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制定:一种机制设计观
,从而为准则制定者提供更恰当和清晰的理论指导。
三、会计准则制定:机制设计目标与激励相容约束
经济机制设计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于任意的一个想要达到的既定目标,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的分散化决策条件下,能否及怎样设计一种规则使得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和设计的目标一致,即每个人主观上追求个人利益时,客观上也同时达到了机制设计既定的目标(田国强,2003)。我们把会计准则定义为政府设计的一种经济机制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这种经济机制的目标,也即制定会计准则的目标是什么?根据前面的综述,我们可知“技术观”把会计准则的目标定义为某一客观存在的“真实收益”,这样就不存在机制设计的问题。而“非技术观”的目标不论是“经济后果的公平、合理”,还是“交易费用最小化”都缺乏明确和可操作的含义,难以用于机制设计。从理论上讲,由于会计理论是广义企业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谢德仁,2001),会计准则的目标应取决于企业的目标。由于各国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差异,在企业目标的认识上存在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和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分歧。我们认为,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是比较现实合理的一种选择。麦肯锡公司通过对美国、欧洲(以德国为代表)、日本资本市场的特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布状况)、股东财富与经济绩效之间关系的考察,认为“增加股东价值与其他利益方的长远利益并不矛盾。获胜的公司似乎为所有利益方都创造了较
高的价值,包括客户、劳动力、政府(通过纳税)和资本提供者”。并且认为之所以赞成强调股东价值的美国制度,还因为“股东是公司中为增进自己权益而同时增进每一人权益的唯一利益方”(汤姆·科普兰,1998)。另外一家非常著名的咨询公司斯特恩—斯图尔特也持相似的观点。实际上,世界各国的企业制度安排与公司治理结构有趋同美国的倾向。从现代企业的契约各方来看,外部投资者拥有企业产权却难以实现会计信息产权的分享,这一错位正是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根源,没有信息产权就很难说完整地拥有了企业产权,而政府的主要任务之一便是界定和保护产权。因此,我们认为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是保护外部投资者的信息产权,使其获得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准则产生和变迁的历史可以验证这一点。同时,也容易看出,我们推导出的这一结论与美国FASB现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所界定的目标是一致的。
需要更进一步思考的是,究竟什么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具有决策有用性的?也即我们需要更具操作性的定义来指导规则设计。规定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相关性与可靠性)并不能给我们太多的帮助,但权益估价(EquityValuation)理论却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因为投资者的主要决策是证券的买卖或持有,对证券内在价值的估算是做出此类决策的基础,因而可把权益估价作为可操作性的决策有用目标。至此,我们可把权益估价作为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
经济学家通常认为一个好的经济机制应满足三个要求:资源的有效配置、有效利用信息及激励相容。有效资源配置要求机制能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有效利用信息要求机制的运行具有尽可能低的信息成本;激励相容要求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一致(田国强,2003)。第一个方面的要求我们已在上述关于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讨论中作了分析。第二个方面关于信息的有效利用涉及到会计准则(管制)的运行成本与会计信息供给的市场机制的运行成本的比较,实质上跟我们前述交易费用的讨论相关,由于本文不拟讨论管制是否合理的问题(会计准则应否存在的问题),而是从现实中存在会计准则这一事实出发来分析会计准则这一经济机制的设计,因此,我们主要关心第三方面激励相容的问题。
正如张五常再三强调的,经济学中的最大化总是局限条件下的最大化。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与经营者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的利益取决于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为此,所有者需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并予激励。会计信息是业绩衡量的最主要信息来源,同时也是经营者分享剩余的依据(会计信息是企业产出或剩余的替代)。于是会计信息有了投资决策(权益估价)与业绩评价(经理报酬契约履行)的双重任务,遗憾的是,这两者对会计信息(会计计量规则)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Lambert,2001),从而成为会计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一个基本问题。我们在此所关注的不是会计的目标是决策有用还是受托责任,而是在资本市场范围内讨论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和约束条件问题。投资者的利益来源于企业产出和关于企业产出的真实信息,经营者不但通过工作努力影响企业产出,而且直接控制着会计信息的生产,而会计信息会影响到对经营者的业绩评价和报酬,进而影响工作的努力程度,最终影响到企业产出和投资者利益。因此,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会计准则这一机制设计的目标,就不得不考虑会计信息不能歪曲经营者业绩这一约束。通过一个简单的数字例子,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约束条件:设企业的产出X可分为两部分X=X1+X2,其中每一部分产出又受到经营者行为和环境因素影响,即,是企业真实产出的一部分但与经营者行为无关,反映的是外部环境影响。显然,对权益估价而言,所有与X相关的信息(不论反映的是经营者努力程度还是外部环境)都是决策有用的,因此其信息集为,但对其经营者业绩评价而言,是经营者所不能控制的外部因素,应排除在外,其信息集仅应包括.上述分析中假设会计信息正确地反映了真实产出X,若会计信息中存在计量误差,则我们实际得到的产出替代为,无论对权益估价还是业绩评价均为噪音,就此而言,会计准则应力争做到技术准确、减少计量误差,因为反应经济真实本来就是会计的基本职能(葛家澍,1999)。
对经济机制激励相合约束条件的考虑,是为了机制能得以实施,并且达到预定的设计目标。会计准则制定中考虑经营者业绩评价的约束,只能保证会计准则所确定的会计规则不致受到经营者的抵触,即会计准则本身作为一种机制对参与各方是激励相容的,但并不能保证会计准则的自动实施,因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经营者总有违反会计规则的动机,所以 《会计准则制定:一种机制设计观(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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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准则制定:机制设计目标与激励相容约束
