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特殊对策
政化垄断,也即超经济垄断或排斥他人进入的超经济独占。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表现。行政化垄断通常发生在权力的集中点,双重体制的交叉点,监督环节的薄弱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以及某些资源的稀缺点。而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化垄断具体表现则多种多样。一是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强化独占地位,热衷于“唯成份论”(国有经济)和“唯(本)系统论”,制造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落后,阻止公平竞争;二是滥用权力,走私贩私。冲击市场;三是违规评比,欺骗舆论,制造混乱;四是政企虚假脱钩,牢牢控制人事权力,保持双重身份,维持“官商一体”,热衷权钱交易,破坏竞争秩序;五是公开“设租”,控制信息,从中渔利,排斥公平竞争;六是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增加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造成了“费大于税”的混乱、失控局面;七是通过参与立法设计的机会“给自己授权”,将部门利益合法化(针对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垄断”和包办,社会各界多有异议);八是行政化垄断善于自我修复、不断扩张,在已经被弱化的领域卷土重来,同时向以往不曾覆盖的领域“进军”;九是运用行政垄断控制资源、人为制造短缺,制造省区际的贸易摩擦。
综上所述,中国特有的行政化垄断名目繁多,危害极大,而剔除行政化垄断的难度更不可低估。日本一家报纸就此载文指出:“这种艰巨性体现在各利益集团的抵抗,而官僚集团是最大的利益集团。其对改革的抵抗性也就更大。至今为止,中国的改革一直无法通过官僚机构这一大‘关’。”(日本《时报》1998年1月20日)。从反垄断的角度理解,改革的阻力来自条块式利益集团的抵抗。而行政性垄断是对市场秩序的最大威胁,依它特有的“来头”和“背景”,足以击败市场上的任何对手。由于行政化垄断势力的侵入,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发生了变异,即市场交易中被不断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某种非市场因素,从形式上看似乎很象普通的商品交易,但骨子里人不是按照效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行事。于是,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竞争环境受到损害和削弱,有限资源不再按照效率原则,而是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配置。故此,行政化垄断限制了中国规模经济的健康成长,阻碍了竞争力的普遍提高,因而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的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的首要环节。这不仅是深化改革、培育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要求。行政化垄断极大地增加了市场“游戏规则”的主观随意性,降低了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因而与市场经济惯例是格格不入的。国际市场经济大环境不会长期同一个充满行政化垄断的国家打交道,长此以往,只会继续增加中国进入WTO的难度。
三、中国反垄断需要采取特殊对策
lang=EN-US
迄今为止,中国反垄断问题特别是本报告的主题——反行政化垄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问题,不仅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由于受到“反垄断超前论”、“行政垄断淡化论”和“垄断有理论”等观点的影响,反垄断的决心明显不足,态度不够坚决,行动更是迟缓、软弱。“反垄断超前论”认为,中国市场体系发育水平和经济集中度太低,当前的主题是反欺诈、阻止恶性竞争,至于反垄断只能是以后的事。“行政垄断淡化论”认为,谈反垄断是必要的,但不必过于突出强调反行政化垄断,否则会使现阶段的政府行为受到过多的约束,妨碍自上而下由政府推动的改革进程,使政府在今后的改革中处于尴尬境地。“垄断有理论”认为,中国不能笼统提反垄断,因为当前突出的问题不是垄断过度,而是垄断不足,只有进一步扶持垄断势力,才会推动中国规模经济的快速成长。对这些似是而非观点和主张的影响不可小觑。中国的《反垄断法》酝酿多年,迟迟不能出台,虽几易其稿,均对反行政化垄断问题轻描淡写,多有保留,惟恐给今后的政府行为带来“不便”。根据目前这种状况,有必要更具针对性地提出反垄断、反行政化垄断的特殊对策。中国反垄断对策的基本思路是:行政化垄断要剔除,经济垄断要限制,规模经济要培育。实现这一基本目标,需要紧紧抓住三大主题:一是解决反垄断与规模经济的矛盾。