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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上、下)


---背景
---原则
---财务问题
---法律问题
---市场准入问题
---协调的战略

---背景

   诞生尚不到十年的全球信息基础结构(GII)计划已经在改变我们的世界。在未来的l0年内,曾经被距离和时间分隔开来的全人类将会发现他们生活中的几乎每一个方面(教育、医疗保健、工作和休闲活动)都受到了GII进展的影响。

    Internet,这一正在不断发展的媒体最明显地体现了这种发展趋势。它过去曾是少数研究人员使用的工具,如今已经成长为日常生活中的应用系统、一种几乎能从地球每个角落访问的媒体。这种媒体满载着无法估量的数值和信息。Internet实质上已成为一种崭新的全球数字化经济的载体。数字化经济已经包容了物理世界,并正在改变经济、政治和社会方面的传统观念。例如,全世界的学生可以通过WWW(万维网)同时访问远在天涯的图书馆、大学和其他信息宝库,并从中获益。医生们根据需要利用远程医疗(TeleMedicine)技术来管理远方患者的诊断,从而正在重构其专业。各国的公民正在利用Internet网上的交互式论坛发表自己的见解和倾听他人的心声,从而寻找个人表现和政治表达的其他途径。

    Internet在使社会民主化和用信息赋予公民权力的同时,也使古典的买卖经济范式发生深刻的变化。当商家和消费者参与电子市场(Electronic Marketplace)并取得丰硕成果的时候,新的商业互动(Commercial interaction)模式正在形成。在全球服务贸易中这一点体现得最为明显。

    在过去10年里,涉及计算机软件、娱乐产品(电影、录像、电子游戏、音响产品)、信息服务(数据库、在线报纸)、技术信息、产品许可证和专业服务(商业和技术咨询、会计、建筑设计、法律咨询、旅游服务等)的世界贸易已有了飞速发展,仅美国的出口额已大大超过400亿美元。

    GII具有通过加速贸易增长使这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商务发生革命性变革,从而使全世界人民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的潜力。特别是Internet、Intranet(企业内部网)和其他计算机网络能够大大降低交易的成本,促进新的商业交易和新的买卖关系,从而使商务活动更加方便易行。

    到本世纪末,Internet网上的商务总额可高达数l0亿美元。这种商业活动已经开始。据估计l995年,Internet网络上的销售额为2亿美元。然而,由于缺乏一个可预测的、管辖交易的法律环境,许多商家和消费者对于在Internet网上大量进行商业活动仍心存疑虑。特别在国际商业活动中情况更是如此。由于担心合同的执行、赔偿、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税收和其他问题,商家和消费者更是裹足不前。

    由于Internet的用途不断扩展,许多公司担心政府将对Internet和电子商务加以性质完全不同的和范围广泛的管制。可能出现问题的领域包括税收和关税、对传送信息类型的限制、控制标准的制定以及对所提供的服务作为公用设施(Public Utility)加以管理。事实上,在许多国家 已经出现了这种抑制商业活动的行为的迹象。本文所论的战略的最强烈的动机就是在这种有害的行为站住脚之前预先防范这些行为。

    政府对于Internet网上的商务活动的增加可以施加深刻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其行为促进或抑制Internet网上的贸易。知道何时采取行动、或何时不采取行动(这至少是同样重要的)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在认识到政府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之后,联邦政府当局已经对GII的发展给予了充分支持。1995年发表的"GII:合作议程"把国家信息基础结构(NII)的视野扩展到了全球平台。下一步就要保护NII和GII的自然增长能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的全球市场。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证政府在围绕电子商务制定政策时,应当采取非限制性(non- regulatory)的、面向市场的做法。很明显,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法制环境,使商业活动得以进行。然而,官方的决策者必须尊重这种媒体的独特性质,认识到广泛的竞争和消费者更多地参与市场选择应当是新的数字化时代的固有特性。本文提出一系列有关原则的建议,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政策,并为国际讨论和国际协议建立了框架,以期促进Internet网上的商务增长。

---原则

    1.私营企业应起主导作用

    虽然政府已在资助Internet网早期发展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是Internet和GII的扩展主要由私营企业推动。为了繁荣电子商务,私营企业必须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创新活动、业务扩展和广泛参与以及低价位将有赖于使Internet仍然是一个市场驱动的"竞技场",而不是一个受到限制的产业。

    2.政府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恰当的限制

    当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在Internet网上合法地买卖产品和服务时,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参与和干涉。政府应当力戒对在Internet网上发生的商业活动加以新的、不必要的限制,增加繁琐的手续、或增加新的税收和资费。以上述方式阻碍商业活动就将不必要地限制向全世界的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并提高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位,从而阻碍了电子市场的发展。

    3. 政府需要参与时,其目的也应当是支持和加强一个可预测的、最简单的和前后一致的商业法制环境

    在某些方面,有必要签订政府协定来促进电子商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在基于非集中化的法律合同模式(Contractual Model of Law),而不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法律来建立一个可预测的、简单的法制环境。这种和谐的法制框架和支持私营机构建立促进Internet顺利运行的机制和种种努力。

    4. 政府应当认识Internet的独特之处

    各国政府应当认识到,Internet的精华和爆炸性的成功,部分原因是其非集中化特性和自下向上的管理模式。各国政府还应当认识到,Internet独特的结构向现有的规范模式提

出了后勤和技术方面的重大挑战,因而要相应地调整自己的政策。各国政府还应当鼓励行业自律。

    5. 应当在国际范围内促进Internet网上的电子商务

    虽然我们承认各国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但是支持Internet网上的商业交易和法律框架应当始终遵循与买卖双方所在国度无关的原则。


    本文论述了遵循上述原则的国际协定或指导方针,能够通过创建一个可预测的、面向市场的商务框架来促进Internet网上商务增长的9个领域。虽然这些领域有较大重迭,但仍可分为财务、法律和市场三大部分。

---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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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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