经济机制设计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于任意的一个想要达到的既定目标,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的分散化决策条件下,能否及怎样设计一种规则使得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和设计的目标一致,即每个人主观上追求个人利益时,客观上也同时达到了机制设计既定的目标(田国强,2003)。我们把会计准则定义为政府设计的一种经济机制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这种经济机制的目标,也即制定会计准则的目标是什么?根据前面的综述,我们可知“技术观”把会计准则的目标定义为某一客观存在的“真实收益”,这样就不存在机制设计的问题。而“非技术观”的目标不论是“经济后果的公平、合理”,还是“交易费用最小化”都缺乏明确和可操作的含义,难以用于机制设计。从理论上讲,由于会计理论是广义企业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谢德仁,2001),会计准则的目标应取决于企业的目标。由于各国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差异,在企业目标的认识上存在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和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分歧。我们认为,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是比较现实合理的一种选择。麦肯锡公司通过对美国、欧洲(以德国为代表)、日本资本市场的特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布状况)、股东财富与经济绩效之间关系的考察,认为“增加股东价值与其他利益方的长远利益并不矛盾。获胜的公司似乎为所有利益方都创造了较
高的价值,包括客户、劳动力、政府(通过纳税)和资本提供者”。并且认为之所以赞成强调股东价值的美国制度,还因为“股东是公司中为增进自己权益而同时增进每一人权益的唯一利益方”(汤姆·科普兰,1998)。另外一家非常著名的咨询公司斯特恩—斯图尔特也持相似的观点。实际上,世界各国的企业制度安排与公司治理结构有趋同美国的倾向。从现代企业的契约各方来看,外部投资者拥有企业产权却难以实现会计信息产权的分享,这一错位正是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根源,没有信息产权就很难说完整地拥有了企业产权,而政府的主要任务之一便是界定和保护产权。因此,我们认为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是保护外部投资者的信息产权,使其获得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准则产生和变迁的历史可以验证这一点。同时,也容易看出,我们推导出的这一结论与美国FASB现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所界定的目标是一致的。
需要更进一步思考的是,究竟什么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具有决策有用性的?也即我们需要更具操作性的定义来指导规则设计。规定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相关性与可靠性)并不能给我们太多的帮助,但权益估价(EquityValuation)理论却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因为投资者的主要决策是证券的买卖或持有,对证券内在价值的估算是做出此类决策的基础,因而可把权益估价作为可操作性的决策有用目标。至此,我们可把权益估价作为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
经济学家通常认为一个好的经济机制应满足三个要求:资源的有效配置、有效利用信息及激励相容。有效资源配置要求机制能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有效利用信息要求机制的运行具有尽可能低的信息成本;激励相容要求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一致(田国强,2003)。第一个方面的要求我们已在上述关于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讨论中作了分析。第二个方面关于信息的有效利用涉及到会计准则(管制)的运行成本与会计信息供给的市场机制的运行成本的比较,实质上跟我们前述交易费用的讨论相关,由于本文不拟讨论管制是否合理的问题(会计准则应否存在的问题),而是从现实中存在会计准则这一事实出发来分析会计准则这一经济机制的设计,因此,我们主要关心第三方面激励相容的问题。
正如张五常再三强调的,经济学中的最大化总是局限条件下的最大化。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与经营者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的利益取决于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为此,所有者需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并予激励。会计信息是业绩衡量的最主要信息来源,同时也是经营者分享剩余的依据(会计信息是企业产出或剩余的替代)。于是会计信息有了投资决策(权益估价)与业绩评价(经理报酬契约履行)的双重任务,遗憾的是,这两者对会计信息(会计计量规则)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Lambert,2001),从而成为会计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一个基本问题。我们在此所关注的不是会计的目标是决策有用还是受托责任,而是在资本市场范围内讨论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和约束条件问题。投资者的利益来源于企业产出和关于企业产出的真实信息,经营者不但通过工作努力影响企业产出,而且直接控制着会计信息的生产,而会计信息会影响到对经营者的业绩评价和报酬,进而影响工作的努力程度,最终影响到企业产出和投资者利益。因此,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会计准则这一机制设计的目标,就不得不考虑会计信息不能歪曲经营者业绩这一约束。通过一个简单的数字例子,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约束条件:设企业的产出X可分为两部分X=X1+X2,其中每一部分产出又受到经营者行为和环境因素影响,即,是企业真实产出的一部分但与经营者行为无关,反映的是外部环境影响。显然,对权益估价而言,所有与X相关的信息(不论反映的是经营者努力程度还是外部环境)都是决策有用的,因此其信息集为,但对其经营者业绩评价而言,是经营者所不能控制的外部因素,应排除在外,其信息集仅应包括.上述分析中假设会计信息正确地反映了真实产出X,若会计信息中存在计量误差,则我们实际得到的产出替代为,无论对权益估价还是业绩评价均为噪音,就此而言,会计准则应力争做到技术准确、减少计量误差,因为反应经济真实本来就是会计的基本职能(葛家澍,1999)。
对经济机制激励相合约束条件的考虑,是为了机制能得以实施,并且达到预定的设计目标。会计准则制定中考虑经营者业绩评价的约束,只能保证会计准则所确定的会计规则不致受到经营者的抵触,即会计准则本身作为一种机制对参与各方是激励相容的,但并不能保证会计准则的自动实施,因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经营者总有违反会计规则的动机,所以 《会计准则制定:一种机制设计观(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