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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府发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削减文书法》、《消费者与投资者获取信息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电子隐私条例法案》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反电子盗窃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禁赌法案》,等等;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网上贸易免税协议》等等;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这些法律和文件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程度相关联,从而从整体上构成了电子政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这其中,可以说信息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内容,信息安全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重点,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基础,而电子商务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又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必要补充。

 

  纵观美国的这一系列的围绕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的法律和文件,其共同具有的几个显著特点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它们是:

 

  (一):完善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发展的基础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发展。无论是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还是总体的信息化,都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产生和生活的各个层次,而这一工程成败的关键就在于这种应用推广的条件是否具备,环境是否成熟。也就是说,电子政务系统工程的涉及面极广,所以所需的条件是多方面的,要求的环境也较复杂,除技术的成熟度、可靠性外,社会的认可程度,资金的支持与供给的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各方面的因素都是十分关键的,会直接影

响到这一系统工程能否推进。而尽快创造这些各方面的软硬件社会环境的着眼点往往就是快速地颁布各项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反过来,完善基础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发展也就成为这些法律和文件的首要目的。

 

  美国的《1996年电信法》、《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都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宗旨和原则。在其《1996年电信法》中,打破了由原来的法律所设置的长期以来使电信业受到部门和地区限制的困扰,为促进计算机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方面的竞争排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为其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直接酿成了全国范围内的从电信运营到硬件制造、软件开发、网络通信、因特网服务、广播电视等信息业务各个领域内的收购兼并风潮,加深了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达到了整合力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更是一部通过完善基础环境,促进发展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中,分别就关税与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统一商务法则、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电信基础结构、内容和技术标准等九大方面阐述了政府的立场,并提出了私营企业应起主要作用、政府应避免不恰当的限制等基本原则。

 

  (二)排除法律上的障碍,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法律总是落后于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一日千里的信息技术领域,这种情形更为突出,而在这些技术与法律的一前一后、一快一慢之间,就产生了法律空白、法律盲区、法律滞后甚至法律障碍,这些空白、盲区或障碍一方面给予了探索者更广阔的活动空间,但另一方面也确实使很多商业行为和模式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或者成为了这些商业行为和模式推广的阻力。这样的例子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信息化领域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市场准入这一类规则方面,旧规则是以旧的经营模式为基础的,新经济的商业模式往往很难对号入座,如果严格按照旧的要求对其进行约束,那这些新经济商业模式不仅会无所适从,其长处也会荡然无存。

 

  基于这样的认识,美国在其《全球电子商

务政策框架》中作了这样的阐述:由于因特网的用途不断扩展,许多公司担心政府将对因特网和电子商务加以性质完全不同的范围广泛的管制,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税收和关税、对传送信息类型

《电子政府发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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