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事实上,法规竞合是所有法制国家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大多数国家对于法规竞合采取的态度是法律上虽为两个违法行为,但在实际上却作为一个违法行为处理,这和我国行政法制的有关规定是相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应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因此,有必要对《会计法》做出修订,以解决会计法律的竞合、处罚的叠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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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一是《会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于违反会计工作基础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应当彼此协调,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应适用什么法律,从立法上尽量避免法规的竞合,并在彼此协调的不同种类的法律规定中坚持违法和处罚相当的原则。二是把“一事不再罚”作为原则规定到《会计法》中,并在有关法律中对违反本原则的政府执法部门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会计法》若干问题的思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