项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除非经国会复议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维持原案。(2)任免联邦教育行政官员。经参议员同意,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教育行政高级官员;联邦教育行政较低级的官员则由总统自行任命;凡经总统任命的联邦教育行政官员,总统均有权予以免职,不须经参议院同意。(3)领导和监督联邦教育行政机构。美国联邦教育行政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而非向国会负责。

联邦教育部
教育部是美国联邦政府中直接负责教育行政工作的机关。联邦教育部设有:部长,为该部的最高行政官员,负责领导和监督本部的工作,并担任总统的首席教育顾问。副部长,在部长不执行职务时,副部长即代任。在本时,副部长的主要职权是负责直辖市本部与政府其他各部以及州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美国联邦教育行政组织的职能如下:(1)分配和管理联邦补助的教育经费,以推动全国教育的发展。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教育的立法几乎都附有给予相应财政资助的条款。这些财政资助大多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并检查其使用的结果。从历史上看,联邦对教育的这种资助有三个基本目标:一是资助适龄青少年进入各级各类学校,以促进教育的均等;二是资助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帮助青年的成年人就业,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是资助某些重要学科的发展和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以适应国防和国际竞争的需要。(2)搜集全国教育数据,提供信息服务。美国联邦教育行政机构自设立之日起,就把收集有关教育发展的数据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能之一。从1871年始,联邦教育署每年公布有关教育的统计报告和统计资料。本世纪二十年代至五十年代,联邦教育署又从事了美国教育的双年调查,并公布统计结果。自1962年开始,该署每年出版综合性的《教育统计摘要》和其它专项统计资料。1974年国家教育统计中心的建立以及之后“教育资源中心”的建成,使美国教育信息的搜集、储存实现计算机化,并使该中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信息情报系统。该系统不仅向各级政府部门和教育研究机构提供各种数据和分析报告,同时还影响和支持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教

《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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