解决的关键是成功地把握“度”,例如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过程中,要实行适度集中政策,鼓励按照市场原则,促进企业的规模经济成长;对经济性垄断的限制实行适度容忍政策,即讲求容忍度,避免简单化地在反垄断过程中损害规模经济成长。为了实现既能有效限制垄断,又能加快促进规模经济的双重目标,建议反垄断要采取“盯住行为,放宽结构”的灵活政策,即按照产业组织理论的思路,判定是否发生垄断的标准不是看企业拥有了多大的市场份额,而是看其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共谋行为,只要没有“行为嫌疑”,对企业规模及其拥有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就应尽可能“放宽政策”、予以鼓励。同时,注意研究界定行业组织自律和行业垄断的区别,行业组织协议定价和操纵价格的区别,制止重复建设和阻止企业正当准入的区别。二是将反垄断的最主要注意力放在消除行政化垄断上。要紧密结合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反腐败,坚决剔除行政性垄断;要改变立法过于依赖行政机关的状况,同时归并执法部门和政府机构。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反垄断法应当及早出台,反垄断法不仅不应回避行政化垄断,而且要将此作为立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在条文内容上作出详细的、不致产生歧义的明确规定,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中国的经济增长、经济活力、技术进步和竞争能力。要同时调整各级政府机关的审批权限,清理审批项目,割断部门、行业和地方的机构、人员膨胀与行政化垄断得以强化之间存在着的互为因果的内在联系。三是加快发展名副其实的、非官方的民间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机构改革和经济行政化趋势减弱的同时,为避免出现运行机制“真空”,要同时大力发展城市和乡村的民间经济组织,不失时机地全面提高市场经济的组织化程度。正是由于行政化力量的无处不在和过于强大,中国民间性质的经济组织几乎没有机会得到象样的发育和生存空间,这一点应是今后反垄断、促竞争、建秩序过程中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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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表现。行政化垄断通常发生在权力的集中点,双重体制的交叉点,监督环节的薄弱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以及某些资源的稀缺点。而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化垄断具体表现则多种多样。一是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强化独占地位,热衷于“唯成份论”(国有经济)和“唯(本)系统论”,制造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落后,阻止公平竞争;二是滥用权力,走私贩私。冲击市场;三是违规评比,欺骗舆论,制造混乱;四是政企虚假脱钩,牢牢控制人事权力,保持双重身份,维持“官商一体”,热衷权钱交易,破坏竞争秩序;五是公开“设租”,控制信息,从中渔利,排斥公平竞争;六是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增加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造成了“费大于税”的混乱、失控局面;七是通过参与立法设计的机会“给自己授权”,将部门利益合法化(针对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垄断”和包办,社会各界多有异议);八是行政化垄断善于自我修复、不断扩张,在已经被弱化的领域卷土重来,同时向以往不曾覆盖的领域“进军”;九是运用行政垄断控制资源、人为制造短缺,制造省区际的贸易摩擦。
综上所述,中国特有的行政化垄断名目繁多,危害极大,而剔除行政化垄断的难度更不可低估。日本一家报纸就此载文指出:“这种艰巨性体现在各利益集团的抵抗,而官僚集团是最大的利益集团。其对改革的抵抗性也就更大。至今为止,中国的改革一直无法通过官僚机构这一大‘关’。”(日本《时报》1998年1月20日)。从反垄断的角度理解,改革的阻力来自条块式利益集团的抵抗。而行政性垄断是对市场秩序的最大威胁,依它特有的“来头”和“背景”,足以击败市场上的任何对手。由于行政化垄断势力的侵入,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发生了变异,即市场交易中被不断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某种非市场因素,从形式上看似乎很象普通的商品交易,但骨子里人不是按照效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行事。于是,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竞争环境受到损害和削弱,有限资源不再按照效率原则,而是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配置。