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
的一种矫正,同时强化了对公司管理者激励机制;对于非公有制上市公司而言,专业管理者的介入将推动家族式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MBO可以有效促进非公有制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第二次创业和持续发展。
4、适当鼓励一部分上市公司进行MBO的尝试
现阶段已有3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大胆地提出了各式各样的管理者收购计划(有的上市公司称之为经营者持股计划)。不少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新年度经营计划时,不忘加上一句“要建立健全对高级管理人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对于实施管理者收购(MBO)表现出较为强烈的意愿。
因此,为达到使“上市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先行一步”,应适当鼓励一部分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用MBO完善公司产权结构,在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的同时建立高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的情况,以下三类公司可成为先行者:第一类是民营上市公司,这类公司将有可能成为MBO方面的主流。由于民营企业涉及的股权转让无须报财政部审批,不会牵扯到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因此,实施MBO的程序比国有上市公司相对简单。第二类是一些涉足新兴产业的上市公司,这些行业多为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行业,对员工素质要求较高,同时,由于新兴行业竞争激烈,管理者的才能和组织效率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实行MBO的可能性更大。第三类是一些行业竞争激烈,对于技术创新及更新速度要求较高的传统企业,如家电等行业。随着国有股减持方案的不断探索和推进,以及股权激励法律法规的出台,将有更多处于传统行业的国有上市公司走上MBO的道路,促进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分散国有资本的经营风险,从而为上市公司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MBO面临的问题
MBO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我国的相关法律与政策的许多空白点,实施起来尚有一定的难度,其面临的突出问题有:
一是政策风险,产权改革思想上还不够解放。
二是高素质管理者阶层不成熟,MBO是一个风险很高的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对收购主体即整个管理团队有很高的要求,不但需要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而且还要有很强的融资能力,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管理才能和资金力量方面均显薄弱。
三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上,缺乏MBO推行的制度保证。从国内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看,完全意义上的MBO,其合法性尚不能确定。具体到操作细节上如收购主体、融资等环节都有可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在具体操作中可引用的部分规定只是临时性的、地方性的和政策性的办法和条例,且各地区的规定不尽相同,不具备统一性和立法的权威性。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MBO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和国有股减持问题其政策障碍就明显多于民营企业,因此如果不能针对MBO制定相应的股权转让法规,必然会影响到它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的应用。四是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金融机构发育不良是的融资难度大以及缺乏专业水平很高的中介机构。
MBO是杠杆收购,因此融资能否完成是整个MBO能否进行和成功的关键,但国内目前的融资环境较难满足这种需求,表现为:
第一,商业银行对具有较大风险的管理层收购,往往需要有充足的资产做抵押,而根据目前规定,收购方不能以被收购公司的资产作抵押,虽然国内已发生的几起MBO中都采用了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融资,但毕竟是一种变通的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其他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既不允许也没有这个能力介入这种融资业务。目前出台的《信托法》使信托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委托贷款,信托机构将有可能成为未来MBO融资的主要形式;
第二,融资品种少,收购方的风险和收益不能合理配比;
第三,MBO完成后的还款渠道单一,在国内的实践中,由于企业产权转让市场还很不活跃,MBO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入,而国外企业的融资还款来源主要是企业转卖或发行上市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部分资产的变现、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
第四,由于我国MBO收购的股份均为非流通股,其价格的确定多以协议方式,因此公平地确认MBO中股权的转让价格,是防止出现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的流失、成功完成MBO的关键。具体的价格的确定则必须遵守严格的资产评估的规范化过程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和量化。而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尚存在一定差距。
第五是在MBO完成后,如果监管没有跟上,上市公司有可能出现新的以高管人员为基础的“一股独大”,存在转移公司利益的可能。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职工发起的职工持股会或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一般为公司现有的高管人员,MBO完成后公司大股东与高管人员之间如何保持独立、发挥相互制衡的作用就成为了新的问题。
三、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大对MBO的监管
应该说,尽管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对管理者收购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管理者通过融资收购所管理公司的股权,完成了管理者向股东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理顺产权关系、降低代理成本、建立高管人员激励机制,都具有有积极意义。但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管理者收购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实施过程中还面临许多问题。对它的实施过程和进一步发展还需在制度上进行规范,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强监管,防止创新过程中出现新问题。
1、尽快制定针对MBO的股权转让法规。
管理者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形式,但由于独特的收购主体使MBO具有不同于一般上市公司收购的特点。监管部门应在准备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MBO做出专项规定,对其收购主体、融资、股权转让等环节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实施MBO的合法性。
2、关注收购价格的公允性。
从现有案例来看,大部分MBO的收购价格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如,粤美的MBO中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95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元,均低于公司2000年每股净资产4.07元,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是考虑了管理者对公司的历史贡献等因素而作出的决定,也不违反现有规定。但因为我国长期存在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如何界定管理
3、严格上市公司实施MBO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从已经发生了MBO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没有披露交易价格,有的在收购的原因(意义)方面的阐述过于简单、笼统,没有针对上市公司各自的具体情况说明此次收购活动的原因(意义),有的虽然披露了收购价格,但对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未能做进一步说明。另外,在收购资金的来源披露上,一般都是披露为由受让方自筹或自行解决。我们知道,管理者收购所需的资金量是比较大的,一般来讲,这个收购活动的完成是需要管理者通过融资方式来解决,这也是管理者收购属于杠杆收购的一种的原因所在。为此,应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披露,详细披露收购原因、收购价格、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收购资金的来源等问题。
4、监督MBO上市公司的完善公司治理,防止出现新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活动完成之后,企业的管理层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 《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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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当鼓励一部分上市公司进行MBO的尝试
