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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府发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技术的、具体的、偶然的问题,但基于其严重性和危害的广泛性,许多国家都为此专门出台了法律或规定加以应对,这样的法律就是信息技术领域法律法规中就事论事或完全以技术为基础的典型。

 

  (四)在信息化立法的过程中,政府通过积极的推进者与参与者的角色定位,积极推进信息化的发展。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首先于1997年提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对于促进电子商务是至关重要的,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行政管理原则协调发展方面应建立有效的对话方式;政府应调整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法规,使其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需要也适用无形产品的需要,而且还应就制定政策和实施方面达成一致。在美国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导作用,企业起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很好地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做出了榜样,启动了市场和需求,更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了信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不仅可以为政府解决筹集巨大资金的困难,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获取相当的技术和经济效益。为企业在国内和国外的开拓发展积蓄力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这种引导作用还体现在美国通过政策和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国家的信息化发展中的宏观规划指导作用,从战略

的角度使用立法规划的手段对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予以和支持,充分利用自由化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规则,动员企业及其他机构成为信息化建设的主导力量,大力推广普及信息技术,保护和促进企业间的竞争,建立全民参与信息化发展的机制。

 

  2、欧盟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有关实施对电信管制一揽子计划的第五份报告》、《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电子欧洲——一个面向全体欧洲人的信息社会》等政策性文件;还有《关于聚焦电信、媒体、信息技术内容及相关规范的绿皮书》、《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利的绿皮书》等对信息化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此外,欧盟还同时出台了《促进21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这些政策性文件涉及到因特网、电信、推行开放的通信网络、关于ISDN的数字网集成服务、卫星通讯、广播频率、通信和信息服务市场、许可证制度、信息保护、税赋及电子商务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得益于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欧盟成为一个在技术、市场、资本、政策法律等方面具有集合优势的新的联盟体,与美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成为全球信息服务的一支领军团队。

 

  除了这些政策性文件,欧盟还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

,初步建立了欧盟的信息法律体系,其中包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中特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著作权/出租权指令》、《远程消费保护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卫星广播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等。同时,欧盟的各成员国作为主权国家,在欧盟统一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旨在促进本国信息化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如英国2000年的《电子通讯法》、爱尔兰的《电子商务法》、德国97年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和《数字签名法》,意大利的《数字签名法》和2000年发布的《电子信息与文书法》等等,欧盟法律指导多成员国的法律,各成员国的法律服从和补充欧盟的法律,从而构成了由欧盟统一的法律规范和各成员国各自的法律规范两个层面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特有的法律规范体系。

 

  纵观欧盟及欧洲各国在信息化领域的政策法律环境,我们认为,除前文已经概括的与美国的信息政策环境相同的一些特点,如完善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发展的基础环境;排除法律障碍;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注重全球一体化原则外,欧盟及欧洲各国还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较为突出的特点:

 

  (一)采取注重欧盟整体信息化推进、法制统一与充分发挥各国特长和优势相结

《电子政府发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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