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上、下)
志而受到限制。
商标所有者发现第三方已经注册了与其商标完全一致的Internet域名。
考虑到这些潜在的问题,联邦政府的目标将是:确保国内和国际协定能制定统一的标准来处理与GII有关的商标的商标侵权和权利优先问题,以及制定Internet域名注册的统一标准。
3. 个人隐私
只有当个人隐私权和信息自由流动带来的利益取得平衡时,GII上的商务活动才可能兴旺起来。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担心个人隐私问题,有些国家已经制定法律、实施行业自律和用行政手段来解决保护公民个人稳私的问题。如果各国的法律法规不能在国际上协调一致,那么就会出现迥然不同的政策,从而有可能形成非关税贸易壁垒。例如,欧洲联盟(EU)已采取措施,有可能中断欧洲与其他被欧盟认为是未对其公民的个人隐私加以恰当保护的其他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
l995年6月,美国政府信息基础结构小组(IITF)的个人隐私工作小组(Privacy Working Group)公布了一份题为"个人隐私和国家信息基础结构:提供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的报告。该报告推荐了一系列约束在信息时代收集、加工、存贮和再利用个人数据的原则("个人隐私原则")。根据这些原则,1995年10月,国家电信和基础结构管理局(NTLA)公布了一份题为"个人隐私和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保护与电信有关的个人信息"的报告。该报告探讨了在电信领域中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问题。
个人隐私原则分为两个方面,告知和许可(Note and Consent):
收集数据者应当通知消费者他们在收集什么信息,以及他们打算如何使用这些数据,
数据收集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限制使用和再利用个人信息的有效手段。
数据收集者披露信息的目的是鼓励人们用市场方式来解除对个人隐私的担心,因为披露
信息可使个人能够知晓下列有关情况:为什么要收集信息,信息将用于何处,保护这些信息的措施是什么,提供或不提供这些信息的后果以及可能拥有的任何补偿权。这样披露信息能使消费者更好地判断个人隐私的水准以及是否愿意参与。根据个人隐私原则,消费者在由于不当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或由于提供了不准确、过时的、不完整的或无关的个人信息而受到伤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为保证世界各国迥然不同的个人稳私政策能够提供恰当的个人隐私保护而不妨碍Internet上的数据交流,美国政策应当采取双层(two tiered)个人隐私战略。美国将依据个人隐私原则所建立的框架会同其主要贸易伙伴一起讨论如何支持一项基于市场的个人隐私对策。同时,美国将继续与欧盟进行政策讨论以便解决任何可能威胁数据交流的问题。总统办公室、商务部(经由NTIA)、国务院、财政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其他有关联邦政府机构都已经并将继续参与上述讨论。
美国还将通过现有的双边讨论以及地区性论坛,如亚太经济合作(APEC)论坛、美洲首脑会议(the summit for Americas)、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美洲国家组织的泛美电信委员会(Inter-American Telecommunication Commission)以及其他多边机构,就上述问题与贸易伙伴展开对话。
4. 安全
对组成GII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性的担心延缓了美国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增长。如果Internet的用户不相信他们的通信和数据是安全的,是不会被截取或窜改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把Internet用于日常商务活动。除非确保在线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的政策和技术真正到位,否则那
人们对于目前信息基础结构的脆弱性(易受攻击性)也颇为担忧。只有Internet能成为一种安全可靠的商业媒体,只有确保Internet可靠性的安全措施能到位,商家和消费者才能感到放心。
在发展GII的过程中,并非只有美国才关注安全性问题。1992年,OECD通过了"信息系统安全性指南"。该"指南"涵盖了9项安全性原则,这些原则系统地阐述了高层次的需求,如明确安全责任的需求,知晓安全措施和手续的需求以及尊重其他用户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需求等。美国、OECD的其他23个成员国,以及十几个非OECD成员国家都批准了这一指南"。由于密码学是提供计算机安全的重要工具,因此联邦政府对制定相关政策给予极大的关注和努力。这些政策要促进开发和利用有效的加密产品,这些产品既可对存贮数据加密,又可对电子通信加密。不幸的是,功能强大的加密产品不仅使守法公民更好地保护其商业秘密和个人档案,而且它也可能被犯罪份子和恐怖份子用来掩匿其活动和阻挠法律授权的调查工作。由于加密产品对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会造成潜在的威胁,美国和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功能最强大的加密产品均加以出口管制。