现阶段已有3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大胆地提出了各式各样的管理者收购计划(有的上市公司称之为经营者持股计划)。不少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新年度经营计划时,不忘加上一句“要建立健全对高级管理人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对于实施管理者收购(MBO)表现出较为强烈的意愿。
因此,为达到使“上市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先行一步”,应适当鼓励一部分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用MBO完善公司产权结构,在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的同时建立高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的情况,以下三类公司可成为先行者:第一类是民营上市公司,这类公司将有可能成为MBO方面的主流。由于民营企业涉及的股权转让无须报财政部审批,不会牵扯到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因此,实施MBO的程序比国有上市公司相对简单。第二类是一些涉足新兴产业的上市公司,这些行业多为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行业,对员工素质要求较高,同时,由于新兴行业竞争激烈,管理者的才能和组织效率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实行MBO的可能性更大。第三类是一些行业竞争激烈,对于技术创新及更新速度要求较高的传统企业,如家电等行业。随着国有股减持方案的不断探索和推进,以及股权激励法律法规的出台,将有更多处于传统行业的国有上市公司走上MBO的道路,促进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分散国有资本的经营风险,从而为上市公司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MBO面临的问题
MBO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我国的相关法律与政策的许多空白点,实施起来尚有一定的难度,其面临的突出问题有:
一是政策风险,产权改革思想上还不够解放。
二是高素质管理者阶层不成熟,MBO是一个风险很高的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对收购主体即整个管理团队有很高的要求,不但需要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而且还要有很强的融资能力,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管理才能和资金力量方面均显薄弱。
三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上,缺乏MBO推行的制度保证。从国内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看,完全意义上的MBO,其合法性尚不能确定。具体到操作细节上如收购主体、融资等环节都有可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在具体操作中可引用的部分规定只是临时性的、地方性的和政策性的办法和条例,且各地区的规定不尽相同,不具备统一性和立法的权威性。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MBO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和国有股减持问题其政策障碍就明显多于民营企业,因此如果不能针对MBO制定相应的股权转让法规,必然会影响到它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的应用。四是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金融机构发育不良是的融资难度大以及缺乏专业水平很高的中介机构。
MBO是杠杆收购,因此融资能否完成是整个MBO能否进行和成功的关键,但国内目前的融资环境较难满足这种需求,表现为:
第一,商业银行对具有较大风险的管理层收购,往往需要有充足的资产做抵押,而根据目前规定,收购方不能以被收购公司的资产作抵押,虽然国内已发生的几起MBO中都采用了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融资,但毕竟是一种变通的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其他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既不允许也没有这个能力介入这种融资业务。目前出台的《信托法》使信托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委托贷款,信托机构将有可能成为未来MBO融资的主要形式;
第二,融资品种少,收购方的风险和收益不能合理配比;
第三,MBO完成后的还款渠道单一,在国内的实践中,由于企业产权转让市场还很不活跃,MBO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入,而国外企业的融资还款来源主要是企业转卖或发行上市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部分资产的变现、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
第四,由于我国MBO收购的股份均为非流通股,其价格的确定多以协议方式,因此公平地确认MBO中股权的转让价格,是防止出现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的流失、成功完成MBO的关键。具体的价格的确定则必须遵守严格的资产评估的规范化过程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和量化。而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尚存在一定差距。
第五是在MBO完成后,如果监管没有跟上,上市公司有可能出现新的以高管人员为基础的“一股独大”,存在转移公司利益的可能。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职工发起的职工持股会或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一般为公司现有的高管人员,MBO完成后公司大股东与高管人员之间如何保持独立、发挥相互制衡的作用就成为了新的问题。
三、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大对MBO的监管
应该说,尽管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对管理者收购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管理者通过融资收购所管理公司的股权,完成了管理者向股东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理顺产权关系、降低代理成本、建立高管人员激励机制,都具有有积极意义。但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管理者收购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实施过程中还面临许多问题。对它的实施过程和进一步发展还需在制度上进行规范,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强监管,防止创新过程中出现新问题。
1、尽快制定针对MBO的股权转让法规。
管理者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形式,但由于独特的收购主体使MBO具有不同于一般上市公司收购的特点。监管部门应在准备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MBO做出专项规定,对其收购主体、融资、股权转让等环节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实施MBO的合法性。
2、关注收购价格的公允性。
从现有案例来看,大部分MBO的收购价格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如,粤美的MBO中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95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元,均低于公司2000年每股净资产4.07元,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是考虑了管理者对公司的历史贡献等因素而作出的决定,也不违反现有规定。但因为我国长期存在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如何界定管理
者对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贡献就成为确定收购价格的关键,同时,在确定收购价格时,如何保证对管理者原有贡献积累进行补偿,同时又不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就成为监管收购价格的重点关注点。上市公司应需要聘请具有专业水准及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及方法进行评估,公平地确定MBO中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依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客观的交易价格,这样才能避免集体与国有资产的流失。
3、严格上市公司实施MBO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从已经发生了MBO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没有披露交易价格,有的在收购的原因(意义)方面的阐述过于简单、笼统,没有针对上市公司各自的具体情况说明此次收购活动的原因(意义),有的虽然披露了收购价格,但对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未能做进一步说明。另外,在收购资金的来源披露上,一般都是披露为由受让方自筹或自行解决。我们知道,管理者收购所需的资金量是比较大的,一般来讲,这个收购活动的完成是需要管理者通过融资方式来解决,这也是管理者收购属于杠杆收购的一种的原因所在。为此,应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披露,详细披露收购原因、收购价格、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收购资金的来源等问题。
4、监督MBO上市公司的完善公司治理,防止出现新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活动完成之后,企业的管理层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 《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