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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上、下)



    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以便支持电子签字和其他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
建立电子注册处

    推动建立其他形式、适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国际商业交易的纠纷调解机制

    建立与软件和电子数据的许可证交易、使用和权利转让有关的标准和任选的合同履 行规则

    美国商务部和国务院将继续在组织美国参与这一领域的工作方面起主导作用,其目标是在两年内就一个扩展的模范法达成实质性的国际协议。

    除了从标准的合同条款中得益,全球电子商务将飞速增长,如果参与各方能够就其行动可能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的赔偿责任达成实质性的确认的话。不一致的本地民事侵权法,再加上司法权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大大增加诉讼案件和不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最终将由全世界的消费者来支付)。美国应当与其他各国政府合作共同澄清可以运用的司法裁判规则,支持和强化允许当事各方选择约束赔偿的实质性规则的合同条款。

    2. 知识产权保护

    Internet网上的商务往往涉及知识财产的销售和许可证交易。为促成一个有效的商务环境,销售者必须知道,他们的知识产权不会遭到侵犯,而购买者必须知道,他们获得的是经过认证的产品,而不是仿冒产品。

    为此,确立清晰和有效的保护版权、专利和商标的国际协定对于防止仿冒和欺诈行为是十分必要的。虽然技术保护措施(如加密)有助于打击仿冒行为,但是还必须要有一个适当有效的法律框架,以便侦测仿冒和欺诈行为,并在上述犯罪行为发生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目前已有若干条约建立了保护版权的国际范式,其中最著名的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这些条约涉及几乎所有主要的贸易国,为他们提供了在各自的法律条件下保护各自有版权的著作和音响作品的手段。虽然这些条约确实规定了保护的某些最低水准,但是这些条约需要加以更新,以便适应技术上的变化(如GII中提出的技术挑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157个成员国正在讨论签订一项新的国际协定。1996年l2月,参加WIPO日内瓦会议的代表通过了一项有关伯尔尼公约的协议,这项协议将更新长期以来保卫著作完整性的各项法律。各国代表还通过了一项有关保护音响作品的生产者和表演者的新协定。一项有关特别保护某些数据库的协议被推迟加以考虑。

    美国政府应当谋求确保这些国际协定能:

    保证计算机程序能作为文学作品得到版权保护。

    确保某些数据库能得到适当保护,不过要在国会可能通过的任何国内法规下保留这些数据库提?quot;合理使用"的能力。

    明确在GII中收款协会(Collecting Societies)和直接许可制度(Direct Licensing System)的作用,包括禁止在GII中的强制许可(对由司法或行政手续确定为反竞争的行为的补偿不在此列)。

   确保在GII中版权管理信息的完整性,这样,公众从不会受到有关下列事项的错误信息的影响:谁创作了作品;谁有著作权;版权所有者会授予你何种使用权。

   劝阻不恰当地使用设备和服务来战胜防复制系统。

   这些协定应以如下方式达成,保留美国政府以反映美国国家利益的方式来修正保护措施的能力,将在线服务提供商的赔偿、有版权资料的合理使用(如浏览、用于图书馆、科学或教育目的)等问题留待国内法规处理。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将继续牵头与来自版权局(Copy Office)、国务院、美国贸易代表处(USTR)和其他有关机构的代表一起参加这些谈判活动。

    (1) 专利

    GII的发展将有赖于、同时也会激励许多技术领域中的创新,特别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和通信方面的创新。一个能鼓励和保护上述领域中真正具有新颖性和技术难度的创新活动的行之有效的专利制度对于Internet网上商务活动的全面成功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给电子商务创造一个稳定可靠的环境,应当修订现有的专利协定或签定一项新协定,以便:

    禁止成员国未经专利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使用与GII有关的专利发明(即除了经由司法或行政的手续认定是反竞争的案例给予补偿外,不批准对GII相关技术实施强制许可)。

    要求成员国为对GII的成功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对象加以恰当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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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制定决定专利权项有效范围的国际标准。 美国将从两个方面迫求上述目标。欧洲、日本和美国专利局的宫员们每年要举行三方会议以促进有关专利事务的合作。美国将在下一次会议上建议:在明年年内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以便就与GII有关的专利事项提出建议。在另一地点,有100个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将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工业产权信息常设委员会(PCIPI)。美国也试图在该机构中设立一个工作小组来处理与GII有关的专利事务。

    (2) 商标

    由于商标是在国家范围内的权利,因此,可能发生以下冲突:在不同国家不同当事人拥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者在不同的国家决定侵权与否的标准各不相同,在一个国家普遍使用的词汇在另一个国家却被当作商标或地理标志而受到限制。

    至于在访问GII时,已经发生并可继续发生如下冲突:商标的所有者发现,第三方已经注册了与其商标完全一样的Internet域名。Internet域名表示Internet网上的一个地址,其本身并不是知识产权(例如,它不是一个商标)。然而,一个域名可能被作为商标使用或其使用方法可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目前尚未有一个权威论坛来处理与使用GII标识符(包括域名在内)有关的政策问题。很有可能要建立一套基于合同的自律体制来处理全球范围内的域名使用与商标法发生冲突的问题、处理与GIⅠ标识符的发放和废除的条件有关的其他问题。因此,美国将支持已经正在进行的、建立一个讨论上述问题的论坛的种种努力,同时也支持建立一个负责任的行业自律机制的努力。

    我们还将在国内更详细地研究这些问题。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在l997年初举行听证会来处理与域名有关的商标和不当竞争问题。

    在这样一个论坛上讨论的问题将包括(但并不限于)可能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冲突:

    不同国家的不同当事方拥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不同国家在决定侵权行为时采用不同的标准。

    在一个国家普遍使用的词汇,在另一个国家却被当作商标或地理标

《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上、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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