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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


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代管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归口管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的工作。

我国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分为省、市、县、乡四级,要受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 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的基本任务和职能是:贯彻执行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和法令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指示;负责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教育经费、干部和教师的管理工作;领导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工作,并对厂矿企业举办的学校进行业务指导。

目前,我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机构一般是:省、自治区教育厅,直辖市教育局。在厅、局下,一般设有主管高等教育、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工农教育、计划财务、体育卫生、人事、机关行政等工作的处、室。还领导省、市、自治区级教育科学研究所、教学研究室、教育期刊编辑部、教学仪器公司、电化教育馆、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和函授学校等事业单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机构一般是:省辖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是省或自治区的派出机关)教育局。在局下,一般设有主管普通教育、工农教育、体育卫生、计划财务、人事和机关行政等工作的科室。还领导市、州、地区级教学研究室、教师进修学院、教学仪器供应站、电化教育站(队)、电视大学和函授辅导站等事业单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结构一般是:县、市教育局(科)。在局(科)下一般设有主管教育、计划财务、人事、机关行政等职能和工作的股(组),以及县(市)级教育研究室和教师进修学校(或师资进修班)等事业单位。 (三)中美教育行政组织之异同
1.教育行政组织的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组织是教育行政权利的载体和教育行政管理的主体。它作为一种正式组织,有其设置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教育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掌握教育的大政方针,统筹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地、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统一部署和指导教育改革,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类人才。国家教育部下设若干职能厅司。这说明我国教育行政组织设置的最终法律依据是宪法。

美国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与联邦或未禁止各州拥有的权力,皆应保留给各州或其人民。”由于“教育权”并未在联邦宪法中提及,故应属于各州。影响所及,美国教育行政组织即呈地方分权的形式。州与地方学区所拥有之权力极大,这由美国联邦教育部迟至一九七九年才成立即为一例证。此后数年,抨击其成效不佳而欲将之废除之声此起彼落(如1995年由共和党控制的参众两院部分议员),其地位之脆弱可想而知。这与我国教育部的地位相比,实不可同日而语。美国中央教育行政组织——联邦教育部于一九七九年卡特总统任内成立,是将一九五三年设立之卫生教育福利部(Department of Health,Education,and Welfare)中之教育单位独立成部。其职权根据教育部组织法(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rganization Act)极为有限,规定其设立“并不扩张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权力,也不减少州、地方、及州相关机构所拥有的职权。除非经法律授权,教育部长或其相关人员所提出的教育规划,并不意味联邦教育部已取得对课程、教学、行政、教育人事、认可机构、及教科书、教材的指导、监督、与控制权。”

由以上法令规定可看出联邦教育部在教育人事、课程、与经费权上拥有之权限甚低。其功能乃在协调各州之教育活动,以达到教育机会均等的理想。此外,二次大战后,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教育法案,逐步介入地方教育。这些法案多系补助特定教育与人员而定(如1965年之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即明文规定补助贫民与特殊教育),而监督地方执行法案的任务即在联邦教育部身上。由于联邦补助日益重要,教育部之地位也稍有提升,但仍维持在辅导与建议的角色上。

2.教育立法机关
一国的教育行政权与该国的政治体制有密切的关系。除了宪法制宪机关外,各国最高教育立法机关可分为两类。我国属单一制类型的国家,最高教育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美国为联邦制国家,美国国会虽也制定教育法律,但因联邦政府没有教育行政权,故国会所立之法很少涉及到教育制度及其管理实质,而只涉及一些补助或服务性的规定。在美国,教育权为各州所拥有,最高教育立法机关为为州议会(State Legislature),经由其立法,决定重要教育行政运作之事项,其中包括:(1)州教育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2)规定各级与各类学生入学条件与标准。(3)规定州内公立学校之基本课程。(4)规定各级各类教育的修业时间与义务教育年限。(5)制定各种教师资格证书的规定。(6)审核州内教育预算等事项。基本上取得州内教育的主导权,而推行其既定政策的机关即为州教育委员会(State Board of Education或其他类似名称,如Board of Regents),与州教育厅(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在多数的州,并另设高等教育委员会处理高等教育的相关事宜。

3.教育行政组织的权责体系
一国的中央及地方政府权限分配形态,大致可分为中央集权制、均权制和地方分权制三类。就教育行政权的分配形态而言,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采取的是地方分权制。而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采取中央集权制。虽然美国采取的是地方分权制,但其地方各级政府的权限分配并不一致,美国各州的法定权限远比地方为大,地方只是在州的授权之下运作。

中央集权式的教育行政三级制实施以来虽遭人批评(如过份僵化不能因地制宜等),但却有其一定功效。教育部集国内专家制定政策,易收统一事权之效。此外各省县因财源不均,若实行地方分治,则贫困地区的儿童必受不平的待遇,中央集权的制度可使中央权衡轻重给予补助,可以缩小因社会经济地位不同所造成的差距。中央集权式的教育行政组织,其权力分配为从上而下的垂直控制,中央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地方居于从属地位。如教育行政组织最重要的三项权力(人事权、经费权、课程权),均属于中央。其特点为:(1)中央具有人事任命标准制定权与人事任免权;教育行政人员与公立学校教师,均被视为是公职人员。(2)教育经费多依赖中央直接支付,或是间接补助,地方没有权力征收税款以直接用于教育;(3)重大课程与教学政策多由中央主导,缺乏弹性而使得地方必须照本宣科而不能因地置宜。 地方分权型:其权力分配为平行协调方式,中央与地方并无绝对的从属关系。在某些国家(如美国),地方甚而超过中央,扮演教育的主导角色。以教育行政权而言,地方分权型的教育行政组织有以下特点:

《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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