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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


位。电子证据是独立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之外并与该六类证据地位平等的证据类型。视听资料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应被电子证据所取代。

4、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电子证据因为没有适当的原件形式,以复制品形式大量存在,原始证据属性较弱,且缺乏直接证据的性质要求,属于典型的间接证据,因而证明效力较为低下。


参考资料:


[1]、[2]、张西安:论计算机证据的几个问题 人民法院报 2000年11月7日

[3]、吴晓玲: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 《互联网世界》,1999年第七期

[4]、韩鹰: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 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集

[5]、杨晨光: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及其法律地位

[6]、张西安:论计算机证据的几个问题 人民法院报 2000年11月7日


《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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