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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比较研究


国内只能选择主板上市。从表5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主板市场对“先天弱小”的风险企业“门槛”太高。《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且必须达到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香港的创业板市场和新加坡的SESDAQ市场对此没有要求,其他方面创业板的上市条件相对我国主板市场的要求也较宽泛。因此,通过主板上市对中国大多数风险企业来说是行不通的。

第二、公开上市成本很高。近几年来,美国风险投资以IPO方式退出的数量正在逐年减少。风险投资家不愿采用IPO方式退出的原因主要是这种退出渠道的费用十分昂贵,如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索取投资总额5%-10%的佣金,美国NASDAQ在2001年10月宣布提高企业在NASDAQ市场的上市交易费用,NASDAQ全国市场首次上市费用从95,000美元上调58%,至150,000美元;小型股市场IPO交易费用从10,000美元调到40,000美元。香港创业板也根据实际情况,相对提高了企业上市的费用,这为中国风险投资海外上市设置了不小的障碍。除了昂贵的上市费用以外,对风险企业的公众监督更广泛,信息披露要求更充分,公司必须更加规范地运作,实际上失去了公司部分控制权和灵活性,也可能增加运作成本。

第三、出售或回购相对于公开上市操作简单,费用低,可以实现一次性全部撤出且适合各种规模类型的公司。股份出售或回购的谈判对手通常只有几个,所涉及的部门和手续相对要少,可以做到股份的全部转让而没有后顾之忧。对于处于萌芽阶段规模弱小、风险巨大的高新技术企业,这可能是唯一可行的退出渠道。

第四、股份的出售或回购还可以作为风险投资企业回避风险的一种工具。例如,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科投)投资于华诺公司(从事宽带网络通讯技术开发及其应用推广的高新技术企业)之初,双方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设定了管理层回购条约,即北科投投资1500万人民币,占有30%的股份,一年以后,管理层以1500万人民币的价格,回购风险投资公司一半的股份。这一条款最大限度地锁定了投资风险,它保证北科投可以获得较其他投资人更为优先的套现权利。

第五、就是在二板市场发达的国家,出售或回购已经成为最主要的退出渠道。


表6欧洲大陆1997年-2001年退出渠道比较分析

┌─────────┬──────┬───────┬─────┬──────┐

│ 退出渠道 │公开上市│出售和回购│ 清算 │总计│

├───┬─────┼──────┼───────┼─────┼──────┤

│ 1997 │案件数│ 16 │49│ 3│ 68 │

│├─────┼──────┼───────┼─────┼──────┤

││占百分比│ 23.5%│72.1% │ 4.4% │ 100.0% │

├───┼─────┼──────┼───────┼─────┼──────┤

│ 1998 │案件数│ 31 │50│ 3│ 84 │

│├─────┼──────┼───────┼─────┼──────┤

││占百分比│ 36.9%│59.5% │ 3.6% │ 100.0% │

├───┼─────┼──────┼───────┼─────┼──────┤

│ 1999 │案件数│ 32 │69│ 3│ 104│

│├─────┼──────┼───────┼─────┼──────┤

││占百分

比│ 30.8%│66.3% │ 2.9% │ 100.0% │

├───┼─────┼──────┼───────┼─────┼──────┤

│ 2000 │案件数│ 17 │90│ 3│ 110│

│├─────┼──────┼───────┼─────┼──────┤

││百分比│ 15.5%│81.8% │ 2.7% │ 100.0% │

├───┼─────┼──────┼───────┼─────┼──────┤

│ 2001 │案件数│6 │82│ 9│ 91 │

│├─────┼──────┼───────┼─────┼──────┤

││百分比│6.6%│90.1% │ 3.3% │ 100.0% │

└───┴─────┴──────┴───────┴─────┴──────┘

资料来源:EVCJ,November2002.P22整理而成


由表6可见,在欧洲出售和回购已经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究其原因主要是近几年来NASDAQ市场走跌,行情不明朗,投资者对走势信心不足;其次是公开上市费用太高。

综上所述,由于现实的种种原因,中国二板市场呼之未出,时机还未成熟,笔者认为当前中国风险投资的最适宜的退出渠道是出售或回购,同时也呼吁政府与相关各界加快健全产权市场,完善产权制度,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张树中.美国创业资本的退出机制分析[J].经济管理文摘,1999,(2).

[2]龚超、贾石国.试论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J].金融科学,2000,(2).

[3]王松奇、王国刚.2002年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Z].中国财经出版社,2002.

[4]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5]EVCJ(Europe Venture Capital Journal),November,2002

[6]Ninon Kohers and Theodor Kohers,“The Value Creation Potential of High-Tech Mergers”,Association for Investment Management and Research,May/June 2000,

[7]Clement K.Wang,Kangmao Wang and Qing Lu,“Doventure capitalists add value?A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Singapore and US”,Applied Financial Economics,2002,12

(本文责编魏惠忠)


收稿日期:2003-05-22

作者简介:曹玲(1979-),女,湖南人,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

周莉(1966-)女,四川成都人,北京工商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学报编辑部主任,副教授。 

《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比较研究(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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