故此,行政化垄断限制了中国规模经济的健康成长,阻碍了竞争力的普遍提高,因而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的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的首要环节。这不仅是深化改革、培育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要求。行政化垄断极大地增加了市场“游戏规则”的主观随意性,降低了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因而与市场经济惯例是格格不入的。国际市场经济大环境不会长期同一个充满行政化垄断的国家打交道,长此以往,只会继续增加中国进入WTO的难度。
三、中国反垄断需要采取特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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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中国反垄断问题特别是本报告的主题——反行政化垄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问题,不仅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由于受到“反垄断超前论”、“行政垄断淡化论”和“垄断有理论”等观点的影响,反垄断的决心明显不足,态度不够坚决,行动更是迟缓、软弱。“反垄断超前论”认为,中国市场体系发育水平和经济集中度太低,当前的主题是反欺诈、阻止恶性竞争,至于反垄断只能是以后的事。“行政垄断淡化论”认为,谈反垄断是必要的,但不必过于突出强调反行政化垄断,否则会使现阶段的政府行为受到过多的约束,妨碍自上而下由政府推动的改革进程,使政府在今后的改革中处于尴尬境地。“垄断有理论”认为,中国不能笼统提反垄断,因为当前突出的问题不是垄断过度,而是垄断不足,只有进一步扶持垄断势力,才会推动中国规模经济的快速成长。对这些似是而非观点和主张的影响不可小觑。中国的《反垄断法》酝酿多年,迟迟不能出台,虽几易其稿,均对反行政化垄断问题轻描淡写,多有保留,惟恐给今后的政府行为带来“不便”。根据目前这种状况,有必要更具针对性地提出反垄断、反行政化垄断的特殊对策。中国反垄断对策的基本思路是:行政化垄断要剔除,经济垄断要限制,规模经济要培育。实现这一基本目标,需要紧紧抓住三大主题:一是解决反垄断与规模经济的矛盾。解决的关键是成功地把握“度”,例如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过程中,要实行适度集中政策,鼓励按照市场原则,促进企业的规模经济成长;对经济性垄断的限制实行适度容忍政策,即讲求容忍度,避免简单化地在反垄断过程中损害规模经济成长。为了实现既能有效限制垄断,又能加快促进规模经济的双重目标,建议反垄断要采取“盯住行为,放宽结构”的灵活政策,即按照产业组织理论的思路,判定是否发生垄断的标准不是看企业拥有了多大的市场份额,而是看其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共谋行为,只要没有“行为嫌疑”,对企业规模及其拥有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就应尽可能“放宽政策”、予以鼓励。同时,注意研究界定行业组织自律和行业垄断的区别,行业组织协议定价和操纵价格的区别,制止重复建设和阻止企业正当准入的区别。二是将反垄断的最主要注意力放在消除行政化垄断上。要紧密结合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反腐败,坚决剔除行政性垄断;要改变立法过于依赖行政机关的状况,同时归并执法部门和政府机构。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反垄断法应当及早出台,反垄断法不仅不应回避行政化垄断,而且要将此作为立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在条文内容上作出详细的、不致产生歧义的明确规定,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中国的经济增长、经济活力、技术进步和竞争能力。要同时调整各级政府机关的审批权限,清理审批项目,割断部门、行业和地方的机构、人员膨胀与行政化垄断得以强化之间存在着的互为因果的内在联系。三是加快发展名副其实的、非官方的民间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机构改革和经济行政化趋势减弱的同时,为避免出现运行机制“真空”,要同时大力发展城市和乡村的民间经济组织,不失时机地全面提高市场经济的组织化程度。正是由于行政化力量的无处不在和过于强大,中国民间性质的经济组织几乎没有机会得到象样的发育和生存空间,这一点应是今后反垄断、促竞争、建秩序过程中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作者:不详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特殊对策(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