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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跨越式发展中的障碍分析


>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得益于跨越式发展,但不能置客观条件于不顾,在整个发展中有些基础性的关键环节是跨越不了的,即使人为地跨越了,到头来还会因拖累整个发展而不得不重新补课。不同领域的跨越,其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制度上和观念上的跨越发展,就比技术上的跨越发展难得多。因为对技术是买也好、是学也好,拿过来就可用。但制度和观念则不然,想跨越就会遇到由于利益刚性、传统惯性等因素而产生的阻力。创造必要条件,为跨越式发展扫清道路,乃是客观需要。就电子政务这一块来说,我们在建立之初对其在发挥政府职能和政府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对它能改变组织的低效的管理方式都做了大量探讨。一时间,电子政务成了我们解决政府体制弊端的良方。但需要明确的是电子政务只是我们改革政府体制的一个手段,为我们改革提供了一个方向,想简单地通过实施政府上网工程来达到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愿望是不太现实的。正是因为电子政务的全面推进会带来深刻的变革,我们更需要好的配套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新观念来支持它的发展。因此,不先进行体制和观念上的改革,扫除这两个障碍,我们的电子政务就无法继续推进,发挥其作用,更大规模的投入只能是浪费,只能是许多地方政府所搞的一项政绩工程或形象工程。

  1.明确服务职能,精简机构首先,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全面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步伐,以“吃喝拉撒全管”的管理角色向服务角色转变。按照市场经济和发展电子政务的要求,以及我国加入WTO面临的客观环境,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把政府的服务职能放在关键地位,在行政体系内部,合理界定和划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管理与服务的有效性。需要强调的是弱化权力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思想前提。强化服务观念,逐步培养为社会、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增强服务功能,为此要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举办公益事业,为人民和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企业发展、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挑战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要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市场主体服务,改善投资软环境,创造促进公平竞争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环境。

  其次,在转变职能的同时,还要进行一系列配套的改革,要对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传统行政流程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造,使政府管理和服务更加符合电子政务“简便、透明和高效”客观要求。在这方面关键要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一、建立统一的政府部门工作规范;二、对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深化改革;三、制定有关政务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四、认真清理收益项目,改革收费管理制度。在这个基础上,再改革政府的人事管理体制,通过组织整合,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实现政府组织形态由传统金字塔模式的垂直结构向水平的网状结构的转变,政府由多层次、多部门,以“管”为目的,向一个“智能的”、以“客户”为中心的方向的转变。

  2.大力选拔优秀公务员,更新公务员队伍。

  电子政务需要有大量的既懂信息技术又懂公共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加大培养和吸引电子政务所需要人才的力度无疑会促进电子政务发展。目前,我国公务人员的信息知识和运用信息工具的水平较低,难以适应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求。近年来我国在加强公务员的知识培训,提高公务员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方面都有了显著提高,但从整体上看,仍然不能适应政府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据国家行政学院对司局长培训班的一项调查,大约有20 %的公务员对计算机操作几乎处于空白的状态。这说明在推进政府信息化的过程中,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特别是计算机应用方面的能力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政府这一方面对熟悉行政管理的公务员进行计算机及网络的继续教育,使熟悉信息技术的技术员补上管理学和经济学的课程;另一方面要以优惠条件吸引和鼓励海内外高科技人才服务于电子政务事业。吸引广大人才,更新公务员队伍,对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将起到很好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电子政务是一项比较特殊的工作,信息技术人才和相应的管理人才付出的劳动需要智力上的深度参与,所以,应该有适应这种工作的特殊的激励措施。它包括:物质上的鼓励、精神上的鼓励、舒适的工作环境、健康上的特殊保护、专业上的再教育和培训、职务的升迁机会。这些在某种程度上也可弥补公务员在传统体制中既得利益的损失。

  3.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电子政务这一新生事物要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法律是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以法制来强化网络安全主要涉及网络规划与建设的法律,网络管理与经营的法律,网络安全的法律。除了保障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外,还有就是规范政府行为、公开政府手中信息的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公报法、行政程序法等。为保障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许多国家均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在美国有《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德国有《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俄罗斯有《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英国有《政府信息公开法》等。这些法律对政府信息化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和规范作用。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律的建设与实施,为规范网络的协调运营管理、保护网络数据、惩罚网络黑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然而,目前政府上网还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出现众多网络挑战法律的现象。例如:如何界定非保密性信息问题,目前尚无专门的较完整的网络法律加以规范,而更多散布在诸如《保密法》、《国家安全法》、《档案法》中的相关条款已很难满足现实的需要,于是何为非保密保险文件,只能由政府去判断了。另外,政府手中掌握的信息怎么公开、公开多少都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可喜的是,促进政府工作透明化的改革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已在近期完成,这将成为发挥电子政务实质性作用的一个重要开端。除此以外,政府上网中的违法行为如何界定、如何惩处,政府上网程序如何规范,政府电子采购如何运用等诸多问题都在呼唤相关法律早日出台。


《电子政务跨越式发展中的障碍分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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