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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我国民间审计行为规范体系


缺乏管理咨询、税务和编表等具体准则。虽然我国现在管理咨询业等非审计业务还不发达,但这一现状必将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在近期内得到改变。因此对上述具体准则的需求将是必然。  

     三  对我国审计行为规范的完善  
    1.通过法律界和会计职业界的共同努力,以图缩小法律规范和审计职业规范的不兼容性。在这一问题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途径得到解决:①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对审计职业规范(如审计准则)的引用。如美国就是在《证券砖》对审计责任问题上直接规定审计人员有举证责任,这样洗间接地造成对审计标准的引用。但这一办法只能在相关法律制定或修改时才能被采用。②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规定在实施法律时引用审计职业规范(审计准则等)。我国验资业务规范中已使用了该办法,应该比较容易实现,可以进一步拓展。③在审计诉讼案的审判组中吸收审计职业界人员,这一办法也可以通过对审判人员进行审计知识教育得以实现。  

    2.加强审计质量行为控制,关键在于对质量控制准则执行的复核。建立审计质量复核要考虑的因素有:①监督制度的有效性。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关键在于能查出审计质量控制的缺点和维持其成果,也就是说制度的设立能有效地发现问题,而且能使经过检查后改善的质量状况能维持。这就要求检查人员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从这一方面来看,在目前阶段我国能实行检查哟只能是审计职业界(中注协或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因为其他机构根本就没有能力在这一方面做出有效成果。②监督成本的考虑。一项制度的完善与否还要考虑其执行成本的高低,因为成本太高往往使其难以执行。从这一点看,我国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必须考虑现阶段我国审计界的经济承受能力。③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控制的态度。会计师事务所是审计质量控制的对象,因此它对监督制度的支持与否也会影响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因此,考虑到上述因素,现阶段可以由中注协成立一个质量检查部门,由省级协会的该部门派出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检查小组(注协名额为1人)每三到五年对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业务质量检查。这样既可以节约成本又可以起到有效监督作用。定期检查可以使该制度发挥效用。时间定为三到五年使成本降低,而由中注协牵头和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就不会引起会计师事务所的反对。  

    3.强化审计准则的制定。根据前文所述,在审计准则小组中加入企业方的代表和减少科研院校的代表而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有利于增强审计准则制定小组的代表性。这样可以使制定出的审计准则能更好地符合我国会计职业的实际情况。而在审计具体准则的完善方面,中注协现在就应着手研究,因为准则的制定有一个时滞问题,如果现在还不开始,将来会造成管理咨询业和其他相关业务发展的混乱现象。


《试论完善我国民间审计行为规范体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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