由于这些出口管制限制了功能强大的加密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用于电子商务和其他目的,联邦政府一直致力于在保护我们合法的执法和国家安全利益的同时,解除对商业化加密产品的出口管制。
最近一项措施是,只要公司允诺制造和销售能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产品,政府就允许公司在2年内出口使用56位DES(数据加密标准)或同等的加密算法的加密产品。对于出口的密钥恢复(key recovery)产品将不限制其密钥长度和算法。这样的密钥恢复产品能使政府在进行法律授权的犯罪调查过程中能存取已加密的数据。使用密钥恢复的做法在美国国内是自愿的,即任何美国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在美国国内使用任何加密系统。再者,联邦政府已将商用加密管制的司法权从国务院转移到商务部。上述这两项措施是为了支持一项全面的密码政策,这项政策将促进电子信息的安全性和公共安全以及在全世界范围内鼓励电子商务和安全通信的增长。 美国将在OECD范围内开展工作,以制定在OECD成员国政府制定国家加密政策时能指导他们的指导方针。目前的挑战在于协调正在制定的各项揩施,这样各成员国才能推行前后一致的、互相兼容的政策,以便在促进密码产品的使用的同时又不损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OECD加密指导方针预期在1997年初完成。
这些指导方针将支持密钥恢复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加密产品的密钥将放在可信赖的实体处,这些实体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在进行司法调查时,这些实体将提供解读加密信息所需的密钥。美国和欧盟都正在其司法权范围内推行这类措施。美国政府,特别是商务部、国防部、司法部、国务院、和财政部以及总统办公室,在未来数年内将会同欧盟和OECD一起工作,以制定安全和加密方面的共同政策,这项政策能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可预测的、安全的环境。
---市场准入问题
1.电信基础结构和可互操作性(Inte 《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上、下)(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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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所有者发现第三方已经注册了与其商标完全一致的Internet域名。
考虑到这些潜在的问题,联邦政府的目标将是:确保国内和国际协定能制定统一的标准来处理与GII有关的商标的商标侵权和权利优先问题,以及制定Internet域名注册的统一标准。
3. 个人隐私
只有当个人隐私权和信息自由流动带来的利益取得平衡时,GII上的商务活动才可能兴旺起来。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担心个人隐私问题,有些国家已经制定法律、实施行业自律和用行政手段来解决保护公民个人稳私的问题。如果各国的法律法规不能在国际上协调一致,那么就会出现迥然不同的政策,从而有可能形成非关税贸易壁垒。例如,欧洲联盟(EU)已采取措施,有可能中断欧洲与其他被欧盟认为是未对其公民的个人隐私加以恰当保护的其他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
l995年6月,美国政府信息基础结构小组(IITF)的个人隐私工作小组(Privacy Working Group)公布了一份题为"个人隐私和国家信息基础结构:提供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的报告。该报告推荐了一系列约束在信息时代收集、加工、存贮和再利用个人数据的原则("个人隐私原则")。根据这些原则,1995年10月,国家电信和基础结构管理局(NTLA)公布了一份题为"个人隐私和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保护与电信有关的个人信息"的报告。该报告探讨了在电信领域中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问题。
个人隐私原则分为两个方面,告知和许可(Note and Consent):
收集数据者应当通知消费者他们在收集什么信息,以及他们打算如何使用这些数据,
数据收集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限制使用和再利用个人信息的有效手段。
数据收集者披露信息的目的是鼓励人们用市场方式来解除对个人隐私的担心,因为披露
信息可使个人能够知晓下列有关情况:为什么要收集信息,信息将用于何处,保护这些信息的措施是什么,提供或不提供这些信息的后果以及可能拥有的任何补偿权。这样披露信息能使消费者更好地判断个人隐私的水准以及是否愿意参与。根据个人隐私原则,消费者在由于不当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或由于提供了不准确、过时的、不完整的或无关的个人信息而受到伤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为保证世界各国迥然不同的个人稳私政策能够提供恰当的个人隐私保护而不妨碍Internet上的数据交流,美国政策应当采取双层(two tiered)个人隐私战略。美国将依据个人隐私原则所建立的框架会同其主要贸易伙伴一起讨论如何支持一项基于市场的个人隐私对策。同时,美国将继续与欧盟进行政策讨论以便解决任何可能威胁数据交流的问题。总统办公室、商务部(经由NTIA)、国务院、财政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其他有关联邦政府机构都已经并将继续参与上述讨论。
