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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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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将致力于一项消除下列法规的国际协定:限制在线服务提供商在合理和非歧视性条件下去发展最终用户。真正的市场开放将会导致更多的竞争和更好的电信基础结构,同时也能降低资费、增加和改善服务。

    我们关心的领域包括:

    (1)租用专线:大多数在线服务提供商的数据网是以租用专线的方式来建设的,而这些专线必须来自国家电话公司(他们往往是垄断的政府实体)。由于缺乏竞争,电话公司可能人为地提高租用专线的价格并对使用加以限制,从而妨碍了在线服务提供商的业务。

    (2)本地回路(local loop)定价:为了为用户服务,在线服务提供商往往不得不从垄断的或政府所有的电话公司那里购买本地交换服务。这些服务往住也是漫天要价,从而增加了客户数据服务的费用。

    (3)互联:在线服务提供商必须能与现有的电信公司网络互联,这样信息才能无缝地在网络的所有用户之问传送。垄断的电话公司往往对互联课以高价,或拒绝互联,其所谓的理由是"网络兼容性"或"缺乏需求"。与此同时,在线服务提供商往往被迫与垄断性或占统治地位的电信公司互联,而无法自由地建设自己的基础设施。

    (4)接入:多年来,某些电信服务提供商利用其垄断权限制某些设备接入网络。甚至当这些垄断被打破时,有人还采取"批准型号"的手段来阻碍竞争,使客户很难接入网络。

    (5)Internet语音和多媒体:某些国家的宫员声称,Internet网上提供的"实时"服务是类似于传统上受管制的语音电话和广播服务,所以应当受到适用于那些传统服务的法规的限制。在某些国家,这些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申请许可证,以便控制其通信线路和服务内容。这种做法可能会阻碍新技术和新服务的发展。

    此外,各国的电信基础结构发展的水平各不相同,从而可能会阻碍国际上某些基于Internet的服务的提供和使用。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美国贸易代表处正在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中确保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基本电信服务的竞争,解决影响Internet服务提供商(ISP)的许多深层次问题。美国还将保证WTO的基本电信小组(GBT)不采取不利于提供Internet服务的行动。现有的电信法规结构反映了垄断和政府管制的历史,而这种垄断和政府管制在开放、竞争的Internet市场上是不存在的。把为基本电信服务制定的法规应用于Internet就有可能阻碍新技术和新服务的普及。

    在其他场合,包括与个别外国政府的双边交流、地区性论坛(如APEC和CITEL)以及多边论坛(如OECD和国际电信联盟),也将会进行与电信有关的Internet问题的国际讨论。
这些问题包括Internet的管理,约束通信量交换的条件以及可靠性。美国政府在这些组织中的立场将可能影响Internet的资费、服务提供选项或者技术标准,这些立场将反映本文件中确定的原则。美国代表们将调研其研究小组的工作以保证实情确是如此。

    此外,许多Int

ernet的管理问题最好是通过民间、公开的标准程序和合同的方式加以解决。这些程序和合同既有世界各国的政府机构参与,也有来自全球各地的私营企业参与。美国政府将支持进一步发展这种自律,因为这种自律在达到本文件列举的重要目标的同时又能减轻政府资源的负担。

    2. 内容

    美国政府长期以来支持尽可能广泛地让信息越过国际边界自由流动。"内容"广义上是包括目前由Internet传送和可以获得的大多数资料,其中有WWW页面、新闻和其他信息服务、虚拟购物的商场、软件和娱乐产品(如声象产品)。美国将力图通过谈判确保那些限制内容提供商经由Internet网传送其产品的能力的措施、政策和法规仅当必要时和作为减少贸易逆差的手段时才加以实施。这些立场是与我们在WTO贸易谈判中的立场是一致的。

    下列5个方面是我们优先关心的领域:

    (1)外国内容的比例:目前有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法国、墨西哥)要求,专门用于传送"国内生产"的内容的传统的本土广播时间要占有一定的比例。如果提议时对"广播"的定义加以修改从而将目前的法规扩展到"新的服务"(其中包括Internet),那么在Internet的使用上就可能发生问题。还有些国家可能决定管制Internet的内容并通过行政手段而不是根据广播法规来加以限制。

    (2)对广告的管制:有些国家管理电视广告的办法是严格限制其语言、数量、频度、广播时间和场所。虽然这些可以认为是出自合法的文化原则,但是这些理由应当被用来作为限制Internet的网上贸易的反竞争手段。

    (3)对内容(如暴力、商业信息)的管制: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在内,正在考虑或已通过法律限制对Internet上某些类型的信息的访问。例如,中国限制在Internet上传送商业信息。由于文化和政治制度上的差异,一些国家强调他们特别关心在Internet网上哪些内容应当被禁止。这些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可能妨碍美国的提供商进入某些国家的市场。

    (4)防止欺诈行为的法规:最近出现了一些案例,其中欺骗性的公司和股票信息、假冒的投资计划都曾在Internet上广泛传播。有关的联邦政府机构(即联邦贸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考虑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法规以防止Internet网上的欺诈行为。

    (5) 定义"煽动性"资料时的差异:希望在Internet网上做生意和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的公司(包括有外国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的美国在线服务提供商)担心根据各国不同的政策,他们应担负的赔偿责任。特别是当信息被认为是"煽动性宣传",但扩展到了社会差别时这就是一个问题。例如,最近,Compuserve据德国检察宫的投诉撤消了其全世界服务系统中的若干Internet新闻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美国将:

    (1)与主要贸易伙伴就共同的Internet公众政策问题(如广告、仇恨性言论、欺诈、暴力和煽动性言论)展开对话,以确保各国法规上的差异,特别是那些用来强化文化特征的法规,不会被用作伪装的贸易壁垒;

    (2)利用上述对话作为深入讨论下列问题的"跳板",如何实施促进内容多样性(其中包括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的GII原则,而不影响经由Internet网保护文化遗产的合法要求;

    (3)鼓励实施行业(如节目内容提供商、在线服务提供商和广告商)自律和内容定级(rating)系统,并向家长和其他用户提供技术解决方案,让他们能够解决内容访问问题(如儿童上网和暴力);

    (4) 在GII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这一更加广泛的范围内讨论外国内容比例问题,而不是把它作为一个孤立的美国的市场准入(或贸易)问题,因为后者是破坏生产力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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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上、下)(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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