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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推进与创新


险投资运营的特点。也正是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才会成为风险投资的优良组织形式;而高达80qo的风投企业选择了该种组织模式,也佐证了这一点。第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这种模式,更好地建立起了一种约束与激励并重的机制。现代企业治理非常讲究风险与利益的对称性;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者,他们为了取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会全力以赴将投资资金的效能在市场中最大化,将他们的责任与合伙企业本身的成败与否紧密挂钩,也有利于从组织体系上保证普通合伙人尽到对合伙企业所负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让他们更加努力、更勤勉地为合伙企业而工作,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第三,决策控制权的分离有利于促进企业运营的效率,并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因为普通合伙人在作出决策和判断的时候,少去很多掣肘、制约,可以充分依赖自己的判断力;而投资者的目的专注于收到高额利润回报,其本身参与管理的愿望也很薄弱。所以,这样能满足两者的不同需求。这不仅有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热情,也更便于投资者筹集资金和扩大企业规模。第四,将管理权赋予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保证合伙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每一个投资者参与的同时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成为企业吸收新鲜资本的一大障碍;规模永远也不能扩大到理想形态;同时这也会给外部债权人带来困惑:责任人可能随时都在变化和调整,债务的履行可能得不到稳定的保障。而一个企业的管理决策权,也本不应该被一个中途加入并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所分担;因为这样势必会造成合伙企业管理权的大量分散,合伙企业也将变得极不稳定。让普通合伙人享有管理权,这也与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本质有一定的关系。
  
  从制度的具体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设计进行调整:
  
  第一,在“管理权限”方面,关于“避风港”条款的规定不能满足我国代理制度的需要。具有卓越管理能力的普通合伙人本来就是稀缺资源,反倒是有限合伙人不但具备强大雄厚的资金能力,还有很强的管理能力和社会资源,况且还有很强的管理欲望。但是现实却是,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拥有经营管理权,那么大量的合伙事务由数量很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这一方面影响了有限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积极性,而且将导致普通合伙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处理如此多的合伙事务,这时他们就需要选择代理人来执行。由于有限合伙的人合性,他们很有可能基于对有限合伙人的了解而选择其为代理人。但我国现在的立法不但没有规定有限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代理人,而且也没有规定有限合伙人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雇员。因此,较为保守的做法,是建立一种重大事项相关的表决制度:如允许合伙企业建立内部的权利自治机构,使得有限合伙人获得一定的机会去参与一些实质性的业务,而不仅仅是查阅账簿等较为表层的权利。而对于“重大事项”的内容,则可以通过合伙人的内部文件加以制定;如增资、减资、合理经营范围及区域变更、方针计划等。
  
  第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的独立监督检查机构,参照公司治理的模式,设立类似于监事和监事会的独立检查机构,监督有限合伙企业运营的各方面情况,通过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政策以及在提起诉讼、侵权救济等方面,防止普通合伙人产生道德风险,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起到一个利益平衡的作用。
  
  第三,从外部而言,需要建立以登记为主要方式的公示、公信制度;以及健全投资环境,建立良好的市场信用。
  
  总的来说,从法理的角度看,有限责任合伙主要是限制特定情况下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有限合伙中也存在普通合伙人,这些普通合伙人同样也有责任限制的需求。如果从创新更新的角度,不妨还可以借鉴上述美国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度(LLLP),使得所有合伙人都有受有限责任保护的机会。从现实角度看,首先,在美国,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立足于庞大的资金运营,强调职业经理人的集中经营,将合伙的灵活性、专业性与公司的有限责任限制的优势结合起来。伴随着风险投资的兴起,有限合伙在我国迅速发展,适时引入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其次,合伙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模糊状态,使得合伙相较于公司制企业在税收、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未得到充分体现,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完善的合伙企业制度;最后,我国适用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度的前景广阔,将其应用于大学生集体创业、遗产筹划等事项具有积极意义。
  
  四、结语
  
  《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在将来较短时间内进行再次修订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对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推进与创新,更多的应该从实际操作层面人手;如扩大企业内部意思自治的范围,以及缔造更为良好的外部环境等;而且这应当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力求变革中的稳妥。
  
  在推进和创新中应当时刻注意的是,对制度推进和创新的核心目标,并不是盲目一味移植经济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而是要将有限合伙企业具备税收优惠、设立成本和手续简洁、管理方法灵活,以及风险规避有限责任“保护伞”等方面的诸多优势尽可能地发挥到极致,竭力提高我国市场中主体的商业热情和商业道德,同时在虚心吸纳国外诸多类似新型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创设出最为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新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

《中外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推进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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