美国还将通过现有的双边讨论以及地区性论坛,如亚太经济合作(APEC)论坛、美洲首脑会议(the summit for Americas)、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美洲国家组织的泛美电信委员会(Inter-American Telecommunication Commission)以及其他多边机构,就上述问题与贸易伙伴展开对话。
4. 安全
对组成GII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性的担心延缓了美国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增长。如果Internet的用户不相信他们的通信和数据是安全的,是不会被截取或窜改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把Internet用于日常商务活动。除非确保在线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的政策和技术真正到位,否则那
些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努力都是徒劳的。
人们对于目前信息基础结构的脆弱性(易受攻击性)也颇为担忧。只有Internet能成为一种安全可靠的商业媒体,只有确保Internet可靠性的安全措施能到位,商家和消费者才能感到放心。
在发展GII的过程中,并非只有美国才关注安全性问题。1992年,OECD通过了"信息系统安全性指南"。该"指南"涵盖了9项安全性原则,这些原则系统地阐述了高层次的需求,如明确安全责任的需求,知晓安全措施和手续的需求以及尊重其他用户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需求等。美国、OECD的其他23个成员国,以及十几个非OECD成员国家都批准了这一指南"。由于密码学是提供计算机安全的重要工具,因此联邦政府对制定相关政策给予极大的关注和努力。这些政策要促进开发和利用有效的加密产品,这些产品既可对存贮数据加密,又可对电子通信加密。不幸的是,功能强大的加密产品不仅使守法公民更好地保护其商业秘密和个人档案,而且它也可能被犯罪份子和恐怖份子用来掩匿其活动和阻挠法律授权的调查工作。由于加密产品对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会造成潜在的威胁,美国和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功能最强大的加密产品均加以出口管制。
由于这些出口管制限制了功能强大的加密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用于电子商务和其他目的,联邦政府一直致力于在保护我们合法的执法和国家安全利益的同时,解除对商业化加密产品的出口管制。
最近一项措施是,只要公司允诺制造和销售能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产品,政府就允许公司在2年内出口使用56位DES(数据加密标准)或同等的加密算法的加密产品。对于出口的密钥恢复(key recovery)产品将不限制其密钥长度和算法。这样的密钥恢复产品能使政府在进行法律授权的犯罪调查过程中能存取已加密的数据。使用密钥恢复的做法在美国国内是自愿的,即任何美国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在美国国内使用任何加密系统。再者,联邦政府已将商用加密管制的司法权从国务院转移到商务部。上述这两项措施是为了支持一项全面的密码政策,这项政策将促进电子信息的安全性和公共安全以及在全世界范围内鼓励电子商务和安全通信的增长。 美国将在OECD范围内开展工作,以制定在OECD成员国政府制定国家加密政策时能指导他们的指导方针。目前的挑战在于协调正在制定的各项揩施,这样各成员国才能推行前后一致的、互相兼容的政策,以便在促进密码产品的使用的同时又不损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OECD加密指导方针预期在1997年初完成。
这些指导方针将支持密钥恢复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加密产品的密钥将放在可信赖的实体处,这些实体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在进行司法调查时,这些实体将提供解读加密信息所需的密钥。美国和欧盟都正在其司法权范围内推行这类措施。美国政府,特别是商务部、国防部、司法部、国务院、和财政部以及总统办公室,在未来数年内将会同欧盟和OECD一起工作,以制定安全和加密方面的共同政策,这项政策能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可预测的、安全的环境。
---市场准入问题
1.电信基础结构和可互操作性(Inte 《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上、下)(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