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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研究


摘  要: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信息披露形式,它传递着上市公司在整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景信息,是投资人、债权人和监管机构等方面进行正确决策的基石所在。本文以部分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为样本,对现行年度报告披露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以期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提供有力的证据。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准则的演变过程回顾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准则自1994年发布以后曾先后经历了3次较大的修订,现行的准则修订于1999年。回顾该准则的演变过程,能够使我们对其制定意图、基本框架、披露内容等有更深刻的理解,从而更好地评估上市公司执行准则的实际情况。以下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变迁过程的回顾,主要以披露内容和披露项目的改变为主线,对其变化路径及合理性予以分析。

 

  1.重要提示。该项目变迁的基本路径是:无年度报告质量的披露→董事会对年度报告质量的承诺→增加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陈述。作为年度报告的提供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重要提示,将其责任予以明确化。与此同时,由于财务报告的可信度依赖于中介机构的评价、鉴证,强调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质量进行正确评估,有效降低其投资风险。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会计数据的披露量呈增长态势,而业务数据的披露则呈反向变动。就会计数据披露增加的项目来看,全部为损益表项目和现金流量表项目,这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等方面信息的显著关心十分耦合;就业务数据的减少来看,主要是由于有关公司的经营情况将在董事会报告中专门反映的原因。

 

  3.股本变动与股东情况介绍。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是披露量呈递减趋势。将那些与其决策相关性较弱的信息免于披露,使信息使用者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核心信息,从而有可能避免过度披露所造成的信息混淆和决策低效。但豁免披露股本变动情况却值得商榷,公司的股本大小、股权结构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至关重要的信息之一,免于披露这些信息必然会增加现在的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的决策成本。

 

  4.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该项目变迁的基本路径是:混合报告一辅助报告一专门报告。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凸现出证监会对于构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视。首先,将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报告以及监事会报告单独列示,使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其次,厘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各自职能,进而根据其相应职能,确定其报告范围。就董事会来讲,由于它掌握着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权,由其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情况、重大环境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经营计划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就监事会来讲,强调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要求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资产收购或出售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等发表独立意见,将监事会的工作置于投资者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勤勉机制。但我们认为豁免条款值得推敲,由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绝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实现的必要程序。淡化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有可能造成监事会功能缺损甚至丧失。

 

  5.重要事项。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是披露内容和要求呈递增趋势,特别是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主要是因为这些事项对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形成、利润预期、经营前景将会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对这些事项进行详细披露,尽可能改变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以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

 

  6.财务会计报告。该项目的变迁相对比较稳定,其主要变化体现在对会计报表附注披露方面。从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到统一规范,增强了会计报表附注的统一性、可读性;从披露报表项目到披露会计政策的选择,提高了会计报表附注信息的有用性。

 

  7.披露时间。该项目的变迁相对比较稳定,主要变化在于1997年的准则修订,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时间,即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消除了1994年准则对报表编制时间与披露时间的模糊界定,克服了原准则的制度缺陷。

 

  8.披露载体。在三次修订中,披露载体只发生过一次变化。在1999年的准则修订中,除了要求在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以外,还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登载公司年度报告。通过国际互联网披露年度报告,实现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的创新。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的调查分析

 

  截止200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数已达1088家,本文选择其中的10%为研究对象。我们从《中国证券报》元月至4月期间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中,随机抽样选择了108份报告为研究样本。

 

  在108家公司中,所有公司均严格执行了年度报告准则关于年度报告摘要格式的规定,包括重要提示、公司简介、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股东情况介绍、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等法定披露项目。其中对于重要提示、公司简介以及股东大会简介的披露,所有公司都能严格按照准则的规定执行,而对于其他项目的披露在各公司间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

 

  表1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披露情况统计表

 

   从表1可以看出,在会计数据披露方面,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列示来看,绝大部分(94.4%)上市公司均严格按照年度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只有极少部分(5.6%)上市公司未严格遵守规定;就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披露来看,则存在较大的差异:50.93%的上市公司给予了披露,而49.07%的上市公司则未作披露。这主要是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11月行文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可不予披露”;另外,就利润表附表的披露来看,63.89%的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列示,但依然有36.01%的上市公司未予披露。在业务数据披露方面,只有1家公司(0.93%)列示了公司的业务数据,这主要是因为年度报告准则对这方面的披露未做强制要求所致。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和业务数据的披露情况表明,上市公司法定披露倾向明显,自愿披露动机不足。

  2.股东情况介绍

 

  从表2可知,在股东情况介绍方面,上市公司基本

上均按要求进行披露。此外,从股本变动情况的列示来看,有30.56%的公司自愿披露了股份变动情况表,另有25.92%的公司通过会计报表附注形式提供了这一信息。这表明,过半数的上市公司对于股本变动的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表2  股东情况介绍披露情况统计表


   3.董事会报告

  表3,显示,在董事会报告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许多上市公司未披露法定项目。其中39.81%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分部信息,32.40%的上市公司未说明投资项目收益情况或预计收益,8.33%的上市公司未全面揭示公司财务状况变动原因;(2)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未披露自愿项目,85.18%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定量预测信息。

表3  董事会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4.监事会报告

 

  从表4可以看

《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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