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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特点及发展方向


自身不参与产品的加工或组装,但在签订收购合同时,大都会预拨原材料或赊销原材料,这种以提供原材料的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模式,被称为向前垂直形态。这种形态将核心企业的营销优势与生产加工小企业的灵活、小批量多品种生产经营优势相结合,很受日本企业界欢迎。如日本东京的浅草是手提包著名产地,聚集着300多家手提包生产小企业,它们经常举办展销会,推出一些最新款式,贸易商一旦选中某一品种,即可签订购货合同,组织厂家大量生产。日本政府推行“垂直型”分工协作体系的实质是要保证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双向协调发展,通过界定不同层次的竞争空间,避免了大企业对中小企业不平等竞争和全面的过度竞争,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双重结构”的矛盾,对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起到了重大作用。

  3.4 重视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为加强中小企业的横向联系,促进技术创新,日本政府建立了“园地协同组合”制度,作为倡导和扶植中小企业高度化事业的一种主要形式。所谓“园地协同组合”就是将分散在市区的中小企业组织起来;迁移到市郊指定地区集中在一起,建设现代化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使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结构得以改善,同时也有利于整顿市容市貌、防止污染、解决交通运输困难等。据调查,1990年仅东京都特别区内的机构金属行业中小企业园地就有 23个,其中最为著名的为大田金属制品小企业园地。“园地协同组合”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单一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匮乏、无力进行独立的技术创新或者存在严重的技术创新规模不经济等问题,通过各个中小企业在地域、产业、生活等方面的联合协作,共同进行对各方有利的技术创新活动,从而提高了各个单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效率。

  3.5 重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为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①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1985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明确规定,大力推行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提高它们自身的技术水平;对开展经过都道府县知事确认的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采取补助金、融资、税制减免等资助措施。②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指导。为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开发研究,日本政府建立子技术顾问制度,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00多个公立试验机构,聘用技术上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顾问,就提高中小企业产品的技术水平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并以“巡回技术指导事业”等形式派遣技术顾问到现场具体指导。同时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管理现代化,如1983年建立的“中小企业办公室自动体系中心”,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使用计算机、提高管理水平等进行业务指导。③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税收优惠。一是增加试验研究经费的税额抵扣,这是1967年修改税制时出台的一项政策,规定法人1967年度以前的各年度到该税制适用年度之间的各年度,以用于试验研究经费最高额为基准,其增加额的20%部分可从法人税(或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但抵扣额以不超过应缴法人税或所得税总额的10%为? 蓿?康氖谴俳?笠档氖匝檠芯烤?涯芄徽?!⒑侠淼卦黾樱?平?笠导际蹩?ⅰ6?嵌灾行∑笠档募际趸?∏炕?爸疲?庀畲胧┥枇⒂?985年,规定中小企业在税制适用年度投入试验费总额的6%可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税制适用年度法人税或所得税的15%,目的是要进一步调动中小企业开展试验研究的积极性。④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资金补助。为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品研发,日本政府专门制定了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给予50%的赞助,资助下限为500万日元,上限为2000万日元。政府还制定了促进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措施,1985年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提供5000万日元的补助金,90年代以来已达到10.7亿日元。日本通产省1997年度技术开发政策重点中,在研发方面设立了5.15亿日元的对构思阶段技术开发进行补助的制度,支持风险企业、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并对处于基础——应用阶段的构思技术或自有技术的技术开发进行资助。⑤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开发。1992年日本政府推行“确保中小企业劳动力对策的技术开发”,针对中小企业劳动力不足的状况,倡导中小企业把其所必需的技术委托民间团体进行技术开发。同时创办公立“国际技术创造研究”试验研究机构,帮助中小企业有效利用国外研究机构及各种研究开发能力。⑥为中小企业培养技术人才。在都道府县建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研修制度。⑦支持中小企业技术交流。为通过不同领域经营资源的融合开拓新的领域,开办不同待业中小企业进行交流的“技术交流市场”。

  3.6 重视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建设

  二战以后,日本政府系统设立的金融机构共有2行9公库1金库,其中作为中小企业专门银行的有:国民金融公库(1949年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1953年设立)、环境卫生金融公库(1967年设立)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1936年设立),此外还有一个对中小企业不直接融资,但也作为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即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1958年设立),由政府全额出资本金,其业务是对信用保证协,会所承担的保证债务给予保险和贷款。信用保证协会是对中小企业向民间或政府金融。机构借款时发生的债务实行担保的公营机构。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日本在设立官方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方面工作应该说做得更为具体,政府出资比例更高。上述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每笔金额不大,但由于可以长期借款、利息低等因素,利用者较多,覆盖面较广。据中小企业厅1994年的调查,约604以上的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金融机构的贷款。除政府金融机构外,在民间也设有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即互助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合作社等,构成官民结合的中小企业融资网络体系;此外,日本政府还从税制、补助金等方面广泛采取援助措施,保证中小企业资金结构的改善。

  4 面向21世纪的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新的拓展

  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逐步进入低速成长期,加上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日元升值、贸易保护主义猖獗、高龄化社会形成等,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大幅变化,中小企业

所面临的环境也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小企业发展出现了矛盾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大批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破产,中小企业的开业倒闭率由早先的开业率高于倒闭率转为开业率偏低状况,中小企业家数明显地减少,特别是制造业与零售业的情形更为严重,开倒业率呈逆转情形;另一方面,由于知识经济的兴起、产业结构软化、金融体系改革以及政府放宽管制等制度环境的变化,有利于中小企业向多元化发展,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感到有必要对中小企业政策进行再检讨。1993年日本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基本检讨小组的期中报告指出。根据《中小企业基本法》施行的各项政策,在设备现代化、经营合理化、组织化上,确实已在一定程度内改善了中小企业的结构,提升了中小企业的生产力。随着中小企业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原《中小企业基本法》旨在改变中小企业和大企业间存在“双重结构”的政策理念不再合适,急需因应转型需要而调整,以协助中小企业迈向21世纪。由此,日本政府为《中小企业基本法》进行修订,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于 1999年11月正式出炉。

  这个新的中小企业宪法首先确立了中小企业在21世纪日本经济社会所扮演的角色,期待中小企业在新的世纪能发挥主动性、灵活性与创造性功能,成为日本经济成长的原动力。具体地说,日本政府希望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中具备下列功能:①强化市场竞争性,促进市场竞争力与经济社会的新陈代谢;②推动创新活动,创造革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特点及发展方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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