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
营权的统一,如果监管没有跟上,上市公司有可能出现新的一管理者为基础的得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并引发诸多问题。比如,对表决权的控制会使管理者有足够的能力保住自己的位置,并以股东财富换取自己利益;持大股的管理者的个人能力将有可能成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主导因素,从而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对于分红等重要决策过程中,持股较多的管理者可能会表现出较大的个人倾向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这部分“管理者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管,防止出现管理人员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或由MBO取得的控股地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对MBO上市公司的监督和治理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防止管理者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损害国家、集体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应进一步规范MBO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其规范运作,比如,应要求MBO上市公司切实执行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制约管理者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或所有者和经营者合而为一的特殊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独立监督公司管理者,减轻内部人控股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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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应进一步规范MBO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其规范运作,比如,应要求MBO上市公司切实执行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制约管理者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或所有者和经营者合而为一的特殊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独立监督公司管理者,减轻内部人控股带来的问题。
《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