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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问题解答(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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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有哪些具体要求?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中期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 
   
  企业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时,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即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相对于上年度财务报告而言更新的事项或者交易信息,无需重复披露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已经披露过的、相对并不重要的信息。因为企业中期财务报告使用者一般都可以获得上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所以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过程中,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更为有用。 
   
   2、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中期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样地,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也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那些会影响中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并且又未在中期财务报告的其他部分披露的重要信息,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会计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由于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因此,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而不应当仅仅只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例如,某企业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该企业在20x0年3月5日对外进行重大投资,设立一家子公司。对于这一事项,企业不仅应当在20X0年度第1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在20X0年度第2季度财务报告和第3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也应当予以披露。 
   
  例5 MM公司为一家水果生产和销售企业,需要对外提供季度财务报告。公司水果的收获和销售主要集中在每年的第3季度。该公司在20X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即年初至第3季度末)间累计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其中第1季度发生亏损1400万元,第2季度发生亏损1200万元,第3季度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第3季度末的存货(库存水果)为150万元,公司考虑到该批存货已经过了销售旺季,可变现净值已经远低于账面价值,故确认了存货跌价损失120万元,尽管该项损失仅占MM公司第3季度净利润总额的4%(120/3000),可能并不重要,但是,该项损失占公司1-9月份累计净利润的30%(120/400),对于理解MM公司20x1年第1-9月份的经营成果来讲,却属于重要事项,所以,MM公司应当在第3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事项。当然在实务工作中,企业还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规模、经营特征等因素,以对重要性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 
   
   4、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还应当披露对于本中期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在规定企业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同时,又规定,“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即对于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言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例6 ABC公司在20x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即年初至第2季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2500万元,其中,第2季度实现净利润80万元,公司在第2季度转回前期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0万元,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万元。尽管该转回的坏账准备仅仅占ABC公司1—6月份净利润总额的4%(100/2500),可能并不重要,但是该项转回金额占到第2季度净利润的125%(100/80),占到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2.5%,对于理解第2季度(4-6月份)经营成果和第2季度末财务状况来讲,属于重要事项,所以,ABC公司应当在第2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事项。当然在实务工作中,企业还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规模、经营特征等因素,以对重要性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 
   
  (二)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中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影响数不能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3、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会计报表项目的说明; 
   
   8、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已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包括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总额和每股股利; 
   
   10、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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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的说明,比如企业合并和重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关系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营业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如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重大的债务重组事项、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减值损失的转回情况等。 
   
  当企业在提供上述第5和第10项有关关联方交易以及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上述每项内容时,都应当按照前述“提供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重要性原则”、“以会计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和“应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问题解答(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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