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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上、下)


p; 1. 海关和税务

    近50年来,各国已就减低关税展开协商,因为他们认识到,自由贸易对所有国家的公民都有经济好处。由于这种趋势,又由于Internet真正是一种全球性的媒体,因此,对在Internet网上交易的货物和服务课以关税是毫无意义的。

    再者,Internet网上进行的商务活动缺乏明确的、固定的地理路线,而在历史上这种地理路线都是货物贸易的特征。所以,虽然仍然有可能对在Internet上订购但以邮件或其他类似手段提交的货物课以关税,但当产品以电子方式提交时,Internet的结构使人们难以做到这一点。

    然而,许多国家正在寻找新的收入来源,也许会试图对全球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因此,美国政府提议,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他合适的国际组织宣布,每当通过Internet网提供产品和服务时,Internet网是一个免税区。应当尽快就此原则进行协商,以便能在各国课税之前和保护这些关税的利益网形成之前确立这一原则。

    此外,美国政府相信,对Internet商务只适用现有的税务制度,而不对Internet商务开征新的税种。Internet网上商务的税务应当遵循国际税务的基本原则;应当避免不一致的国家税务司法权和双重征税;应当简化以便让有关政府部门易于操作。
任何Internet网上发生的销售税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不应改变或妨碍商务。任何税务制度不应偏袒或歧视任何一类商务,也不应成为改变交易性质或交易地点的诱因。

   税务制度应当简单而透明,应当能够涵盖绝大多数合法的收入;应当简便易行;应当使各方面的档案保管和费用的负担减少到最低程度。

   税务制度应能兼容美国和其他国际伙伴采用的税务制度。

    实施上述原则的最佳方法是尽可能地遵循现行的税务理念和原则。任何这类税务制度必须在Internet特定的条件下达到这些目的。Internet的特定条件包括:买卖双方可能均为匿名;多笔小额交易的能力;在线活动很难与物理上特定的位置相联系。为此,美国将经由财政部参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电子商务税务制度的讨论。OECD是国家税务问题的主要论坛。

    2. 电子支付系统(EPS)

    最近的技术进步使人们有可能越过国界进行零售电子支付(retailelectronic payments)的新方法。然而,只有开发了适用于Internet这种媒体特定需求的安全可靠的支付系统, Internet商务才可能取得成功。

    应着眼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销售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保护个人隐私、确保竞争、鼓励曝光和制定解决纠纷的简单办法。

    人们正在开发可以支持在Internet网上开展国际商务的各种类型的电子支付系统。在目前电子支付系统开发的初级阶段,商业和技术环境变化迅速,很难制定合适又实用的政策。因此,缺乏灵活性和规定很严的法规和规定是不合适的,甚至可能是有害的。美国通过财政部和联邦储备委员会,正在相应的国际论坛上与其他政府一起合作,全面考虑已在出现的电子支付系统的影响。

    近期内,就事论事地审查正在实验的电子支付系统是上策。若干政府资助的机构已正在研究电子银行和支付业务方面的重要问题。这些机构包括,G-l0中央银行主管支付和清算委员会、银行业务监察Basle委员会以及财务行动工作小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他们的研究分析将大大有助于人们了解电子支付系统在全球范围内对国际商务和银行业务的影响。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在那些仅靠市场无法妥善解决的问题上可能需要政府作些指导。美国政府向其主要贸易伙伴和同盟国允诺,保证使美国的供应商和用户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相关的自由。 为了体现这方面的努力,西方七国(G-7)首脑已同意组建一个技术研究小组。该小组将代表各国政府充分审议由于电子货币服务的发展而引发的重要国际问题。美国财政部是该小组的牵头单位。

    G-7研究小组的总体目标是评议各国有关电子货币的政策措施,在金融机构监察人员、中央银行负责人和执法官员之间交流信息和交换看法。在这些计划进行之际,电子支付系统在继续发展。美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应当系统地让私营企业来参与制定政策的工作。官方机构的官员应当与产业界的领袖协调一致以保证政府的努力能充分体现和理解市场上出现的进展和趋势。

---法律问题

    1.在Internet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统一商务法规"(UCC)

    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美国政府应当同时支持国内和全球的统一商务法律框架(Uniform Commercial Legal Framework),这个框架将确证、认可、强化和促进全世界的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商家、金融机构和在线服务提供商)应当定义和系统阐述大多数电子商务规则。然而,为使私营企业能完成这一任务和适当地发挥各自的作用,政府应当鼓励制定相互协调的国内和国际的规则和范式。这些规则和范式将成为在电脑网络空间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基础。

    在国内,各州已采纳了"一商务法规"(UCC)。这

是一个涉及美国商务法重要领域的、范围广泛的法则集。全国统一州法专员会议(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f Uniform State Law)和美国法律研究所(该机构在美国国内负责UCC)已经正在将UCC适用于电脑网络空间。联邦政府应当支持上述工作尽快得出结果,并在考虑到国际上正在进行的各项计划的情况下,酌情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一级采用该法规。

    国际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已经完成了一部模范法(Model Law)。该法支持在电子商务中国际合同的商业用途。这部模范法确定了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了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了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提出了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该法还支持在法庭上和伸裁过程中可使用计算机证据。美国政府支持所有国家采用该模范法作为制定为电子商务使用的国际"统一商务法规"。我们也敦促UNCITRAL和其他有关国际团体(如国际商会、UNIDROIT)继续工作以便进一步制定出模范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将通过以下方式消除电子商务在行政和法规方面的障碍:

    鼓励政府认可和接受正式的电子通信(即合同、公证文件等)

《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上、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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