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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定性分析


一比例一经确定,各地区通用。税收分享只是给地方一定的财力,而税种、税率的确定权在中央。这种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很有市场,比较简单易行,而且倍受富裕地区的偏爱。但这一方式的缺陷在于税收分享比例是“一刀切”的,且具有累退效应,因而不能区别各地方的财政能力,不利于达到缩小地区财力差别,实行资金再分配的目的。

    与税源共享或税收分享相比,转移支付作为集权与分权的调节器,更多地体现中央政府的意志,注意解决横向财政均衡的问题,偏重对地方财政收支的结构调节。实行政府间转移支付,使财政收入所有权与资金使用权相对分离,是处理集权与分权关系的良策,采取多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有选择地改变资金使用权,以使中央财政握有主动权,又使地方财政有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权。

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集权与分权的论争是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可避免的问题。其原因之一,是分配主体的多层次性。各级财政代表各级政府,有着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责任、权利。原因之二,就财政分配客体而言,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受益范围不同,有的属于全国受益,有的只是地方受益,因而就必然要按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大小程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财力。然而,集权仍是主旋律。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财政立法权和财政收入大头的归属上。


《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定性分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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